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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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华谊兄弟上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6

【著作权·民事】案例6: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华谊兄弟上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4)普民三(知)初字第258号

  二审案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730号

【裁判要旨】

  转换性使用,是指对原作品的使用不是单纯地再现原作品本身的文学、艺术价值,而是通过在新作品中的使用使原作品在被使用过程中具有了新的价值、功能或性质,从而改变了其原先的功能或目的。在判断转换性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应当综合考查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构成要件,即在构成转换性使用的前提下,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构成合理使用。

【案情介绍】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

  被告: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华谊兄弟上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美影厂)享有“葫芦娃”、“黑猫警长”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电影《80后的独立宣言》由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影年代公司)投资制作,于2014年2月21日正式上映。为配合电影上映宣传,新影年代公司制作了被控侵权海报,提供给华谊兄弟上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公司),该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上使用了该海报。该海报内容为:上方三分之二的篇幅中突出部分为男女主角人物形象及主演姓名,背景则零散分布着诸多美术形象,包括身着白绿校服的少先队员参加升旗仪式、课堂活动、课余游戏等情景;黑白电视机、落地灯等家电用品;缝纫机、二八式自行车、热水瓶、痰盂等日用品;课桌、铅笔盒等文教用品;铁皮青蛙、陀螺、弹珠等玩具;无花果零食,以及涉案的“葫芦娃”、“黑猫警长”卡通形象,其中“葫芦娃”、“黑猫警长”分别居于男女主角的左右两侧。诸多背景图案与男女主角形象相较,比例显著较小,“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形象与其他背景图案大小基本相同。海报下方三分之一的部分为突出的电影名称“80后的独立宣言”以及制片方、摄制公司和演职人员信息等,并标注有“2014.2.21温情巨献”字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影年代公司为了说明某一问题,即涉案电影主角的年龄特征,适度引用涉案作品,被控侵权海报的使用也未对涉案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认定新影年代公司在电影海报中对涉案作品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美影厂的诉讼请求。

  美影厂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电影海报为说明八十年代少年儿童的年代特征这一特殊情况,适当引用当时具有代表性的少儿动画形象“葫芦娃”、“黑猫警长”之美术作品,与其他具有当年年代特征的元素一起作为电影海报背景图案,不再是单纯展现涉案作品的艺术美感,其价值和功能已发生转换,且转换性程度较高,属于转换性使用,而且并不影响涉案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构成合理使用。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

  本案二审维持原判,但进一步明确了适当引用构成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二审法院在审查判断本案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明确了“葫芦娃”、“黑猫警长”角色形象美术作品使用在涉案电影海报中属于转换性使用。所谓转换性使用,是指对原作品的使用不是单纯地再现原作品本身的文学、艺术价值,而是通过在新作品中的使用使原作品在被使用过程中具有了新的价值、功能或性质,从而改变了其原先的功能或目的。在判断转换性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应当综合考查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构成要件,即在构成转换性使用的前提下,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构成合理使用。本案的审理有助于明晰合理使用的审查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