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微店专卖

14/15/16年度全国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电子版)最高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英文版)均已上架,¥10起!扫描二维码或点击相关链接进店购买!

特别鸣谢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知识产权家

张某某与海宁润禾影视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6

【合同纠纷】案例3:张某某与海宁润禾影视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嘉海知初字第33号

  二审案号:(2016)浙04民终558号

【裁判要旨】

  1.委托创作合同中委托人享有单方解除权的条款,若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则双方均应予以遵守。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客观利益的严重失衡,故在判断合同条款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时,应当在客观评估双方通过订立合同所能获得的经济利益和所需承受的经济风险的基础上,综合评判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平等自愿互利原则,能否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等,以求实现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动态利益平衡。2.对于委托创作作品,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受托人实际完成情况向受托人支付相应报酬。在委托创作合同并未完全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则应充分考虑受托人完成的部分对最终创作完成的作品的实际贡献率,以客观确定委托人应当支付的报酬。

【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某

  被告:海宁润禾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禾公司)

  2012年5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润禾公司以《创作合约书》约定润禾公司委托张某某进行电视剧《邮递员》(暂名)的剧本创作事宜,并约定“如润禾公司认为张某某不适合完成该剧本的创作工作,润禾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张某某即时终止本合约,张某某应绝对服从不得提出异议,但润禾公司须支付张某某已完成所有工作应得的酬金。”

  至2014年1月期间,张某某分别将涉案剧本的人物小传、故事大纲、分集大纲、剧本一稿、剧本二稿发送给润禾公司。4月,张某某收到润禾公司邮寄的以终止上述合作为内容的《终止函》。张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润禾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创作报酬及相应迟延履行利息。润禾公司反诉请求判令张某某返还二稿报酬135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海宁市人民法院一审经比对认为,张某某在一些故事重要结构和人物设置上,都未能按被告的书面审看意见进行修改,故润禾公司作出终止创作合同的决定,系合理行使约定的权利,并无不当。另关于反诉,135万元创作报酬对应剧本一稿阶段,本案中张某某已创作完成剧本一稿并交付,润禾公司已审阅提出第一稿审看意见,即该付款条件已成就,要求返还于法无据。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的反诉请求。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通过双方不同阶段签订的合同文本和实际付款情况的逐一对比,判断张某某仅以其完成剧本二稿为由主张全部剩余稿酬135万元并不合理,并认为可予以支持的剧本二稿稿酬应视剧本二稿对剧本定稿的贡献率而定。该院最终酌定本案中剧本二稿对剧本定稿的贡献率为40%,故撤销原判,润禾公司向张某某支付报酬540000元。

【法官点评】

  本案应当定性为委托创作合同纠纷。在委托创作合同并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应充分考虑受托人完成的部分对最终创作完成的作品的实际贡献率,从而确定委托人应当支付的报酬。

  以本案为例,二审法院将剧本二稿对剧本定稿的贡献率酌定为40%,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因素:第一,剧本二稿中在剧本一稿中已存在且未作修改的内容不应视为对剧本定稿的贡献;第二,剧本定稿设计了一把勃郎宁手枪作为谍战标的物,将谢乃恩和秀芬改成亲生父女关系,并围绕这个关系修改和重新设置大量剧情,这种修改相对于剧本一稿、剧本二稿都是一大创新;第三,张某某在剧本二稿中新增的剧情中的大部分已被剧本定稿在修改后采用,张某某在剧本二稿中进行的部分文字修改被剧本定稿采用;第四,剧本定稿在剧本二稿的基础上增加了部分剧情并对原有剧情进行了修改,同时还对剧本二稿中的部分文字作了修改;第五,剧本二稿中未被剧本定稿所采用的修改内容同样是润禾公司认可的已完成作品的一部分,客观上也会对剧本完善起到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