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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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霆公司诉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6

【商标权·民事】案例27:玄霆公司诉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41号

  二审案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522号

【裁判要旨】

  被告设置关键词的行为具有区别、指示其推广的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网络检索关键词设置推广链接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案情介绍】

  原告玄霆公司系国内原创文学门户网站“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是小说《凡人修仙传》的著作权人。玄霆公司在第9类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注册了第7971332号“凡人修仙传”商标。被告畅游公司系“玩游戏”网站的经营者,同时也是“风云无双”游戏的经营者。玄霆公司发现,畅游公司利用“凡人修仙传同名游戏”等字样在搜狗搜索中设置关键词推广链接,链接至与“凡人修仙传”无关的、畅游公司所经营的游戏“风云无双”。玄霆公司认为畅游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诉请判令畅游公司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侵害商标权的主张,玄霆公司系“凡人修仙传”商标权人。畅游公司在“搜狗搜索”网站上刻意设置关键词为“凡人修仙传”的推广链接,指向其“风云无双”网络游戏,主观上具有将其选定的上述关键词作为区别、指示其推广的商品来源的目的。涉案推广链接标题的长度较短,“凡人修仙传”字样为标题的显著部分,明确指示了推广链接的游戏是“凡人修仙传”改编的游戏而非其他游戏,具有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属于商标性使用。虽相关公众点击该推广链接后指向的畅游公司网站信息中并不存在“凡人修仙传”的内容,但该设置关键词行为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随后链接的网站与玄霆公司存在关联。畅游公司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计算机游戏软件”上使用相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综上,法院判决畅游公司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费用2万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互联网的搜索引擎服务为商家开辟了一条新的网络营销通道,也由此滋生了商家利用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的关键词检索服务搭知名品牌便车的现象。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因利用他人商标作为网络检索关键词设置推广链接引发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本案明确被告设置关键词的行为具有区别、指示其推广的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网络检索关键词设置推广链接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