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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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诉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6

【著作权·民事】案例2: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诉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浙01民初242号

  二审案号:(2016)浙民终590号

【裁判要旨】

  1.把握利益平衡规则,在对传统角色形象的创作较为成熟,留余的传统历史文化创作空间较为狭窄的情况下,结合该形象的发展历史和创作规律,对新作品所呈现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特征,应作为独创性部分予以重点关注。2.坚持激励创新导向,著作权侵权认定与作品独创性密切相关,给予在较窄创作空间内形成的独创性较高的作品以较强的保护,实现作品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其独创性范围和尺度相适应。3.对于传统角色形象进行再创作而引起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应考量历史因素和现实认知,既要留存丰富的公有领域,又要尊重原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要给予历史传统文化以创新空间,以利于我国传统历史文化的弘扬与发展。

【案情介绍】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上海美影厂”)

  被告: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玺匠公司”)

  2011年8月10日,速达独立创作完成了“Q版孙悟空”美术作品。2013年12月11日,上海美影厂与南京璞若广告有限公司、速达签订协议,确认Q版孙悟空的全部著作权自协议签署之日起永久性转让给上海美影厂。

  2015年11月11日,上海美影厂委托代理人许乐乐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许乐乐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天猫网上名称为“铜师傅旗舰店”的店铺订购了玺匠公司生产销售的“全铜摆件”3件。

  上海美影厂请求保护的美术作品为“Q版孙悟空”动画形象,主张涉案铜艺产品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请求法院判令玺匠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权铜艺产品并销毁相关专用工具,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在玺匠公司官方网站及天猫“铜师傅旗舰店”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侵权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作品为公众所知悉,故可以认定玺匠公司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涉案铜艺产品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玺匠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制造、销售涉案铜艺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上海美影厂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判决玺匠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铜艺产品并赔偿上海美影厂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上海美影厂继受取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有权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涉案作品为美术作品,任何立体形象的形成皆以平面形象为基础,故上海美影厂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当然及于以平面形象为基础的立体形象。涉案作品于2012年1月12日上映的《大闹天宫3D》电影片尾发布。之后上海美影厂取得作品著作权并进行商业推广和使用,涉案作品为公众所知悉,故可以认定玺匠公司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

  在进行侵权比对时,应考虑到动画片故事主题和情节的需要,动画片角色表现形态具有多变性,因此在进行比对时不能完全静止地、孤立地比较,而应从作品整体的形象、设计的主旨和传达的信息等全面把握,比对的对象不仅仅是单一动作、姿态、表情的作品形象,而是“Q版孙悟空”作品的整体形象。经比对,虽然二者具体神态、姿势有所不同,但二者头部特征基本相同,均有大而圆的头部,类似的帽子、面部由两个较为饱满的桃心组成,脸颊、嘴巴向外鼓,圆形招风耳等,整体上均体现出可爱的孙悟空形象,故可以认定涉案铜艺产品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