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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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搜小说”软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发布时间:2017-07-26

【著作权·民事】案例10:“宜搜小说”软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一审案号:(2015)东民(知)初字第05714号

  二审案号:(2016)京73民终186号

【裁判要旨】

  当事人主张其仅提供链接、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应当就此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文在线公司)经台湾作家温瑞安授权,取得了《四大名捕会京师》、《骷髅画》、《逆水寒》、《杀楚》、《四大名捕会京师续集·碎梦刀》、《纵横》、《风流》、《震关东·妖红》、《四大名捕打老虎》、《少年冷血》、《少年追命》、《少年铁手》等作品(简称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中文在线公司发现,从苹果应用商店下载的、由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宜搜公司)运营管理的“宜搜小说HD阅读器”软件项下有“精选”、“排行”、“分类”、“专题”等设置,在“专题”项下的“四大名捕:魔幻武侠”专题中可以直接下载、阅读涉案作品,深圳宜搜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中文在线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请求:1、深圳宜搜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中文在线公司著作权的行为,从宜搜小说HD阅读器IOS客户端软件中删除涉案作品;2、深圳宜搜公司赔偿中文在线公司经济损失1028600元,赔偿中文在线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500元。

  深圳宜搜公司在一审诉讼中称,深圳宜搜公司仅通过涉案软件向用户提供搜索链接服务,搜索链接的结果系后台程序根据用户的搜索指令来运行完成,深圳宜搜公司对所搜索到的文学作品内容是否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具有预见性、识别性和控制性,不存在过错;在二审诉讼中,深圳宜搜公司称涉案作品系网友上传,而非链接,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证及勘验过程显示,在涉案“宜搜小说HD阅读器”上,含有涉案“四大名捕”系列书籍,点击可以阅读,阅读时点击页面下方选项中的“换源”,显示“暂无其他来源”,回到书籍详情页面,点击“全本缓存”下载该书籍,上述过程中均未出现网址以表明该书籍的链接来源。因此,依据现有证据显示的事实,可以初步认定,深圳宜搜公司通过涉案“宜搜小说HD阅读器”直接提供了涉案作品,实施了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深圳宜搜公司在二审阶段主张其为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因该主张与其一审主张自相矛盾,且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深圳宜搜公司赔偿中文在线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五万元及合理支出二千五百元。

【法官点评】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网络技术服务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深圳宜搜公司在一审中主张其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在二审中改称涉案作品系网友上传,其提供的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但深圳宜搜公司均未就此予以充分举证证明,而公证及勘验过程显示,点击“宜搜小说HD阅读器”可以直接阅读和下载涉案作品,且在阅读及下载的过程中,均未出现任何网址以表明涉案作品的链接来源,亦未有任何信息显示涉案作品系由他人上传,故深圳宜搜公司关于其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及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最终认定深圳宜搜公司通过“宜搜小说HD阅读器”直接提供了涉案作品,实施了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并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创作难度、市场价值,深圳宜搜公司侵权具体方式、侵权字数、侵权范围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了25.25万元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