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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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霆公司诉神马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6

【著作权·民事】案例15:玄霆公司诉神马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909号

  二审案号:(2016)沪73民终146号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以“转码”为名提供作品的认定。针对神马公司仅提供搜索、链接及实时转码的抗辩,通过对“神马搜索”提供的小说页面和玄霆公司阅读界面的比对,以及对“神马搜索”阅读页面及第三方网页显示内容之间联系的分析,认定神马公司直接提供了涉案小说。

【案情介绍】

  原告玄霆公司系国内原创文学门户网站“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对《完美世界》等13部小说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财产权并在该网站登载。用户使用UC浏览器进入“神马搜索”的小说搜索后,排行榜可以看到《完美世界》等13部小说,介绍中均标注了来源于包括起点中文网在内的第三方网址。用户可在“神马搜索”中进行在线阅读,也能下载至UC浏览器内置的“我的小说”中离线阅读。同时,在“神马搜索”中可正常阅读多部案外小说,而点击该小说中所标注的第三方网址时,或无法登陆,或虽可登陆但显示页面不存在或已删除。被告神马公司是“神马搜索”的运营商,被告动景公司为UC浏览器的运营商。动景公司系神马公司的股东之一。据此,玄霆公司认为两被告共同构成对上述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诉请判令二者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每部作品20万元,共计26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玄霆公司享有涉案小说著作权。涉案小说在“神马搜索”上的阅读页面与其所标注的第三方网站的相应阅读页面相比,小说内容相同,但网页并不相同,可见“神马搜索”上的阅读页面实为第三方网页的复制页,该复制页的相关内容并非存储于第三方网站服务器上,故“神马搜索”提供的并非链接服务。另一方面,在“神马搜索”中可正常阅读多部案外小说的情况下,点击该小说中所标注的第三方网址时,或无法登陆,或虽可登陆但显示页面不存在或已删除,与实时转码的技术特征不符,上述事实证明“神马搜索”系独立于第三方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内容。因此,法院认定神马公司直接提供了涉案小说,构成对玄霆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鉴于涉案小说的在线阅读及下载功能均系在“神马搜索”中实现,UC浏览器并未介入上述过程。用户下载的相应内容存储在移动设备的本地存储空间中,下载行为结束后,作品提供行为也随之结束,UC浏览器仅提供了一个通向“神马搜索”书架页面的入口,因此两被告不构成共同侵权。据此,法院判决神马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48万元以及合理费用6万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系一起涉及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神马公司辩称其仅提供搜索、链接及实时转码服务,不构成侵权。法院通过对“神马搜索”提供的小说页面和玄霆公司阅读界面的比对,以及对“神马搜索”阅读页面及第三方网页显示内容之间联系的分析,认定神马公司直接提供了涉案小说。此外,本案还明确了不应当根据商业关系判断当事人是否就作品的提供行为存在合作关系,而应当根据当事人在作品提供方面发挥的作用来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共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