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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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诉陈某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6

【著作权·民事】案例16:卢某诉陈某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94号

  二审案号:(2016)沪73民终191号

【裁判要旨】

  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作品的构图和造型上,相似性比对应以一般公众的普通注意力为标准,以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为原则。

【案情介绍】

  原告卢某依据我国100位帝王的经历、成就、遭遇等历史记载,创作了该100位帝王的形象,汇集于《一百帝王图》一书。该书于1987年3月发行第一版,底页注明由卢某绘画、案外人吴某编文。被告陈某及被告云华公司制作竹编产品“百帝图”,编有100个中国历代帝王像。被告博界公司在其网站上销售竹编产品“百帝图”。卢某认为,其对所创作的《一百帝王图》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三被告的行为侵权,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停止使用或销售;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陈某及云华公司共同辩称,“百帝图”创作于1990年,其灵感来源于地摊上发现的火花“中国百帝”,与《一百帝王图》并无关系。经比对,原、被告作品中有91个帝王像在人物轮廓、神态、动作、姿势、饰品、道具等方面相似度较高,个别细节如服饰或官帽上的图案等略有差异。其余9个帝王像在人物神态、脸部特征、面部方向等方面差异较大。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对《一百帝王图》中的图像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其中91个帝王像与被告编织的竹编产品“百帝图”上的相应帝王像对比,从整体看构图一致,部分要素亦高度相似,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虽在细节处与卢某的作品有些许差异,但不足以影响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故认定“百帝图”中的91个帝王像与卢某的相应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而卢某创作《一百帝王图》的时间既早于陈某,也早于火花图,且卢某的作品系公开出版发行,在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陈某接触了卢某的作品,两被告侵犯了卢某著作权,故判决陈某及云华公司应当停止生产、销售、展出侵害卢某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涉案竹编产品,陈某及云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0,000元。审理中,由于博界公司已经删除网站上的涉案信息,故卢某申请撤回对该公司的起诉,法院准许。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双方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被告制作的竹编产品上的“百帝图”与原告创作的《一百帝王图》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判决指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该表现形式应当具备独创性。判定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关键在于,该作品是否体现作者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并在一般公众的普通注意力标准下得以区分。虽然帝王画像受到人物原型及人物形象特征化等的限制,但其表达并未被特定化、程式化。不同作者独立创作的帝王像体现了创作者不同的个性,以及最低限度的创造性。经比对,被告制作的“百帝图”部分作品构成与原告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在此基础上,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