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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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合公司诉华杨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6

【商标权·民事】案例30:国合公司诉华杨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沪0115民初27091号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对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的司法审查。原告在与委托方的合作中止后,将涉案标识抢注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依据委托方合法授权承接定牌加工业务,产品全部出口目的国,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商标侵权。

【案情介绍】

  原告:国合公司

  被告:华杨公司等

  案外人GCI公司系美国公司,自2000年起开始使用“GCI OUTDOOR”的文字标识,2008年起使用含有上述文字的三角形图形标识。2002年下半年到2013年4月,GCI公司委托原告国合公司加工贴有“GCI OUTDOOR”标识的户外椅。2013年4月后双方因矛盾结束合作。2013年4月26日,国合公司在第20类商品家具、扶手椅上申请注册了第12496478号“商标。2015年6月4日,GCI公司向被告华杨公司下单,委托其加工户外椅,并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所有生产产品仅限于出口并贴上GCI公司的美国商标“GCI OUTDOOR”。2015年8月27日,华杨公司申报出口美国标有“GCI OUTDOOR”标识的户外椅,被上海海关查扣。国合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杨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25万元。为证明其在2000年时即已使用“GCI OUTDOOR及图”的标识,国合公司提供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中国宁波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合同》,该合同载明签约日期为2000年6月6日,需方为“中国宁波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并加盖公章。但国合公司的企业名称直至2003年2月28日时才由原中国宁波国际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而来。国合公司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该合同显系伪造。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国GCI公司自2000年起使用涉案标识,其已通过使用获得商标权。国合公司自2002年起接受GCI公司委托,为其加工产品并出口。国合公司在双方合作中止后将涉案标识抢注为商标,违反了诚信原则。华杨公司依据美国GCI公司合法授权,承接定牌加工业务,在其生产的户外椅上使用含有“GCI OUTDOOR”字样的图文商标,并全部销往美国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国合公司的指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驳回其全部诉请。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另外,国合公司伪造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法院就此作出了罚款决定。决定书送达后,国合公司自动履行了罚款义务。

【法官点评】

  涉外定牌加工作为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的重要方式,其涉及的商标侵权法律问题已然成为理论和实务界热议不断的话题。本案原告在与委托方的合作中止后,将涉案标识抢注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依据委托方合法授权承接定牌加工业务,产品全部出口目的国,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商标侵权。诉讼中,法院还对原告伪造合同的行为作出罚款决定书,依法严厉打击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