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微店专卖

14/15/16年度全国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电子版)最高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英文版)均已上架,¥10起!扫描二维码或点击相关链接进店购买!

特别鸣谢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知识产权家

钱程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权无效宣告复审行政纠纷

发布时间:2017-07-26

【商标权·行政】案例5:钱程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权无效宣告复审行政纠纷

  一审案号:(2016)京73行初1558号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以北京音乐厅名义创立的艺术品牌“打开音乐之门”的商标是否存在不正当抢注问题。本案中,法院对不正当抢注的构成要件进行了阐述,针对诉争商标申请人是否具有恶意的问题,从原告钱程对诉争商标的贡献、北京音乐厅的事后追认以及予以注册是否会造成不公平的后果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剖析。首先,钱程对于诉争商标的推广使用具有较大贡献。其次,钱程申请诉争商标得到了第三人的事后追认。最后,北京音乐厅可以无偿使用“打开音乐之门”商标,不致对其造成明显不公平的后果。据此,钱程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不具有恶意,并非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案情介绍】

  原告:钱程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三人:北京音乐厅

  中央乐团与北京赛洛艺术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赛洛公司)于1993年10月15日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中央乐团将其所属的北京音乐厅及其附属设施承包给赛洛公司自主经营,并派员出任音乐厅的法定代表人。合同并未约定商标权等的归属。

  承包期间,原告钱程作为赛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北京音乐厅先后策划并组织了“打开音乐之门”等系列演出活动,该活动广为宣传知名度高,该标志也具有一定影响。北京音乐厅先后出具《证明》和《情况说明》,认可原告钱程作为赛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策划并组织“打开音乐之门”等系列演出活动中做出的贡献,并对钱程以个人名义申请“打开音乐之门”的商标注册无异议。

  北京音乐厅以“打开音乐之门”注册商标权人钱程不正当抢注“打开音乐之门”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为由,申请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了其无效请求。钱程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钱程对于诉争商标的推广使用具有较大贡献,其申请诉争商标得到了第三人的事后追认,并且第三人还可无偿使用“打开音乐之门”商标。据此,法院认定钱程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不具有恶意,不构成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点评】

  商标法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规定系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考虑,旨在给予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权人禁止他人非法抢注的权利,以弥补严格实行注册主义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不足。

  申请人具有恶意系不正当抢注商标的构成要件之一,在司法实践中,恶意的判断往往较为抽象含糊。一般而言,恶意系指商标申请人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基于不正当目的予以抢注。在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恶意时,往往需要从现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从申请人对诉争商标的贡献、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申请商标的意见以及申请诉争商标对利害关系人是否会造成不公平的影响三个角度出发,判断申请商标时是否具有恶意,论证充分,说理清晰,对于不正当抢注商标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指导和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