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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网络域名类侵权

发布时间:2017-08-30
  
  域名是一个企业或机构在国际互联网上表达的名称。在互联网繁荣发展的今天域名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大,因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产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多。 
 
  因域名注册引起的纠纷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1、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2]由于许多大公司都是以商标作为域名使用的,因此,在互联网上用商标名称进行检索更为快捷。如果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他人用域名注册的话,商标的注册人、使用人与域名的注册人之间就可能发生冲突。
 
  那么,如何来认定驰名商标呢?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6年8月14日发布、1998年12月3日修订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遵循以下条件: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6)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首先应当考虑它在我国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同时应当注意,各地评出的地区或行业知名商标、著名商标不宜作为驰名商标在域名注册争议中给予保护。驰名商标应为公众知晓范围更广泛的商标。
 
  2、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他人的非驰名商标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如果不是驰名商标,则该商标的使用商品或服务及使用该域名的网站的经营业务,是否同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是认定域名注册人是否构成对非驰名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域名注册本身要求分毫必计,稍有字母、符号变化都可以将两个域名区别开,因此,域名与域名之间不存在相似问题。对待域名与商标相似,足以造成误认,从而认定域名侵权的问题上亦应慎重。如果域名与非驰名商标所有的中文文字相同、英文字母相同,汉语拼音相同或发音相同,根据查明的具体事实,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应认定为侵权。
 
  在处理域名注册与商标冲突案件中,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很难以商标或域名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来判断。域名注册属于什么商品或服务属于哪一类都可能不和域名注册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问题的关键是商标的知名度。如果该商标知名度高,将其注册为域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还要看使用该域名的网站的实际商业行为,因为注册域名只是进入互联网的一个程序,其本身并不是一种商品或服务,注册域名的真正目的是通过域名进入互联网,利用互联网这一特殊工具从事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
 
  3、抢注域名
 
  将他人的知名的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志抢先注册为域名,自己并不使用。抢注者注册域名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借注册域名“敲诈”权利人,收取赎金。
 
典型案例:宝洁公司诉北京市天地电子集团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一中知初字第49号
 
  原告宝洁公司(The Procter & Gamble Company),住所地美国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宝洁大厦1号。
 
  法定代表人德克雅各(D. Jager),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郭克强,男,汉族,1959年6月25日出生,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法律经理,住广州市天河路104号。
 
  委托代理人朱军,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天地电子集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甲21号科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田晓平,该集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伟,男,汉族,1963年8月4日出生,该集团销售部部门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胜古北里14楼4门401号。
 
  原告宝洁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天地电子集团(以下简称天地集团)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克强、朱军,被告天地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戴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洁公司诉称:我公司始建于1905年,是“Tide”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早在1976年,(瑞士)宝洁公司就在中国获准注册了“TID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香皂、肥皂、洗剂及擦亮制剂”。1992年8月10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于我公司,经我公司依法办理续展手续,注册有效期已续展至2006年5月7日。我公司还获准注册了“Tide/汰渍”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商标有效期至2009年9月6日。我公司在中国投资组建了广州宝洁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并许可其使用上述“Tide”等商标。在我公司与广州宝洁洗涤用品有限公司的努力下,使用“Tide”商标的产品在中国已经家喻户晓,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和消费群体,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我公司还在世界上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370个“TIDE”和“TIDE图形”商标。“TIDE”不仅是中国的著名洗衣粉品牌,也是世界最大的洗衣粉品牌。我公司和广州宝洁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为宣传“TIDE”商标品牌投入了巨额广告费用。“TIDE”商标已经成为国内、国际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较高信誉、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的驰名商标。在实践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也将其作为全国重点商标进行保护。随着电子商务的崛起和网络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我公司制定了网上营销计划,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了www.tide.com.cn 域名。但当我公司想在中国互联网上以“Tide”注册时,发现被告已经抢先注册了域名www.tide.com.cn。被告明知“Tide”系我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驰名商标,却抢先注册了与其商标、商号或名称毫无联系的www.tide.com.cn域名。其行为使我公司无法在网络媒体上利用自己的驰名商标创造商机,降低了“Tide”商标的广告价值,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淡化了“Tide”驰名商标在网络上表现与区别商品的能力,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权,而且是一种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的恶意抢注行为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其已注册使用的www.tide.com.cn域名;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天地集团辩称:我方无抢注域名的行为,原告诉我方不正当竞争不能成立。我方注册tide域名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首先,我方的产品涉及的是电子信息领域,而宝洁公司的产品涉及的是洗涤用品,属毫不相干的行业;其次,为方便对外交往和宣传,我方于1994年参照译音、译意合理的原则,采用了TIDE英文名并广泛使用;再次,经我方多年努力,我方产品已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天地”在业界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根本无必要抢注宝洁公司的商标为域名,我公司的域名与宝洁公司的商标相同纯系巧合,且系因互联网域名只能用英文注册造成的结果。因此原告的起诉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 1976年5月10日,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瑞士)(PROCTER & CAMBLE AC)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TIDE”文字商标,注册号为75402,核定使用商品是第70类,香皂、肥皂、洗涤和擦亮制剂,有效期自1976年5月10日起至1986年5月9日止,续展有效期至1996年5月9日止,续展注册在商品国际分类第3类。
 
  1992年8月10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于宝洁公司,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06年5月9日止。
 
  1996年6月14日,宝洁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Tide”商标,注册号为846154,核定使用商品是第3类洗衣用漂白剂和其他物料;清洁、抛光、擦亮和研磨制剂和材料;去垢剂;肥皂、香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液、牙膏、牙粉。有效期自1996年5月14日起至2006年5月13日止。
 
  1997年9月7日,宝洁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Tide和汰渍”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注册号为1092502,核定使用商品是第3类,洗衣用漂白剂和其他物料;清洁、抛光、擦亮和研磨制剂和材料;去垢剂;肥皂、香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液、牙膏、牙粉。有效期自1997年9月7日起至2007年9月6日止。
 
  此外宝洁公司还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2个不同中文字体的“汰渍”文字商标。
 
  宝洁公司许可广州宝洁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在我国使用“Tide和汰渍”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以及其他“Tide”、“汰渍”商标。在广州宝洁洗涤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汰渍牌洗衣粉的外包装袋上,使用了“Tide和汰渍”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Tide”位于包装的显著位置。
 
  1995年7月30日,宝洁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了tide.com域名。
 
  1988年8月北京市天地电子技术开发公司成立,1997年10月变更企业名称为北京市天地电子集团,主营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制造、电子产品(除家用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自动控制设备、仪器仪表的开发、咨询、服务,兼营销售开发后产品及电子元器件(除无线电发射设备)。天地集团负责管理北京市胜天地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北京市达成电子信息联合公司、北京金天地软件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天地电子集团深圳分公司、广州市天运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上海天帝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1998年4月9日,天地集团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tide.com.cn域名,并取得域名注册证,编号为98409005002。在互联网上,通过网址http://www.tide.com.cn 可以进入天地集团的网页,其网页首页上记载了天地集团的结构、业务项目、目标、宗旨、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等内容,该网页上还载明了天地集团的Email地址为tiandi@public.bta.net.cn。
 
  1999年10月14日,宝洁(中国)有限公司致函天地集团,表示天地集团注册的域名tide.com.cn使用了宝洁公司的注册商标“Tide”,违反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议天地集团对其域名注册进行修改或予以注销。1999年11月9日,天地集团回复称:愿意有偿退出该域名注册,退出的条件是:1补偿天地集团新域名注册费300元;2新域名与电报局链接修改费用30万元;3原域名中产品及企业介绍造成的损失40万元;4Email的更改费用及业务损失费用30万元;5新域名注册的人工费及其他费用3000元。1999年11月12日,宝洁(中国)有限公司答复天地集团:不能接受其退出条件的第3、4、5项。
 
  2000年3月2日,宝洁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且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档字(2000)第84号商标注册证明、第75402号商标注册证、第846154号商标注册证、第1092502号商标注册证、第972554号商标注册证、第972555号商标注册证、商标许可使用合同(2000)粤公证内字第15426号公证书、天地集团的营业执照和简介、域名注册证、(2000)粤公证内字第07726号公证书、宝洁中国有限公司与天地集团的往来传真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宝洁公司为证明Tide为驰名商标提供的证据:
 
  1、宝洁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在世界各国已获得的“TIDE”和“TIDE图形”商标注册清单及部分商标注册证,该清单载明:截至1999年12月宝洁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在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的370个“TIDE”和“TIDE”图形商标的基本情况。
 
  2获奖证书,载明:广州宝洁洗涤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汰渍牌洗衣粉于1995年11月荣获由国内贸易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消费者协会等7个部门联合颁发的1995年“全国畅销国产商品金桥奖”。
 
  3、《中国化妆品报》、《文化报》等报,载明:1995年9月至1996年10月,汰渍洗衣粉的市场占有率位列洗衣粉/液类产品前10名,其销售额在全国50家大、中型零售商场位列前10名;
 
  4、97’全国百家亿元商场畅销商品及品牌资料,在1997年度全国百家亿元商场洗衣粉品牌销售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及排序中,汰渍洗衣粉销售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均列同类产品的第二位。
 
  5、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关于1998年、1999年全国畅销商品及品牌资料,载明:1998年1月和1999年4月汰渍洗衣粉的市场统计占有率、市场销售量份额和市场覆盖面均位居同类产品首位。
 
  6、全国电视台播出TIDE广告的清单载明:宝洁公司在1998年在全国300个电视频道进行了广告宣传。     71996年10月18日的《市场时报》,该报刊登了题为《国产品牌后劲不足》的文章,文中列明的洗涤用品排名中“汰渍”以32.02%的市场占有率名列洗衣粉类商品第一。同年12月13日的《市场时报》又刊登了题为《洗涤化妆品牌众多垄断市场初见端倪》的文章,文中列明的洗涤用品排名中,“汰渍”以32.02%的市场占有率名列1996年7月洗衣粉类商品第一,以13.4%的市场占有率名列1996年9月洗衣粉类商品第三。    
 
  8、国内贸易部商业信息中心1997年发布的洗衣粉品牌监测资料,载明:“汰渍”洗衣粉为1997年洗衣粉全年被推荐的市场十大主导品牌之首,其以市场综合占有率21.4%、市场销售量份额19.1%和市场覆盖面23%排名第一。
 
  9、1998年1月6日《中国商报》。该报登载的《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全国百家大型商场化妆品及清洁洗涤剂市场畅销品牌市场占有率排行榜》中,“汰渍”以23.4%的占有率列洗衣粉类商品第一。
 
  10、1998年12月14日的《中国商报》,该报登载的《’98(第6次)全国市场产品竞争力调查结果》载明:洗衣粉类产品中,“汰渍”以25.821%和25.112%的比率分别名列“心目中理想品牌”、“实际购买品牌”和“99年购物首选品牌”第一。    
 
  11、2000年3月26日的《中国商报》,该报登载的《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中国商业统计学会1999年消费品市场信息发布》中,“汰渍”以17.1%的市场综合占有率名列“全国重点大型商场1999年商品品牌商场销售状况(前三名)”洗衣粉类商品第一。2000年4月5日的《中华工商时报》也刊登了同样内容的报道。
 
  12、北京华通现代市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19日提供的1996至1999年度汰渍认知度报告证明,载明:根据在广州、北京、成都、上海、武汉、西安、哈尔滨、南京等城市进行的汰渍认知度调查,对随机抽取的年龄在18—65岁之间在家里负责购买家庭用品最多的女性进行了无记名入户访问,结果表明,对汰渍的认知度为:1996年11月—12月91%;1997年10月—12月94%;1998年10月—11月97%;1999年9月98%,10月99%11月99%,12月98%。
 
  13、北京市精诚兴信息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20日作出的“九七~二○○○年度汰渍认知度报告证明”,载明:根据1997—2000年在全国30多个大中城市进行的汰渍认知度调查,对近万名随机抽取的年龄在18—65岁之间的女性进行了无记名访问,结果表明,多数城市被访问者对汰渍的认知度在95%以上。
 
  14、技监局发(1997)196号国家技术监督局文件《关于下达第二批重点保护名优产品名单的通知》,其附件1载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生产的宝洁系列洗发护发、洗涤产品被列入第二批重点保护范围的名优产品名单。
 
  15、穗工商函[2000]169号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美国宝洁公司发送《关于对广州市重点商标保护企业实行打假承诺制的通知》,载明:将美国宝洁公司列入广州市重点商标保护企业。
 
  16、商标(1999)1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文件《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通知》,载明:宝洁公司的汰渍/Tide牌洗涤用品被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编制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00年6月调整),载明:宝洁公司的Tide/汰渍牌洗涤用品被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18、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制作的宝洁公司汰渍品牌历年广告费用支出跟踪表载明(单位:万元) 〖〗广告播放〖〗广告制作〖〗总计94/95〖〗6278〖〗1724〖〗800295/96〖〗4956〖〗160〖〗511696/97〖〗6867〖〗1086〖〗795397/98〖〗7411〖〗865〖〗827698/99〖〗11144〖〗981〖〗1212599/00〖〗4973〖〗835〖〗5808累计〖〗41629〖〗5652〖〗47281大地集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提出这些证据不能证明Tide为驰名商标,因为驰名商标应由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认定。鉴于天地集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认可,故本院对上述证据载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是否可以由此认定Tide为驰名商标,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确定。     三、天地集团为证明其使用Tide的情况以及天地集团在其业界的知名度提交的证据:
 
  1、北京市天地电子技术开发公司天地集团简介,载明:北京市天地电子技术开发公司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 Tide Electronic Engineering Corporation;天地集团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 Tide Electronic Group。该简介没有时间记载。
 
  2、天地集团在1997年9月至2000年6月与外商交往的7份英文信函,载明:交往双方均以Tide作为天地集团的英文名称的一部分或英文简称。
 
  3、天地集团在美国注册的INFOTIDE公司的股票单(1997年8月和1998年3月各一),载明:天地集团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 Tide Electronic Group。    
 
  4、2000年9月25日的《计算机世界》、2000年10月9日的《中国电子商情》,载明:北京胜天地电子信息有限公司的Email地址为:Market@tide.com.cn和Support@tide.com.cn;北京天地高科技有限公司的Email地址为:Market@tide.com.cn;成都市天地蓝电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的Email地址为:cd@tide.com.cn。
 
  5、1999年4月17日《华侨报》、1999年4月19日的《计算机世界》、1999年4月22日的《通信产业报》、1999年4月21日的《金融时报》、1999年4月22日的《中国计算机报》、1999年4月26日的《互联网周刊》、1999年4月28日的《世界计算机周刊》、1999年5月3日的《计算机世界》,上述报纸均刊登了美国ZOOM公司与天地集团签定中国代理协议的有关报道。     根据被告天地集团的证据,不能得出其在宝洁公司注册“TIDE”商标前已经使用“TIDE”的事实,也不能证明其依法取得了“TIDE”的企业名称权。新闻媒体就天地集团的有关报道,不能证明天地集团所持有的tide.com.cn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故天地集团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
 
  在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注册和使用tide.com.cn域名的行为侵害原告的民事权利,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据此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的民事侵权责任,故本案应适用我国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宝洁公司系美国法人,我国与美国均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该公约的相关规定可以在本案中适用。
 
  “TIDE”文字商标早在1976年就在我国进行了注册,宝洁公司受让获得该商标。此后,宝洁公司又注册了“Tide和汰渍”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宝洁公司对上述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宝洁公司为宣传TIDE/汰渍商标及使用该商标生产的洗衣粉产品自1994年至2000年投入了巨额广告费用在我国进行了长期、广泛、持续的广告宣传,使该产品在1995年就获得了“全国畅销国产商品金桥奖”。1995年至1997年的产品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及社会认知度呈逐年上升趋势。1997年被推荐为洗衣粉的十大主导品牌之首,市场综合占有率、市场销售量及市场覆盖面均排名第一,并被国家技术监督局列入第二批重点保护范围的名优产品名单。1998年的认知度已经达到97%。1999年,TIDE/汰渍牌洗涤用品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同时,宝洁公司将“TIDE”商标在160余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注册。通过宝洁公司及其子公司多年以来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以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良好的质量,使在显著位置使用了“Tide”商标的汰渍洗衣粉在被告将tide注册为域名前已经在我国得到了较高的认知度,占有了较大的市场份额。鉴于TIDE/汰渍商标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事实,宝洁公司在本案中关于TIDE/汰渍商标属驰名商标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天地集团提出的驰名商标只能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主张,本院认为,一方面,商标权属于民事财产权的范畴,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属于该范畴的一部分,而对于因民事财产权产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均有司法管辖权;另一方面,由于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客观事实的确认,因此人民法院有权就案件涉及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定。故被告天地集团关于 “TIDE”商标未经行政认定程序,不属驰名商标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立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要求各成员国为驰名商标提供强于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根据这一原则,驰名商标应当受到在普通商标一般保护基础上的更高水平的特殊保护或扩大保护,这种保护应理解为可以将保护的客体扩大到与驰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由于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即使在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也会引起混淆而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因此,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任何形式对驰名商标作商业性使用是保护驰名商标的本质所在。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进步,互联网的应用得到了普及和发展,并且日益成为企业宣传自身形象和提供商业服务的工具。在互联网上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可以使驰名商标及其商誉价值免受损害。     域名作为互联网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其作用是确定网络地址,便于网络上的信息传递。由于域名具有识别性,有显著的区别功能,网络中的访问者可以凭借域名的识别性来区分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域名日益成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志,因此往往被用作商业标识符号。域名的这一特性使其在商业领域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意义。企业往往尽可能使用其商标或商号作为域名的实质部分,使访问者可以通过域名识别网站创立人的信息和服务。使用驰名商标作为域名,还可以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信誉进行商业宣传,以吸引客户,获得较高的访问率,具有更高的商业价值。因此,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使用该域名行为,必然损害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天地集团在明知“TIDE”为原告宝洁公司的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注册包含有宝洁公司驰名商标“TIDE”的“tide.com.cn”域名在互联网上使用,足以导致公众误以为该域名的持有者与“TIDE”商标存在某种联系,引起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尽管进入被告天地集团的网页后,访问者不会对天地集团与宝洁公司产生联系,但天地集团将tide作为域名使用的行为使“TIDE”的显著性降低,必然导致该商标的淡化。同时,被告注册“tide.com.cn”域名的行为,阻止了宝洁公司将其驰名商标以最简洁的方式用于域名注册,妨碍了宝洁公司在中国互联网上使用自己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被告天地集团辩称其早于1994年即开始使用tide作为企业名称,但未能提供证据支持这一主张,且不能说明该公司的名称、地址、简称、标志、业务或其他任何方面与“tide”一词有关,不能证明其对“tide”享有在先权利或注册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因此,被告天地集团注册和使用tide域名的行为已构成对宝洁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被告天地集团将原告宝洁公司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无偿占有宝洁公司的商誉,误导欲访问宝洁公司网站的客户进入天地集团的网页,以增加其网站的访问率,为自己谋得不当利益;同时,该行为使宝洁公司无法在中国互联网上利用其已有的驰名商标“TIDE”的知名度及商誉进行商业活动,降低了其驰名商标这一无形资产的价值。被告天地集团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综上,被告天地集团将原告宝洁公司的“TIDE”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宝洁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于原告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天地电子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tide.com.cn”域名。
 
  二、被告北京市天地电子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撤销其注册的“tide.com.cn”域名。 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被告北京市天地电子集团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宝洁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市天地电子集团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宿迟
 
  审判员罗东川
 
  代理审判员姜颖
 
  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姜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