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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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6

【垄断】案例1: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2)西民四初字第438号

  二审案号:(2013)陕民三终字第38号

  三审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98号

【裁判要旨】

  作为特定区域内唯一合法经营有线电视传输业务的经营者及电视节目集中播控者,在市场准入、市场份额、经营地位、经营规模等各要素上均具有优势,可以认定该经营者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捆绑在一起向消费者收取,客观上影响消费者选择其他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数字付费节目,不利于其他服务提供者进入数字电视服务市场,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即使存在分别收费的例外情形也不足以否认其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在原告明确以垄断纠纷提起诉讼时,适用反垄断法进行审理,不应以原告未主张的法律关系受到损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情介绍】

  2012年5月10日吴小秦前往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网络)缴纳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广电网络告知吴小秦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每月最低标准已从2012年3月起由25元上调至30元,每次最少缴纳一个季度。吴小秦遂按广电网络的要求缴纳了90元,其中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75元、数字电视节目费15元。之后,吴小秦通过广电网络客服中心获悉,节目升级后增加了不同的收费项目,最低套餐基本收视费为每年360元。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付费频道供用户自由选择,自愿订购。陕西省物价局规定: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为:以居民用户收看一台电视机使用一个接收终端为计费单位,城市居民用户每主终端每月25元。广电网络是经陕西省政府批准,陕西境内唯一合法经营有线电视传输业务的经营者和唯一电视节目集中播控者。吴小秦起诉认为,广电网络在陕西地区数字电视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其收取数字电视节目费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被告2012年5月10日收取原告数字电视节目费15元的行为无效;被告返还原告15元。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5日作出(2012)西民四初字第00438号民事判决:1.确认广电网络2012年5月10日收取原告吴小秦数字电视节目费15元的行为无效;2.广电网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吴小秦15元。广电网络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陕民三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吴小秦的诉讼请求。吴小秦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再第98号民事判决:1.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民三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2.维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四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

【法官点评】

  本案系陕西省第一起涉及垄断纠纷的案件,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后该案被认为是中国第一起消费者状告国有企业胜诉的垄断案件,后该案在二审期间,被陕西省高级院人民法院改判。原告吴小秦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提审,提审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201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6批指导案例(知识产权专题),本案被评为指导案例【79号】。该案虽然标的小,但意义重大,对界定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捆绑交易的构成要件及是否适用反垄断法进行了很好的诠释,对审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具有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