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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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武假冒注册商标案

发布时间:2017-07-26

【商标权·刑事】案例4:杨某武假冒注册商标

  一审案号:(2015)佛南法知刑初字第30号

  二审案号:(2016)粤06刑终400号

【裁判要旨】

  被查获侵权产品是否作为产品成品,其价值应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判断:1.侵权产品已制作完成,并具有该物品本身的使用功能;2.相关权利人证实其生产同一商品并均可单独销售;3.侵权产品可以进行价格鉴定并已出具鉴定结论。

【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武

  2014年11月至12月间,杨某武在未经注册商标“MPE”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利用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西桥工业园的原纯兴服装织造厂,生产假冒“MPE”注册商标的智能睡床。同年12月15日,民警在上述工厂内将杨某武抓获,并当场起获假冒“MPE”注册商标的睡床、床垫及床品一批。上述睡床均标注有型号及价格,但未安装电机和遥控器。杨某武被依法提起公诉。杨某武辩称被查获的产品未安装电机和遥控器,只是智能床的半成品,鉴定机构仅以被害单位出具的价格证明为依据,鉴定结论不可作为认定杨某武非法经营数额的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遂判处杨某武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侵权产品予以没收并销毁。

  杨某武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查获的假冒“MPE”注册商标的智能睡床虽然没有电机和遥控器,但已为完整的产品,并非半成品,且属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被害单位出具的送货单也证实其有销售不含电机和遥控器的智能睡床,故该产品应认定为成品。佛山市南海区价格认证中心作为具备法定资质的价格鉴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涉案不含电机、遥控器的智能睡床等被查获产品进行价格鉴定,并有被害单位出具的说明书、鉴定报告,被侵权商标的注册商标证等证据予以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杨某武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非法经营数额的依据。一审的价格鉴定明确,其所指的价格是价格鉴定标的在价格鉴定基准日,采用公开的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客观价格,并非仅以被害单位提供的价格及送货单为依据。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在科技日新月异的当下,新类型的高科技商品层出不穷,而这些商品与传统商品之间存在一定差别,如本案中的智能睡床与传统床类商品相比,多出了电机和遥控器。如何界定此类商品是否为成品,对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以至罪与非罪的界定起到关键作用。本案从产品的性质及可否正常流通的角度对假冒产品是否为成品进行了准确定性,并对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进行了充分详尽的论述,依法准确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