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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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金龙与西安市新城区米菊英泡馍馆、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6

【商标权·民事】案例33:米金龙与西安市新城区米菊英泡馍馆、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陕01民初00`878号

【裁判要旨】

  商标性使用的核心在于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以“老+姓氏+家”作为招牌,是一种约定俗成的餐饮业命名方式,对于普通消费者,这种称谓所引发的联系大多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与该姓氏有一定的关联;由于姓氏相同但无关联关系的经营者的存在,导致“老+姓氏+家”商标的一般性不强,并不具有唯一指向性,客观上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意味着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对其商标的一切使用行为,商标能禁止的只是有可能导致混淆的使用,若其使用并非为了指示服务的来源,则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案情介绍】

  原告:米金龙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米菊英泡馍馆、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21日米金龙取得“老米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肉泡馍等,米金龙经营的店铺悬挂“果渊斋 清真米家泡馍馆”招牌。2010年12月15日老米家菊英泡馍馆成立,之后取得“西羊市”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43类的餐馆等。2012年5月22日米菊英泡馍馆成立,门头招牌“老米家泡馍”,菜品简介、菜品照片及筷子套有“老米家”标识和“西羊市老米家泡馍”等字样,餐具标牌有“老米家”+“牛肉泡馍”。西安回坊街有数家以“老+姓氏+家”作为门头招牌。登录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开办的“大众点评网”搜索后,有多家以“老米家”命名的团购信息,“西羊市老米家泡馍”的信息由米菊英泡馍馆发布。美团网由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开办,搜索结果有“老米家泡馍馆”等团购信息。米金龙认为,米菊英泡馍馆使用“老米家”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汉涛公司、三快公司疏于审查义务,为买卖双方提供帮助,构成共同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致歉;连带赔偿损失100万元。米菊英泡馍馆辩称,其将“西羊市”与“老米家”一并使用加以区别,且享有在先使用权;汉涛公司、三快公司辩称已经履行了审核义务,故三被告请求驳回米金龙的请求。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米金龙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然人从事餐饮经营的越来越多,个体工商户在为其餐饮业设立店招时,经常会以“老+姓氏+家”作为约定俗成的店招命名方式。中国姓氏相同但无关联关系的经营者的客观存在,这种命名方式导致的后果是一个地区出现多家店招共存的现象较为普通,加之该种店招显著性不强,有些商户采取了添加自己商标与店招一并使用,从而指明了服务的提供者。一般而言,“老+姓氏+家”作为注册商标并不必然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换言之,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意味着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对其商标的一切使用行为,商标注册人选择“老+姓氏+家”作为注册商标并不能赋予其对该标识的垄断权利,而只有在该商标成为其产品来源标志的范围内,具有识别功能,足以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