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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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台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6

【商标权·民事】案例25:钓鱼台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案号:(2016)苏民终116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在涉楼盘商标侵权案件中,是否需要判决停止使用楼盘名称,法院应当综合考量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故意、实际销售量、业主入住情况、拆除被控侵权标识的成本及影响等因素后,根据个案情况予以裁量。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苏州)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钓鱼台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钓鱼台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钓鱼台美高梅公司)系第857806号、第845879号“釣魚臺”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根据两商标的权利人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的授权,钓鱼台美高梅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人单独提起诉讼并获得侵权赔偿。涉案两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6类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及第37类的建筑、室内装潢等服务类别上。被告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称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将其在苏州市相城区开发、销售的楼盘项目命名为“钓鱼台别墅”,并在公司网站及其售楼现场、楼盘的宣传楼书等处以“钓鱼台别墅”、“姑苏钓鱼台”等文字进行大量宣传;将其开发、销售的涉案楼盘第二期命名为与钓鱼台国宾馆内的楼宇“芳菲苑”一字之差的“芳菲院”,并在网站中使用“古今几人能坐钓鱼台”、“携钓鱼台离京返乡,妙传当年天子雅号”等宣传语。钓鱼台美高梅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停止侵权,停止使用“钓鱼台”作为楼盘名并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变更,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5.416万元。

  苏州中院一审认为:

  首先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将其开发、销售的楼盘项目命名为“钓鱼台别墅”,与涉案第857806号、第845879号“釣魚臺”两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6类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及第37类的建筑、室内装潢等服务,两者间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应认定两者构成商品与服务的类似。

  本案中,楼盘名称的使用对象为用于市场销售的商品房,该楼盘名称实际上起到了商标的识别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楼盘名称中起标识作用的“钓鱼台”文字与涉案注册商标的“釣魚臺”文字相同,且其宣传语明显借助钓鱼台国宾馆的声誉,诱导相关公众误认其开发、销售的“钓鱼台别墅”楼盘与钓鱼台国宾馆及“钓鱼台”品牌之间存在特定关系。而钓鱼台国宾馆及其“钓鱼台”品牌基于特殊的政治影响力和长期广泛的新闻报道,已在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的行为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两者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了对涉案第857806号、第845879号两商标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苏州中院一审判决:一、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在涉案楼盘名称中使用被控侵权标识;二、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合计人民币20万元。

  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在涉楼盘商标侵权案件中,是否需要判决停止使用楼盘名称,应当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形予以裁量。本案中,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在不动产出租、管理等服务类别上,在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攀附恶意明显,同时,审理法院也综合考虑被控侵权楼盘的销售量、业主入住情况、拆除被控侵权标识的成本及影响等,最终判决被告停止在所开发楼盘中使用“钓鱼台”字样。本案判决被告停止使用楼盘名称,既未造成商标权人与相关公共利益之间的失衡,也最大化地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品牌商誉被侵权人不当攀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