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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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佛山市中山医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6

【著作权·民事】案例11: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佛山市中山医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佛城法知民初字第78号

  二审案号:(2015)佛中法知民终字第159号

【裁判要旨】

  使用他人摄影作品作为相关文字的配图,如果该作品与所配的文字无关,不属于为介绍或评论该作品而使用的,则该使用行为不构成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案情介绍】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市中山医院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图佳视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优图佳视公司认为佛山市中山医院(以下简称中山医院)在其运营的网站上上传了涉案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中山医院辩称,涉案图片是用于科普宣传,其使用行为构成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山医院主办的网站虽未通过涉案图片直接牟利,但其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网站上展示涉案图片且未标示作品作者的行为已侵害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山医院辩称涉案图片用于科普性宣传,并非盈利性宣传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判决中山医院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中山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山医院该主张实际上是认为其行为属于引用涉案作品以对相关疾病知识进行说明或介绍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的引用行为具体可以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为了对被引用的作品进行介绍或评论,二是通过引用该作品而说明某一问题。本案中,涉案网站中的文字内容为对相关疾病的介绍,而涉案作品均为普通人物的生活照,照片所附的文字并非对涉案作品的内容进行介绍或评论,涉案作品也未显示与所介绍疾病相关的内容,故中山医院在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并非为了对被引用作品进行介绍或评论,也非通过引用以说明相关疾病的相关问题,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不构成对涉案作品的合理使用。从合理使用制度的原理分析,涉案作品是具有一定艺术美感的摄影作品,涉案作品中健康正面的人物形象可以经作者授权作为网页的装饰性图片使用。中山医院在涉案网站中向公众所提供的涉案作品,直接展现的是涉案作品中人物健康、和谐的艺术形象,被引用作品的功能或价值未发生改变或转换,该使用行为显然与优图佳视公司对涉案作品的正常使用相抵触,故从合理使用制度的原理分析,中山医院在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也不构成对涉案作品的合理使用。二审法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为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作品的创作和广化传播,著作权法赋予了作者对其作品垄断的权利,同时也对其权利设置了一系列的限制。合理使用制度即是对著作权权利限制的制度之一。但由于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的一种限制,故著作权法中对合理使用的适用条件有严格规定。本案的审理明确了在网站中使用他人摄影作品作为文字配图时,如果文字与该作品无关,该使用行为不构成对作品的合理使用,这对规范网站使用他人作品作为插图的行为具有指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