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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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郁龙与王海成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6

【合同纠纷】案例2:陈郁龙与王海成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440号

  【裁判要旨】

  根据人物经历拍摄的电视剧与根据人物经历撰写的人物传记均是以特定人物的成长背景为题材创作的作品,二者在故事情节的描述上存在相似之处在所难免,但二者反映的侧重点及表达形式不同;若著作权人将其撰写的人物传记改编摄制电视剧权许可他人使用后,许可合同主体之外的人又以特定人物经历摄制电视剧,则不存在著作权人将人物传记再行许可改编的情形;著作权人虽不存在违约行为,但若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应根据公平原则和案件具体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案情介绍】

  《我的父亲王洛宾》是王海成创作的王洛宾生平纪实文学作品。2011年3月7日王海成与陈郁龙签订的许可合同约定:王海成将《我的父亲王洛宾》电视剧改编、摄制权许可陈郁龙使用五年;许可费2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陈郁龙给王海成转款20万元;王海成授权陈郁龙可使用王洛宾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拍摄以王洛宾艺术人生为题材的电视剧。之后,陈郁龙与他人合作拟拍摄电视剧《半个月亮爬上来》。合同履行期间,王海成兄弟三人以使用费120万元,授权北京某公司使用王洛宾的姓名、形象、音乐作品拍摄电视剧《歌海情天》。王海成将此情况告知陈郁龙后,双方往来函件多次协商显示,陈郁龙拍摄《半个月亮爬上来》,王海成怕其兄会以王洛宾冠名、表演形象、歌曲使用为由发难,希望陈郁龙获得兄弟三人的共同授权;陈郁龙对王海成的处境理解,并表示《歌海情天》与剧本《半个月亮爬上来》风格不同,可以重新购买王海成兄弟三人的授权;双方对授权费用未能协商一致。《歌海情天》在电视台播出后,陈郁龙停止拍摄电视剧《半个月亮爬上来》。电视剧《歌海情天》与剧本《半个月亮爬上来》除反映王洛宾生平事迹内容外,在故事结构、情节、人物设置等方面均不相同。陈郁龙认为,王海成在签约期内,重复授权他人使用《我的父亲王洛宾》拍摄《歌海情天》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海成赔偿损失300万元。王海成辩称,两个作品完全不同,其不存在违约行为,请求驳回陈郁龙的诉讼请求。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我的父亲王洛宾》与《歌海情天》两者均是以人物生平事迹为题材创作的作品,在故事情节的描述上存在相似之处在所难免,但二者在故事结构、主要人物设置等方面不相同;《歌海情天》并非以《我的父亲王洛宾》为题材改编的电视剧;加之对同一人物传记从不同视角摄制电视剧法律并无禁止,因此陈郁龙认为,王海成将《我的父亲王洛宾》的电视剧改编摄制权再次许可他人使用违反约定,事实据依不足。陈郁龙请求王海成赔偿损失300万元,与是否拍摄《歌海情天》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本案本应驳回陈郁龙的诉讼请求。但若简单的处理,可能忽略了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的协商情况。为此,考虑到王海成许可陈郁龙使用《我的父亲王洛宾》改编摄制电视剧后,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的事实,遂判决:王海成赔偿陈郁龙损失20万元。

【法官点评】

  本案争讼之《我的父亲王洛宾》作为人物传记,自然会对王洛宾的成长经历、学习、生活等有所反映。基于王洛宾创作的音乐作品广为流传,以其成长经历为素材,将其拍摄成电视剧也会发生。因此著作权人在以人物传记为素材创作的文学作品进行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时,应注意征得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共同授权,避免因授权发生纠纷;而被许可人在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时,也应考虑作品素材的同一性,防止同一素材表现形式不同致其权利的行使并非唯一性,进而使自己作品的使用受到限制。当事人在履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期间,可能由于某一事实的发生,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均无过错,因此法律规定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避免双方的利益失衡。本案中王海成许可陈郁龙使用其作品后,担心其兄长可能会提出异议,因此请陈郁龙争取获得其兄的共同授权,授权费用可以再协商。陈郁龙多次与王海成协商共同授权费用未果,导致《半个月亮爬上来》停止投资拍摄。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