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微店专卖

14/15/16年度全国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电子版)最高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英文版)均已上架,¥10起!扫描二维码或点击相关链接进店购买!

特别鸣谢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知识产权家

侯某某、李某某、顾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发布时间:2017-07-26

【商标权·刑事】案例6:侯某某、李某某、顾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一审案号:(2016)沪0115刑初366号

【裁判要旨】

  被告人虽“确已准备去投案”,但其到案后未及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

  2014年4月至次年5月,被告人侯某明知是假冒“五粮液”等品牌的白酒,仍从案外人处大量购进后加价销售。2015年2月至5月,被告人李某、顾某经事先共谋,明知是假冒“五粮液”等品牌的白酒,仍从侯某处购进后并加价销售,购入金额9万余元。此外,侯某还向他人销售假冒“五粮液”等共122820元。2015年5月11日、12日,公安机关在侯某办公场所先后查获其待销售的假冒“五粮液”等1352瓶,货值金额共计281192元。2015年5月15日,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最初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但后来做了如实供述。案发到被抓获的几天内,侯某实施了向生意伙伴金某转账、将证券账户资金转账给前妻(前妻称系给儿子教育费)等行为。根据金某证言,其在案发当天与侯某联系,侯某表示“等我手上的事情全处理好了,我会去投案自首的”。根据侯某前妻的邻居、金某姐姐等的证言,侯某在抓获前曾表示要去自首,并让帮忙联系律师、陪他去自首、拿回汽车钥匙。同年6月1日,李某、顾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关于侯某是否构成自首,从主观方面看,侯某在案发后向多人明确表示要投案,客观上为公司的经营、儿子的教育问题等做了财务安排,在被抓获时未抗拒抓捕。可以认定其在被抓获前确已准备投案。自首中的如实供述与自动投案紧密相关,时间点应为被告人到案后就主要犯罪事实的首次供述。但侯某到案后并未及时如实供述其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一主要犯罪事实,前后供述的内容反差明显,甚至编造相应事实试图逃脱罪责,给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其行为不符合自首认定的法律规定。但鉴于侯某在侦查后期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符合坦白的要件,可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处侯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30万元;判处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2万元;判处顾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2万元;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判决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点评】

  本案系一起销售假冒名酒的商标刑案。销售假酒不仅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严重的还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本案量刑涉及对“确已准备投案”类型自首的认定。法院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结合被告人侯某准备投案的意思表达及其被抓获前、抓获时的行为,认定其虽“确已准备投案”,但到案后未及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本案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背景下,正确理解与适用自首制度,依法对被告人侯某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并对其判处实刑,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