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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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多梅克公司、保乐力加公司诉百加得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6

【商标权·民事】案例22:联合多梅克公司、保乐力加公司诉百加得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湘01民初1463号

【裁判要旨】

  加贴的中文标签上使用“百龄坛”标识,违背商标权利人的意愿,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在商标不使用方面的权益,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

  结合涉案平行进口产品本身标注的商标”及产品识别码等信息,相关公众便能更准确地判断商品的来源。经营者磨去平行进口产品上的产品识别码,其主观上有隐藏商品来源、将其与国内使用“商标的有着其他生产、销售来源的同类酒产品相混淆的恶意,影响了商标的识别功能、妨碍了商标权人对产品质量的追踪管理,干扰了商标权人控制产品质量的权利,实质上给相关公众和商标权人造成了双重损害,亦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同时,商标权人的意愿为涉诉平行进口产品的产品识别码与“商标、而非与“百龄坛”商标结合作为整体来更准确判断商品的来源。因此,经营者磨掉产品识别码的行为损害的是平行进口产品原注“商标而非加注中文商标“百龄坛”的识别功能。

【案情简介】

  原告:联合多梅克白酒和葡萄酒有限公司(ALLIED DOMECQ SPIRITS & WINE LIMITED)(以下简称联合多梅克公司)

  原告:保乐力加(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乐力加公司)

  联合多梅克公司在我国注册了第3230516号“百龄坛”和第7766497号“商标,保乐力加公司系该两枚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百加得商行销售的酒产品,加贴的中文标签上使用了“百龄坛”标识,相关经营者磨掉了该酒产品上的产品识别码。联合多梅克公司和保乐力加公司据此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加贴的中文标签上使用了“百龄坛”标识侵害第3230516号“百龄坛”商标,磨掉产品识别码行为侵害第7766497号“商标,进而认定百加得商行的销售行为构成相应的商标侵权行为并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包括维权合理费用)2万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点评】

  本案的裁判亮点在于从两种角度对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具体情形作了案例阐释。

  同一商标权人在同类商品上分别或结合标示其拥有的不同商标往往意味着在商品质量、生产和销售来源、产品提供者等方面可能存有差异。即商标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细分商品或市场。商标权人将某商标标志于商品并将其投入市场后,该商品与该商标、商品装潢等多种要素发生紧密联系,并与商标权人的商誉形成了专属的对应关系。虽加贴的中文标签上标志的中文商标“百龄坛”与涉诉产品原标注的外文商标“ ”有着相同的权利人,但商标权人有权决定在具体的商品上使用哪枚商标及如何使用商标商标的使用亦是商标权人的经营策略,他人非经授权不得作商标性使用。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在商标不使用方面的权益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损害的情形。

  对于平行进口产品而言,结合涉案产品本身标注的商标及产品识别码等信息,相关公众便能更准确地判断商品的来源。经营者磨去产品识别码,其主观上有隐藏商品来源、将其与国内使用“ ”商标的有着其他生产、销售来源的同类酒产品相混淆的恶意,实质上给相关公众和商标权人造成了双重损害:一是影响了商标的识别功能。二是妨碍了商标权人对产品质量的追踪管理,干扰了商标权人控制产品质量的权利。因此,磨掉产品识别码的行为亦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损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