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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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诉长沙市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6

【商标权·民事】案例21: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诉长沙市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757号

【裁判要旨】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抗辩事由,体现了商标法在保护注册商标的前提下亦对在先已形成相当市场利益的未注册商标给予适当保护,该保护范围的确定重点在于“原有范围”的认定。原有范围包括经营规模和经营地域。一般情况下,企业规模、利润、经营额等不应当受到限制,但使用主体应限定于在先(注册商标申请日以前)使用人本人及在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已经获得许可使用的被许可使用人;而对于企业的经营是否应当具有地域性,考虑到未注册商标经营者的实际利益产生于其经营覆盖的范围,对于服务商标而言,其服务覆盖的范围显然与地域密切相关,故限定未注册服务商标的经营地域,既能保证其经营地域内的相关公众基于消费认知产生的识别利益受到基本保护,又能保障其他地域范围的相关公众对经过公告的注册商标的信赖利益。

【案情介绍】

  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系第1467356号“”、 第1703842号“蚂蚁”、第11470667号“蚂蚁搬家”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第1467356号“”、 第1703842号“蚂蚁”商标的核准注册日分别为2000年10月28日、2002年1月21日,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39类,包括运输经纪、租车、递送(信件和商品)等;第11470667号“蚂蚁搬家”商标的申请日为2012年9月10日,初审公告日期为2013年11月13日,核准注册日为2014年2月14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9类,包括搬迁等。

  被告长沙市蚂蚁搬家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5日,经营范围包括搬家运输等。被告于2002年9月加入长沙市交通运输协会搬家运输专业委员会,并以“蚂蚁搬家”的名义交纳会费,并于2015年1月当选为长沙市交通行业协会搬家运输分会理事单位;2012年5月2日加入湖南省家政服务协会;2013年11月荣获58同城颁发的“中国好商家”荣誉奖;曾与多家公司签订搬迁协议,并受到好评。被告所具有的运输车辆上有“蚂蚁搬家”字样及“”图样。被告于2013年7月23日在长沙市货物运输管理局建立的档案中,车辆上亦有上述标识。

  原告认为,被告的服务项目与涉案三枚商标各自核定服务中的运输经纪、租车、递送(信件和商品)、搬迁构成相同服务;被告使用“蚂蚁搬家”字样及“”图样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涉案三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

【法官点评】

  本案的裁判亮点在于,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未对适用条件进行细化的前提下,本案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司法解释给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包装的保护,对“原有范围”进行了界定。在确定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时,我们应当充分考虑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强度、未注册商标人的实际利益、相关公众尤其是消费者的利益等因素。但除此之外,我们更应当探寻其他法律对于未注册标识的保护,以符合立法本意,达到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