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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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好声音”诉前行为保全案

发布时间:2017-07-26

【商标权·行政】案例11:“中国好声音”诉前行为保全案

  保全裁定案号:(2016)京73行保1号

  申请人: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江唐德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世纪丽亮公司)、梦响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简称梦响强音公司)

【裁判要旨】

  商标注册人、不正当竞争的权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保全的措施。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是否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

【案情介绍】

  “the Voice of…”节目是荷兰Talpa公司独创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在其授权下,第1-4季“中国好声音”由灿星公司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制作播出。据Talpa公司的授权,唐德公司取得2016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28日独占且唯一的在中国大陆使用、分销、市场推广、投放广告、宣传及以其他形式开发“中国好声音”节目的相关知识产权。唐德公司认为灿星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和有关标识宣传、推广和制作第5季“中国好声音”节目、世纪丽亮公司协助灿星公司组织和主办全国校园海选等,已构成对其享有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和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益的侵犯,且“2016 中国好声音”计划将于今年6月录制节目并定于7月播出,一旦涉案被控侵权节目录制完成并播出,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故请求法院责令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法院在接到唐德公司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后立即举行了听证会并作出诉前行为保全民事裁定,裁定:一、上海灿星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第G1098388号、第G1089326号注册商标;二、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分别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原裁定,或撤销原裁定中关于停止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的保全措施。

  法院针对复议申请进行了公开听证。听证后,合议庭认为本案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依法对复议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讨论,并形成决议。2016年7月4日,法院依法作出复议裁定,驳回了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提出的复议请求。2016年7月6日,浙江卫视书面致函法院,表示为维护司法的权威性,浙江卫视《2016中国好声音》节目暂时更名为《中国新歌声》。至此,复议裁定实际得到履行,本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广受关注的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的案件,也是在诉讼程序上体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各方举行了听证会,充分听取诉辩意见,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有效避免了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充分发挥了诉前行为保全的预防救济功能。该案裁定明确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是否采取诉前行为保全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申请人是否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是否有胜诉可能性;是否具有紧迫性,以及不立即采取措施是否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损害平衡性,即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大于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申请人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此外,该案还涉及审查范围、主管与管辖以及诉前行为保全的性质、担保金额和形式的确定等问题,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