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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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布来斯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与西安逾青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6

【商标权·民事】案例34:上海布来斯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与西安逾青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陕01民初930号

【裁判要旨】

  涉外案件中涉及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即使是在中国境外形成,经当事人质证后,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未注册商标可以作为商业标识予以许可使用,许可人授权他人使用其未注册商标后取得的注册商标,被许可人以其在先使用进行抗辩,不能成立,即许可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被许可人不享有先用权;被控侵权人在许可期限届满后使用他人商标构成侵害商标权。

【案情介绍】

  原告:上海布来斯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西安逾青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21日美国爱贝国际教育有限公司(简称:爱贝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后,于2013年2月28日取得第10335614号“ABIE·C”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41类的教育、培训等。2013年12月12日爱贝公司与上海布来斯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布来斯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爱贝公司许可布来斯公司在中国地域范围内免费使用“ABIE·C”注册商标,使用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布来斯公司可再进行许可和单独诉讼,所获赔偿归布来斯公司所有。期间,布来斯公司与西安逾青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逾青公司)签订的授权协议约定:基于爱贝公司与布来斯公司签订的总授权协议,布来斯公司授权逾青公司在西安市高新区开设爱贝国际少儿英语培训中心,并使用其商号、商标;使用期限至2015年10月9日;逾青公司在授权期届满后两周内,未销毁布来斯公司享有版权的资料及标识属侵权行为。之后,布来斯公司发函告知逾青公司授权协议到期后再使用“爱迪贝”商标构成侵权。2016年3月17日逾青公司经营场所内悬挂有“ABIE”+“爱贝国际少儿英语”内容的铭牌,摆放的教学、宣传物品、指示牌上有单独或者配图使用的“ABIE”字样。布来斯公司认为,逾青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逾青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6万元。逾青公司称布来斯公司取得授权的合同签署地不明且未经公证认证,主体不适格;逾青公司对“ABIE”商标有在先使用权;“ABIE·C”、“ABIE”分别获得注册,不构成近似。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布来斯公司作为本案原告诉讼主体适格;逾青公司在布来斯公司授权期限届满后,仍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ABIE”标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侵害了“ABIE·C”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决:一、逾青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10335614号“ABIE·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逾青公司赔偿布来斯公司损失(含合理费用)15000元;三、驳回布来斯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点评】

  本案系因涉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引发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对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当事人经常会提供在中国境外形成的证据。对在域外形成的证据未经公证认证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实践中存有争议。本案典型性在于即使是在中国境外形成的证据,经当事人质证认可后,结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无须再行公证认证;未注册商标是否可以作为商业标识予以许可使用,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有不同观点。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仅仅从字面理解“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的“商标”似乎仅指注册商标,但法律对未注册的商标并未规定不得许可他人使用,本案裁判表明尚未注册的商标同样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侵害商标权纠纷中被告经常以商标在先使用权进行抗辩,本案明确了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抗辩条件,对权利人许可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经过许可人注册成功后,被许可人即使在先使用,因其使用存在一定的前提条件,因而被许可人不享有在先使用权;本案厘清了《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指出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后被许可人继续使用,已经没有合法基础,构成侵权。本案的处理对商标法第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内涵进行了深入解读,对今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