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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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阳市盛业贸易有限公司盛业食用油厂与成都市新兴粮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6

【商标权·民事】案例37:四川省德阳市盛业贸易有限公司盛业食用油厂与成都市新兴粮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江阳知民初字第174号

  二审案号:(2016)川05民终844号

【裁判要旨】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使应有所限制。商标的作用主要在于商品的识别性,防止购买者、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德阳市盛业贸易有限公司盛业食用油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新兴粮油有限公司

  四川省德阳市盛业贸易有限公司盛业食用油厂(以下简称盛业食用油厂)系第5929946号“”文字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的注册日期为2009年7月,核定使用商品系第29类食用油脂、食用菜子油等。成都市新兴粮油有限公司(新兴粮油公司)于1994年5月成立,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大米、食用植物油;销售粮食制品等。新兴粮油公司分别于2014年4月、2015年1月、2015年4月,注册有“”、“”、“商标

  2015年6月,盛业食用油厂发现新兴粮油公司生产的“小榨油”菜籽油在市场上销售。该菜籽油的外包装标注有“”字样和“”图标,突出使用了“小榨油”字样,“小榨油”字体旁边标注有“”小图标和“菜籽”二字的较小字体,且在正中央的“小榨油”字体下面紧接着标注有“传统小榨”“馥郁浓香”的较小字体。突出使用的“小榨油”字样与第5929946号“商标中注册的“小榨”字体近似。盛业食用油厂认为,新兴粮油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使应有所限制。本案中,新兴粮油公司虽然在同一种商品菜籽油上使用了与盛业食用油厂注册商标”相同的“小榨”字样,但是由于“小榨”是一种约定俗成的食用油制作工艺名称,“商标具有描述性,新兴粮油公司在其生产的菜籽油外包装标识上标注“小榨油”是为了说明其商品系采用“小榨”工艺制作;同时,新兴粮油公司还显著标注了自己的“”、“”和“商标,相关公众用一般注意力即可区别涉案菜籽油与盛业食用油厂“小榨”商标商品的不同来源,不会引起混淆和误认。综上,新兴粮油公司在涉案菜籽油外包装标识上标注“小榨油”字样系描述性的善意合理使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9条第1款规定的正当使用,新兴粮油公司生产销售涉案菜籽油不构成对盛业食用油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盛业食用油厂的诉讼主张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法判决如下:驳回盛业食用油厂的全部诉讼请求。盛业食用油厂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商标权人依法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但商标并非语言或图形的禁区,法律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也并不是绝对的,商标权人并不能绝对限制他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图形。在特定情况下,他人对与商标相同标志的使用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描述商品或服务特征、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用途和商标权用尽后的使用。本案中,虽然盛业食用油厂享有的“小榨”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小榨”作为民间传统的食用油制作工艺,已经为食用油行业和相关消费者所接受和认同,该文字本来就处于公有领域,供公众自由使用。如因盛业食用油厂取得“小榨”注册商标,而禁止民间传统的“小榨”工艺在食用油产品上使用,会造成食用油行业内的垄断经营,让其他经营者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同时也将损害广大普通消费者的权益。当然,其他食用油的经营者在将传统“小榨”工艺标注在其产品上时也应当对盛业食用油厂已经取得的“小榨”注册商标合理避让和规范使用。本案审理,既重视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权,也兼顾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善意使用行为,对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