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微店专卖

14/15/16年度全国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电子版)最高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英文版)均已上架,¥10起!扫描二维码或点击相关链接进店购买!

特别鸣谢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知识产权家

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金阿欢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

发布时间:2017-07-26

【商标权·民事】案例18: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金阿欢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

  一审案号:(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8号

  二审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27号

  再审案号:(2016)粤民再447号

【裁判要旨】

  1.判断被诉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关键在于相关标识的使用是否为了指示相关商品/服务的来源,起到使相关公众区分不同商品/服务的提供者的作用。本案被诉标识反复多次在诸多商业活动中单独使用或突出使用,且已具有较强显著性,能够使相关公众联想到该节目及其提供者,起到了指示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

  2.在判断电视节目是否与某一服务类别相同或类似时,应当综合考察节目的整体和主要特征,把握其行为本质,作出全面、合理、正确的审查认定。

  3.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应与权利人对该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作出的贡献相符,在此基础上考虑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阿欢

  2009年2月16日,金阿欢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该商标于2010年9月7日被核准注册在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江苏电视台所属江苏卫视于2010年开办以婚恋交友为主题、名称为“非诚勿扰”的电视节目。珍爱网为该节目推选相亲对象,提供广告推销服务。金阿欢以江苏电视台和珍爱网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法官点评】

  江苏电视台对“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从客观使用情况和主观意图来看,属于商标性使用。对此类电视节目是否与某一服务类别相同或类似进行司法判断时,不能简单、孤立地将某种表现形式或某一题材内容从整体节目中割裂开来,应综合考察节目的整体和主要特征,把握其行为本质,作出全面、合理、正确的审查认定。以此考察被诉《非诚勿扰》节目,其与涉案商标的核准使用类别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上均区别明显,相关公众能够清晰区分两者,故两者不构成类似服务。即使认定其为类似服务,也必须紧扣商标法宗旨,在注册商标保护范围、保护强度与权利人对其显著性、知名度所作贡献相符的基础上,考虑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从而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由于金阿欢注册商标本身显著性较低,在被诉节目标识与金阿欢注册商标并不相同,相关使用具有一定合理性,且该节目为公众所熟知的情况下,相关公众能够清晰区分服务来源,不会产生误认和混淆,因此被诉行为并未损害涉案注册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不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