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微店专卖

14/15/16年度全国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电子版)最高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英文版)均已上架,¥10起!扫描二维码或点击相关链接进店购买!

特别鸣谢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知识产权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6

【商标权·行政】案例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京73行初442号

【裁判要旨】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所使用文字、图形等掩盖了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使得公众对其产生错误的认识。

  商标申请人在设计商标时,一般会通过商标传达企业经营理念及商品或服务的特色,因此往往倾向于选择寓意美好,标榜自己商品或服务质量上乘的标识。此时,如果不加区分,一概认定该类商标具有欺骗性,不仅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立法目的,也与正常商标注册的情理不符,亦会导致商标申请人难以传达积极的商标理念的不良后果。因此,在判断上述标志是否具有欺骗性时,应根据该标志及其构成要素的具体表达方式,夸大描述程度等因素判断其是否超出了合理界限。而合理界限的确定则应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知识能力出发进行考虑。如果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虽有夸大成份,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并不足以引人误解的,不应认定为带有欺骗性。

  本案诉争商标为“理财嘉”,其中“嘉”确有嘉奖、赞许之意,但是“嘉”字仅属于原告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的普通程度的正面宣传。相关公众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不会因为其带有“嘉”字就会认为该服务品牌一定质量上乘,广受嘉奖,从而被欺骗误导,因此诉争商标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案情介绍】

  原告嘉实基金申请在金融管理等服务上注册“理财嘉”商标,被告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的商标,对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相关公众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在看到诉争商标时,不会被欺骗误导,因此诉争商标不致使得相关公众对服务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点评】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了“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使用,旨在防止注册欺骗性标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本案指出,在判断标志是否具有欺骗性时,应根据该标志及其构成要素的具体表达方式、夸大描述程度等因素判断其是否超出了合理界限。而如何划定合理界限,则应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知识能力出发进行考虑,如果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虽有夸大成份,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并不足以引人误解的,则应该尊重经济生活的多元性和商标权人的创意空间,不应认定为带有欺骗性。本案对商标带有欺骗性的判断标准的界定,在尊重经济生活的多元性及商标权人的创意空间与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做到了恰当地平衡,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指导和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