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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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诉江苏林芝山阳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6

【著作权·民事】案例13:磊若软件公司诉江苏林芝山阳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锡知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案号:(2015)苏知民终字第0030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需要厘清“网站”与“服务器”的关系。不应简单认定网站的发布者、管理者就是网站所在服务器的管理者,进而推导出网站所有者需要对网站所在服务器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结论。对于网站所有者并非服务器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且无证据证明网站所有者与服务器所有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站所有者无需对服务器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以下简称磊若公司)系 “Serv-U”系列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其通过系统命令检测到江苏林芝山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芝山阳公司)官方网站www.lzsy.com正在使用磊若公司一款“Serv-U FTP Server v.6.4”的软件,且磊若公司销售系统上未见林芝山阳公司购买该软件的记录。磊若公司认为林芝山阳公司系擅自复制、安装及商业使用上述软件,侵害了磊若公司的著作权,请求判令林芝山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林芝山阳公司辩称,其公司网站所使用的服务器是由无锡市网之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之易公司)提供并管理,其并非该服务器的所有人,实际也未安装涉案软件。

  无锡中院一审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软件系林芝山阳公司安装,其应对网站内容及相应服务器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林芝山阳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磊若公司70000元。林芝山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苏高院二审查明,在磊若公司起诉的另案(2015)锡知民初字第6号及(2015)锡知民初字第0008号案件中,磊若公司起诉的被告服务器IP地址均是222.186.37.11,与本案被控侵权服务器地址相同。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一个公司在因特网中发布自己公司网站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公司购买一台服务器,将服务器在自己公司机房或者托管到电信机房接入因特网,公司对服务器享有完整的控制权。因此,如果服务器中安装有侵权软件,则相应的侵权责任应由该公司负担。二是公司到网络空间服务商处购买服务器空间,网络空间服务商负责相关服务器的连接入网以及系统软件的维护、设置,并负责将客户空间中的网站内容以WEB方式发布。购买空间的公司对服务器没有控制权,仅对自己购买空间中的数据有上传、下载、删除等有限的操作权限。故在空间使用者没有过错的情形下,侵权责任一般应由侵权行为实施者,即服务器的实际管理者和控制者承担。

  本案中,林芝山阳公司发布其公司网站属于第二种模式,且磊若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林芝山阳公司与网之易公司有实施共同侵权的故意与行为,故二审法院认为,林芝山阳公司并未侵犯磊若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改判驳回磊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判决从技术上对实践中“网站”发布的两种模式进行了详细分析,并结合案件事实得出本案被告林芝山阳公司仅是使用被控侵权服务器中部分空间用以发布网站内容的结论,在无其他证据证明林芝山阳公司与服务器的管理者有实施共同侵权的故意与行为的情况下,林芝山阳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分析及结论,对其他类似案件中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