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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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丽莎白雅顿域名纠纷案——FD管理公司诉深圳市烽火科技有限公司、赖晶晶侵害网络域名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7-26

【域名】案例1:伊丽莎白雅顿域名纠纷案——FD管理公司诉深圳市烽火科技有限公司、赖晶晶侵害网络域名纠纷一案

  一审案号:(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76号

【裁判要旨】

  判断计算机域名的注册、使用是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整体考量:(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是否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是否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是否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是否具有恶意。

【案情介绍】

  伊丽莎白雅顿(Elizabeth Arden)是美国的著名化妆品牌,产品涵盖护肤品、彩妆和香水等。FD管理公司(下称“原告”)负责全世界包括中国在内的一系列“Elizabeth Arden”商标的管理。原告是第840164号“ELIZABETH ARDEN”、第1467571号“ELIZABETH ARDEN”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后,委托路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深圳市烽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烽火公司”)通过注册商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了和域名,后将以上两个域名转移给被告赖晶晶。上述两个域名目前均未投入使用。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确认二被告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无偿转让二涉案域名;共同赔偿损失2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一、基于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两个域名的注册人和实际持有人为被告赖晶晶,对于原告关于被告烽火公司是上述两个域名实际持有人的主张不予支持。二、被告赖晶晶未使用两个涉案域名,并未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混淆,故不构成商标侵权。三、原告是涉案第840164号、第1467571号“ELIZABETH ARDEN”商标的专用权人;涉案域名的主要部分“elizabetharden”与以上两个注册商标相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赖晶晶对涉案域名的主要部分不享有民事权益亦不具有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基于被告赖晶晶对于涉案域名未使用也未准备使用、在明知或应知原告知名度的情况下受让该域名且提出高昂的转让费用,可以认定其对涉案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综上,被告赖晶晶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赖晶晶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原告转移二涉案域名;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

  被告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点评】

  本案中,原告起诉首先面临因无法确定被告身份而难以立案的难题。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公开的域名注册人信息只显示注册人的姓名和邮箱,没有其身份证号、住址等信息,无法确定注册人的身份。虽然域名注册商处保存有注册人的身份信息,但是在没有司法文书的情况下,注册商明确拒绝提供该信息,案件由此陷入“死循环”。在此情况下,原告将域名最初的注册商深圳市烽火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再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从而将赖晶晶追加为本案被告。进而变更诉讼请求,将赖晶晶注册的另一涉案域名添加为诉讼标的,从而解决了立案问题。从本案可以看出,域名抢注属于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侵权人身份往往难以确定,导致案件管辖、立案困难重重,对制度的构建提出了新的要求。

  司法实践中,如果域名未投入使用,往往难以认定被告具有恶意。法院在本案中正确理解并灵活运用法律规定,在域名未投入使用的情况下,综合本案证据,对案件情形进行整体把握,依法认定被告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并支持了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在域名纠纷案件中作出重大突破,对今后同类的域名纠纷案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