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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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等诉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7-07-26

【商标权·民事】案例32: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等诉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

  一审案号:(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4号

  二审案号:(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7号

【裁判要旨】

  商标权人请求赔偿,但无法证明其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商标及其他损失的,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侵权人是否承担维权费用的重点在于该费用是否合理,基于权利人未实际使用涉案商标而滥用诉权的行为,对于权利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维权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指南针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唯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衣库公司)

  原审被告: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船厂路店(以下简称船厂店)

  指南针公司和中唯公司共有2600余个注册商标,包括“”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上。中唯公司网站曾有“商标高价转让信息。优衣库公司经营服装,旗下船厂路店在售服装标牌上有“”标识,收款单位为优衣库公司。两权利人以优衣库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在全国多家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将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隔离比对,在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 且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故相关公众必然产生混淆可能性。但两权利人注册商标并非为了使用,且利用批量诉讼不正当获利,故虽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但未支持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和排除妨碍的诉请。各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上海高院认为,除一审判决理由外,由于“商标未被实际使用,未承载因使用行为而形成的商誉,判令停止侵害后,注册商标已恢复到被侵权前的状态,权利人正常实施该商标权不存在任何障碍,故消除影响的主张缺少需恢复的社会评价作为基础;且损害赔偿是为了弥补业已发生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而被控侵权行为未产生侵占商品市场份额的损害后果,故不存在实际损失。至于维权费用,由于两权利人注册商标并非为了使用,提起批量诉讼明显具有获取多重赔偿之意图,且本案因批量诉讼策略所产生的诉讼成本均系重复支出,并非《商标法》所保障之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必须支出的合理费用范畴,故因批量诉讼所产生之诉讼成本亦不支持。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是利用注册商标不正当获利的批量恶意诉讼案件中,国内法院首次判决因权利人的批量诉讼具有恶意,进而免除侵权人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赔偿义务的生效判决。本案中,权利人利用注册商标批量诉讼以获取多重赔偿的主观恶意明显,对于由此所产生的批量费用,法院从注册商标目的之非正当性、合理费用赔偿之立法原意以及引导公众诚信诉讼、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展开分析,表明商标法虽不禁止同一主体注册多个商标,但禁止通过注册商标谋取不当利益;还原了商标法责令侵权人承担权利人维权支出之合理费用系旨在鼓励积极维权以遏制侵权行为之立法本意;同时考虑到在侵权认定的基础上责令侵权人承担诉讼费用,客观上无法遏制此类恶意批量诉讼,故通过免除侵权人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赔偿义务的判决,引导权利人通过正当的诉讼策略进行合法维权。本案判决体现了商标法鼓励商标使用、激励经济发展之立法目的,对现行商标法的适用进行了有益的突破,实现了司法判决之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的统一,对类案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