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微店专卖

14/15/16年度全国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电子版)最高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英文版)均已上架,¥10起!扫描二维码或点击相关链接进店购买!

特别鸣谢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知识产权家

袁建发等侵犯著作权罪案

发布时间:2017-07-26

【著作权·刑事】案例1:袁建发等侵犯著作权罪案     

       一审案号:(2015)深宝法知刑初字第109号

  二审案号:(2015)深中法知刑终字第133号

【裁判要旨】

  著作权人许可用户免费使用其软件,并不意味着使用者可以任意修改、复制、发行他人软件,并用于商业目的,否则,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深证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建发等

  2013年9月,被告人袁建发、吴战胜、徐明海、高海涛等共同设立公司,开发出“微邻友”、“微邻友无验证”等计算机软件。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将其软件连同“微信”软件一起集合成刷机包制作刷机软件,安装、制作“搜粉智能广告机”。2014年4月至案发,共销售“搜粉智能广告机”2076台。经鉴定:“搜粉智能广告机”中“微邻友”可对任意地理位置为中心的周边微信号实现自动检测和发送消息,“微邻友无验证”可对任意地理位置为中心的周边微信号实现自动查看微信用户的详细信息,“微邻友”必须结合微信才能正常使用。“微系列”软件具有实现对微信软件进行自动化批量操作功能。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腾讯微信软件以销售其搜粉智能广告机,数量达2076份,属情节严重,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八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袁建发等四被告人均各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微信作为一种社交、通讯乃至支付工具被广泛使用,在给人们生活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本案被告人生产的所谓“搜粉智能广告机”就是利用微信软件的定位、群发、添加好友等功能,自动添加一定范围内的微信用户好友并推送广告信息。本案八个被告人中有五个系大学毕业,受过良好教育,其利用“微系列”软件搭载微信软件制作销售智能广告机,迅速获利,构想颇为“精妙”。法院认为,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最终用户非商业目的安装、使用软件与出于营利目的,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软件有着质的区别。被告人既是一种侵害软件著作权的民事侵权行为,同时,因其具备“其他严重情节”,亦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根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营利目的突出的特点,对其中四个被告人分别各处100万元罚金,通过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判决起到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