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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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等侵犯著作权罪案

发布时间:2017-07-26

【著作权·刑事】案例2:于某等侵犯著作权罪案

  一审案号:(2015)浦刑(知)初字第12号

【裁判要旨】

  若网络服务商以转码为借口,实施了超越转码技术所必须的、属于著作权法专有权利保护范围的行为,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等

  玄霆公司享有《仙傲——雾外江山》等文字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将上述作品在其经营的“起点中文网”上登载。被告单位易查公司于2006年在北京注册成立,注册并经营“易查网”。“易查网”设有小说、新闻等多个频道,供移动电话用户在智能手机终端使用。被告人于某系该公司股东,负责技术工作,并任法定代表人。2012年,为提高该网站的用户数量,于某提出开发触屏版小说产品,即将网页由HTML格式转码成WAP格式供移动用户阅读。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易查公司擅自使用软件,复制、下载《仙傲——雾外江山》等作品,存储在服务器内,供移动电话用户在小说频道免费阅读,再通过在“易查网”植入广告,使用易查公司的银行账户收取广告收益分成。经司法鉴定,易查公司的服务器内存储的文字作品中有588部与“起点中文网”的同名小说存在实质性相似。2014年4月21日,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年8月,易查公司向玄霆公司支付800万元。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易查网”在提供小说阅读服务过程中,不仅进行了网页的格式转换,还在其服务器中存储了经过格式转换的网页内容,使后来的用户可以直接从其服务器中获得,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转码技术的必要过程,被告人与辩护人所谓“临时复制”的内容已具备独立的经济价值。因此,易查公司的小说服务模式构成对作品内容的直接提供。同时,“易查网”系直接提供者而非链接服务提供者,故并不适用 “避风港”规则。综上,易查公司未经许可,通过“易查网”传播玄霆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588部涉案小说,情节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于某作为易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易查公司、于某均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易查公司对玄霆公司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易查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二万元;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五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的硬盘予以没收。判决后,被告人等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点评】

  对网页的“转码”过程必然导致对其中作品的存储,该存储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取决于经营者在转码过程中所实施的具体行为。若网络服务商以转码为借口,实施了超越转码技术所必须的、属于著作权法专有权利保护范围的行为,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中,经营者将转码后的内容传输给触发转码的用户后,还将该内容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中供其他用户直接获取,该存储行为并未随着用户浏览网页这一技术过程的结束而终结,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