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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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福龙凤公司诉宁波龙凤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6

【商标权·民事】案例31:国福龙凤公司诉宁波龙凤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沪0115民初11825号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司法判定。在认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同时,依法查明被告销售自产产品和代销案外人品牌产品的情况,综合考量涉案标识对被告营利的贡献度等因素,在严格保护的同时注重比例协调,合理确定了赔偿金额。

【案情介绍】

  原告国福龙凤公司于1996年在第30类的汤圆等商品上注册了第887059号“龍鳳”商标。“龙凤”品牌曾被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龙凤牌饺子、汤圆”曾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被告宁波龙凤公司成立于1999年,于2012年更名为现企业名称。宁波龙凤公司在金汤圆系列商品的包装袋上标注“宁波龙凤食品有限公司”时,以较大的字号标注“宁波龙凤”,而以小得多的字号标注“食品有限公司”,且“宁波龙凤”的颜色更加醒目。宁波龙凤公司在部分商品上使用含有“龙凤”字样的名称,如“宁波龙凤水果汤圆”等。宁波龙凤公司用于报税的账簿显示,2013年至2015年其不含税销售收入约为2700万元,绝大部分为代销案外品牌的销售收入。宁波龙凤公司承认,企业存在部分收支未入账的情况。被告亿阳公司同时销售原、被告产品。国福龙凤公司认为,宁波龙凤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宁波龙凤公司变更其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亿阳公司对其中的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宁波龙凤公司在标注企业名称时突出“宁波龙凤”,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宁波龙凤公司在汤圆等商品上使用含有“龙凤”字样的商品名称,亦构成商标侵权。宁波龙凤公司以“龙凤”为字号,主观上有攀附故意,客观上易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原、被告的汤圆包装袋虽然使用了相似的金黄色及一些相同的元素,但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不会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宁波龙凤公司的账簿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综合考虑宁波龙凤公司的经营规模、涉案标识的知名度、宁波龙凤公司主要销售收入来源于代销案外人产品的收入、涉案标识对宁波龙凤公司营利的贡献度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据此判决宁波龙凤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龙凤”字样;亿阳公司停止销售宁波龙凤公司生产的侵权商品;宁波龙凤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136,880元,亿阳公司对其中的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宁波龙凤公司还致信感谢法院。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傍名牌”案件。原告的“龙凤”品牌速冻食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本案判决在认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同时,依法查明被告销售自产产品和代销案外人品牌产品的情况,综合考量涉案标识对被告营利的贡献度等因素,在严格保护的同时注重比例协调,合理确定了赔偿金额。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不仅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还致信法院表示服从判决,并感谢法院作出了公平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