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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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大福公司诉汉涛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6

【商标权·民事】案例29:金大福公司诉汉涛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477号

【裁判要旨】

  电商交易平台对网络用户上传信息涉嫌侵权没有过错,并在知晓涉嫌侵权信息后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不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金大福公司系“商标权人。该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14类的银饰品、手镯(珠宝)等商品,并于2010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汉涛公司是大众点评网的运营者。涉案信息发布在该网奉化站,商户名称为“金大福珠宝”,右侧使用了“商标,并标有被告溪口金大福公司的经营地址。2015年,金大福公司向溪口金大福公司发律师函,主张该商户信息侵害其商标权。溪口金大福公司即联系大众点评网删除该信息中标注的涉案商标。金大福公司认为,溪口金大福公司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汉涛公司构成帮助侵权,诉请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汉涛公司辩称其并无侵权的意图,亦未实施侵权行为。溪口金大福公司辩称其未在大众点评网上发布涉案商户信息。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金大福公司系“商标权人。在大众点评网上传商户信息的用户实施了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金大福公司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大众点评网系开放式管理平台,用户均可自行发布商户信息。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传者的真实身份,无法排除溪口金大福公司以外的其他公众上传涉案信息的可能性。故法院对金大福公司认为该信息系由溪口金大福公司上传的主张不予支持。对汉涛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的问题,判断的关键在于其是否明知或应知网络用户上传的信息涉嫌侵权。首先,诉讼前,金大福公司并未将网站上存在侵权信息的事实告知汉涛公司。其次,在金大福公司未有效通知汉涛公司侵权事实的情况下,根据大众点评网的运营模式,汉涛公司无法对用户上传的海量信息进行逐条审查,也不负有事先审查的义务,无法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最后,汉涛公司在知晓涉案侵权信息后,已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了侵权行为。因此,虽然涉案信息存在汉涛公司的网站上,但金大福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汉涛公司存在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却仍故意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故汉涛公司无需为此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金大福公司的诉请。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点评】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网上消费群体增长迅速,网络交易平台由于本身地位的复杂性、盈利模式的综合性,成为侵权认定的难点。本案涉及商标侵权中电商交易平台是否承担帮助侵权责任的认定。本案明确判断其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是否明知或应知网络用户上传的信息涉嫌侵权。在认定明知或应知方面,具体考虑如下几点:商标权人是否将涉嫌侵权信息实施告知电商交易平台、电商交易平台的具体运营模式、电商交易平台在知晓涉嫌侵权信息后是否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