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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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2017-07-26

【著作权·民事】案例18: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

  一审案号:(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1137 号

  二审案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213号

【裁判要旨】

  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深度链接行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判定,存在着不同的审查判断标准。本案二审法院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分析理解,认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需具备以下条件:1.未经权利人许可;2.被诉人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3.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

【案情介绍】

  被上诉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获得综艺节目《快乐大本营》视频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性授权许可。上诉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哔哩哔哩”(www.bilibili.com)网站上可以搜索观看《快乐大本营》节目视频内容。该被控侵权视频内容系由幻电公司链接自乐视网,链接地址由网络用户“情怀酱”上传,具体过程为:网络用户将提供视频内容网站的链接地址或代码上传至“哔哩哔哩”网站,上诉人根据代码向视频所在网站服务器发送请求,并根据视频所在网站服务器的回复,提取视频文件数据在幻电公司网站的播放器中进行播放。被上诉人未与乐视网存在授权等方面的合作关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网络用户通过幻电公司网站可以不经由被链网站的界面直接观看该视频,被链网站存储该视频的服务器在此阶段已形同幻电公司所控制的远程服务器,且为幻电公司免费使用,幻电公司网站已经在实质上替代了被链网站向公众传播作品,使公众具有了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涉案作品的可能性,故应当认定幻电公司构成作品提供行为,侵害了奇艺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判令幻电公司赔偿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一审判决后,幻电公司、奇艺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节目实际上来源于乐视网且其传播受控于乐视网,幻电公司通过技术手段为涉案节目的传播提供搜索、链接服务,并未将作品置于网络中,不构成作品提供行为,不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幻电公司对于所搜索、链接的涉案节目未进行网页跳转以指引用户在被链网站上观看,亦未向用户提示涉案节目源自其他网站,故幻电公司应负较高注意义务,应当负有对视频文件授权情况的注意义务。根据涉案节目的知名度、上传时间等信息,其主观上应当知道涉案节目具有较大侵权可能性,客观上帮助了涉案节目侵权后果的扩大,故其行为侵犯了奇艺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系涉及深度链接行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当前司法实践中,关于深度链接行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判定,存在着不同的审查判断标准,二审法院认为依据知识产权权利法定原则,在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与否时应当审查判断被诉行为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的行为。本案二审判决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分析理解,认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需具备以下条件:1.未经权利人许可;2.被诉人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3.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虽然幻电公司网站未将公众指引到被链网站观看涉案节目,但这不能改变涉案节目来源于乐视网的事实,幻电公司对涉案节目的传播受控于乐视网是否存在涉案节目,乐视网上存在涉案节目是幻电公司得以链接的前提,因此幻电公司的链接行为不能认定为其实施了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从而构成作品提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