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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7期

分论坛三: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

发布时间:2017-09-08
会议内容:
 
主持人:大家好!首先非常欢迎各位来参加我们的分论坛三,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大家都知道在过去几年当中我们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我先简单的介绍一下自己,我是徐炎。知识产权在国内获得长足进步,我是深有感受,从2006年加入腾讯公司,一直负责腾讯公司的诉讼业务。
 
    在过去几年当中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无论是司法的力量还是行政的力量,还是各大专业机构的支持的力量都在不断的增强。尤其是比如说在司法领域,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不断的提升,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在行政查处领域,我们的行政机关的查处力度也在不断的加大。比如说前段日子的快播案件,我们处罚的额度是2.16亿。
 
我们今天下午演讲的嘉宾当中,有来自于海关总署的,也来自于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企业代表。我们第一位的演讲嘉宾是黄建华,是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的处长,他演讲的题目是“知识产权保护,海关行动”。大家欢迎。
 
    黄建华:各位朋友,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有这么一个机会和大家一起探讨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以及保护的相关的问题。今天上午听到,开幕式的时候听到局长介绍这次专利年会报名的人数达到了8千多人,我觉得这个数字确实非常惊人,也从一个层面反映了在中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和前几年有非常大的变化,今天下午,我和大家利用很短的时间交流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我主要介绍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方面,中国海关的知识产权的概况;
 
    第二方面,中国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现在具体取得哪些成效;
 
    第三方面,介绍一下我们目前在做的重点工作。
 
    首先自我介绍一下我叫黄建华,底下是我的联系方式,我的电话是65195347。今天因为时间很短,没时间和大家交流,会后如果大家有什么问题,特别关于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欢迎大家随时和我联系。
 
    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简单给大家介绍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总体的概况。各位看一下这是我们海关总署,全国海关的设置问题,因为大家对海关比较陌生。在知识产权保护这一块,在总署,我们隶属于政法司。在政法司下面设有知识产权处,就是目前我这个处所在的部门,在各地的海关,叫知识海关,我们叫法规处,大家日常中遇到执法方面的问题和我们法规处进行联系。
 
    目前,在过去的几年中法规处全面负责整个关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包括案件的办理都在法规处。随着知识产权业务量的增长,前年开始逐渐有些案子比较多的海关,比如从天津、青岛这边,东南沿海到广东那边一些海关,逐渐把办案的职能办到隶属海关去,从海关的角度来说我们不断的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力度投入。刚才看到,这是我们目前在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还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条例。
 
    海关保护的范围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大家知道,中国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全按照Trips约定来设置的,在保护的环节方面包括出口和进口。但是我们实际上在执法过程中我们的案件大部分都发生在出口环节。
 
    在保护程序方面,主要有两种程序,一种是主动依职权保护模式,一种是依申请保护模式,这两种模式区别在哪里呢?大家可以看一下这张图表依易申请保护主要是由权利人来启动的,权利人如果认为某一票货物涉嫌侵犯他的知识产权的,他可以直接向货物出口地所在的海关提出货物扣留申请,在这种模式下,海关经过审核,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以后,他启动扣留程序。但是,海关只是扣留,不对货物进行调查,而是由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法院就这票货物的侵权纠纷进行诉讼,这是依靠申请保护模式下的程序。
 
    依职权是由海关来启动的,依申请的前提是权利人必须事先把自己的知识产权在海关总署进行备案,备案完以后全国海关都会获得权利和信息,在日常的查检监管过程中,如果发现货物涉案侵犯在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可以终止货物的出关,同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人根据海关的通知来做出决定,是否要求海关扣留货物,如果认为这个货物是侵权的,要向海关出具货物申请,同时提交担保金,这个担保金比易申请保护模式下少很多,因为易申请是货物等值的担保,如果是依职权保护,它是超过货物的等值的,如果是货物超过20万,最高是10万,也就是说,在易申请保护模式下权利人要提交的担保金最高不能超过10万块钱。海关扣货以后,有权对货物的侵权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如果构成侵权,没收货物,并处罚。
 
    下面,重点给大家介绍一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备案的作用有四个方面:
 
    第一个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备案,海关是不能主动扣留货物,只能走易申请保护。
 
    第二个有助于海关发现侵权货物。
 
    第三个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成本会低一点,特别在担保金这个方面,第二个程序,力度更大,因为海关可以对货物进行调查,并且直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个,因为我们所有的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起到一个宣传警示的效果。
 
    备案是这么一个流程,首先要做一个,我海关总署互联网站登录我们的备案系统以后进行用户的注册,海关对用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以后,我们通知权利人,权利人就可以进行备案申请。权利人提交备案申请以后,海关的审核期限是30个工作日。原来每一项备案要提交800元的备案费,从2015年11月份开始,这项备案费是暂停取消,说是暂停取消,据我判断未来应该不会取消,应该通过正式的立法来取消备案费。
 
    从现在来看,我们累计海关总署审核的,审批的备案超过5万件。目前有效的备案是3万多左右,这里面3/4都是商标权。其次是专利权,著作权占4%不到。原来专利权实际上占的有40%左右,这几年为什么会下降呢?主要是因为我们对专利权的备案进行了一些改革。因为以前好多专利备案完以后,因为没有续交年费,所以有些专利就失效了,导致在海关总数很多备案的效率受到影响,我们为了保证专利备案及时的更新,所以我们在计算专利备案有效期的时候,以专利权本身年费交到什么时候我们以那个时间作为一个界限,如果不证明自己又交了年费,维持费的话,海关暂时停止专利有效。所以很多专利,因为大家没有去维护,所以目前处于失效的状态,这个可以恢复,如果你提交了专利维护费,我们经过审核以后,又可以恢复它的有效。
 
    这是我们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查询的界面,目前在海关总数备案的专利商标和版权进行查询。
 
    这是从1994年中国海关实施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以来,每年查获的案件的情况,从1994年到2007年,这个都是处于几千,一直2009年到2010年以后,案件的批次基本上保持在2万件左右,从今年数据来看可能还是这么一个规模。
 
    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主要采取哪些措施,这我们刚才这上面6个方面,一个是加强监管,第二强化风险分析,第三加强部门合作和深化国际合作,我们不断提升自己的执法能力,加强科技装备的使用,我们会针对侵权的最新的趋势,开展一些专项的执法行动。
 
    比如说,我们从2015年到2017年,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开展了为期三年的维护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的“清风行动”,今年是最后一年。在这里面海关是清风行动的重要执法力量之一,我们查获的案件,我们累积已经查获了4万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海关的案件占了10%左右。
 
    海关根据我们在口岸掌握的侵权的新的问题,我们开展一些专门的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活动,这我们在去年年底,专门针对出口电动平衡车专利侵权的乱象,我们开展了为期一个半月,实际上是两个月的专项行动。这个效果非常好。
 
    我不知道大家对中国的电动平衡车的行业发展有没有一个了解。电动平衡车是一个时尚快销的产品。从2014年行业获得一个非常快的发展。
 
    到2015年,据行业协会的反映,当时整个从事电动平衡车的企业达到了1千家左右。应该说这个规模非常大。但是同时也带来了侵权等等一些乱象。但是特别一些侵犯专利权的,以及一些质量低劣的产品出口以后在海外特别是欧美市场,发生一些安全事故,包括起火爆炸等等,当时在美国亚马逊产品下架。面临这个问题以后,整个出口定单,出口量急剧下降。我们在获得这个信息以后,特别是行业协会向我们反映,向海关提出请求呼吁要加强边境管控以后,我们组织专门的专家到企业调研,根据调研情况我们觉得海关必须采取措施,去年11月15号开始决定在8个海关,这些都是主要的电动平衡车出口的口岸,开展专项行动,这个海关专项行动启动以后,对这个行业触动非常大。
 
    当时我们易达通向所有的客户,所有的涉及到电动平衡车的客户发出警告,海关发起专项行动,大家出口电动平衡车的时候要注意自己的产品不要侵权。当时所有的从事涉嫌侵权的商户都停止了出口行为,在行动的过程中全国海关累计查获了28批次的侵权货物,对整个行业的震慑是非常大的。通过海关的整治以后,一些不良的企业就退出市场,现在基本上电动平衡车这个行业从业的企业一百家左右。我们认为这些企业都是属于优质企业。
 
    从2016年12月底到2017年1月份,这个行业协会跟我们反馈,说整个行业目前只呈现出一种良性的竞争,不管价格还是出口量都在回升,整个出口的产品的质量得到很好的提升,当然这里面也有行业协会和其他政府部门的合作,海关在这里面发挥了非常好的作用,目前我们继续和电动平衡车有关的协会继续保持密切的合作,我们继续规范这个行业的发展,我们帮助这个行业能够继续做大做强,做规范。
 
    除此之外,我们还加强了部门的合作,大家知道,我们在国内有很多部门都负责相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我们和这些部门签订了有合作备忘录,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除此之外,我们和世界上130多个国家,都建立了海关间的行政互助协议,这里面都包含了知识产权合作的内容。除此之外我们和美国,和欧盟,和俄罗斯,以及日本、韩国等主要贸易国家的海关都签订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合作协议,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在这个线下我们开展了,包括案件统计数据的交换,个案信息的,特别是情报的交流,以及人员的互访和业界的合作,法律法规的交流等等。特别是开展联合行动。
 
    比如说我们今年4月份,我们和美国的IS和CPP,联合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联合行动,和美国,我们过去几年一直都有联合行动。今年的行动中,我们中美各有关注,美国海关主要关注一些大中货物的出口,中方主要是关注电子商务,特别是跨境电子商务的侵权,目前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好多侵权的,原来大众的侵权慢慢化整为零,通过网上下定单。
 
    但是跨境电商监管是非常难的。大家知道跨境电商它的订货流,信息流都是在网上进行的,货物的实际交付都是邮包进行交付,这两个物流和信息流都是割裂的,在中国,他在网上下单以后,侵权分子在成交这个货物的时候,他都是用假姓名,特别是寄件人的地址非常奇怪,或者这个地址根本都不存在,我们通过调查也发现这些名字,这些地址都是虚构的。所以即使你查到了邮包,你想追溯它的源头是很难的。五按
 
    我们在这次行动中,我们进行了创新,和美国海关进行尝试,我们提出来中国海关查到侵权邮包以后,我们会把这个面单提交给美国的海关,由美国海关对收件人的信息进行调查,由他们向收件人进行调查,让他提供这个邮包他是通过哪个网站下单的。他把这个信息再反馈给我们,由我们中国海关和公安部和权利人和相关的平台,比如说像阿里巴巴这样的平台我们合作,挖出平台到底在哪里,谁在操纵平台,这个货物仓储处置邮递从那里出来的,通过这个尝试我们觉得特别成功,特别我们和阿里巴巴平台和相关的权利人合作,我们茂盛在广东,在几个地方都抓到了犯罪的团伙,特别是阿里巴巴同事跟我们反馈,他们目前在经营一个案子,一个比较大的案子,和我们4月份的中美联合行动的信息也是相关联的,我们还会继续关注后续的成效。
 
    除此之外我们还加强科技装备在我们执法中的应用,特别包括集装箱的X光查验系统,还有称重设备,通过这些设备发现里面有没有夹藏的行为。为了提高我们的执法效率,我们给现场的海关官员装备终端单兵个人作战系统,里面嵌入了知识产权查询的终端,把货物的商标或者标识通过扫描以后,和我们的备案数据库和执法数据库对框以后,发现这个货物有没有侵犯在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
 
    我们加强风险分析,主要把我们有限的执法力量放在高风险的货物上面。邀请成龙拍摄一些宣传片,作为中国海关的形象代言人,教育大家不要侵权,这是我们查获的侵权货物,各种各样的商品都会有。这是侵犯著作权的货物,香烟,箱包。
 
    第三个方面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们海关总数,全国海关正在重点做的工作,出口知识产权优势的企业培育计划,包括中国制造2025,今天上午有领导介绍这方面的问题,海关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部署方面,我们也在想办法。包括大家看到这个表上,这是近两年来国务院部署,发布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加上知识产权,促进创新的一些重要的政策制度。这里面都对海关提出了要求。
 
    所以在今年的全国海关关长会上我们提出来实施阳光计划,这里面主要的目标,要积极培育,形成一批出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包括三方面的措施,一个提供知识产权发展的服务,包括为企业设置知识产权海关协调员,包括为企业设计帮助他们制定知识产权的规划。
 
    第二个方面,在打的方面,实施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个方面,除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本身的措施以外,我们还要帮助这些企业,能够享受海关其他的通关便利措施,以及其他相关执法部门的便利措施。
 
    这个计划目前正在设计的过程中,阳光计划里面我们今年已经启动了一项工作,也是第二部分说的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我们在今年的9月1号,上周开始,实施了出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我们叫“龙腾行动”,这个行动策划很久,6月份准备这个行动,真正实施9月1号开始。而且从我们各地海关反馈过来,目前已经有收获了,已经有查获案件。
 
    我们在设计龙腾行动的方案过程中我们坚持4方向,政策法律导向、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所有的行动,所有的措施都要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同时针对企业,企业在维权中遇到问题,企业有什么需求设计我们的措施,而且我们要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让企业确实有获得感。这是我们目前企业,特别是国内的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我们总结的目前存在的问题。
 
    根据这些问题,我们设计了13方面,总共31项的措施,这些措施,坚持三种原则,一个是打促结合的原则,第二个便利高效的原则,第三个携手共治的原则。
 
    这里面简单给大家过一下13项措施,一个遴选重点企业,我们遴选的渠道三种,一个由各个指数海关推介,第二总署之间指定,第三协会商定向总署推荐。在座的如果有好的阶级也可以向我们推荐,我们在后续的行动中,我们对这些目标企业进行调整。
 
    第二个深化联系配合,主要想要向所有的目标企业,我们都要派专员跟他们建立日常的联系渠道。
 
    第三个,优化服务,要对他们进行一些培训,宣讲等等。
 
    第四个,强化风险分析,我们在行动之前,我们这项工作已经做了,我们在遴选企业的时候,让企业报两个表,一个是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包括知识产权状况的表。第二个表格,他目前企业面临的侵权的情况的表格,包括它的海关的市场情况,主要侵权货物出口的渠道,出口的口岸等等。我们根据这个,在行动之前,我们已经列出了风险参数,每个重点企业我们都有一些帮他布控的指标。
 
    第五个要联合起来,很多企业在内地,但是他的货物是在一些海港,包括重大的空港出去的,所以怎么样发挥属地海关的作用,我们这里设置了这么一个区域联动,我们要求属地的海关带着他所在地的企业走访口岸海关,帮助协调海外的执法。
 
    第六个保护重点,我们加强执法投资。
 
    第七个深化和部门的合作,我们在这里面,在行动中我们查获了,我们要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加大和公安的配合力度,从源头打击,加强刑事打击。
 
    第八加大惩处的力度。
 
    第九个加强督导。
 
    第十个,协调第三方的企业提供海关总署总担保的服务。
 
    第十一项内容,帮助这些企业进行海外威权,特别利用我们海关和这些国家建立合作渠道,帮助这些企业到侵权货物所在的进口国的边境加强执法。
 
    第十二个服务企业通关,除了知识产权保护本身的问题以外,如果遇到一些通关的问题,我们协调员也可以帮助他协调海关的相关的部门,帮助他们解决一些通关的困难和问题等等。
 
    第十三个加强宣传。这是我们龙腾行动的大概的步骤。我们今年6月份酝酿,7月份我们下发了方案。我们在半个月,8月22号我们在青岛开一个动员部署会,所有的企业126家都来了,中国海关的都来了,动员会以后我们9月1号正式开始。
 
    中间我们可能根据这个行动的进展情况,我们做一些中期的推进,并总结经验,同时在行动结束以后,我们还会对整个行动的效果进行评估。我想明年,可能还会继续开展龙腾行动,包括我们阳光计划进一步的推进,如果各位有兴趣的话可以向我们推荐企业,这是我的发言。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黄建华处长。根据我们这边议程的安排,我们是4个演讲嘉宾演讲完之后有一轮的提问和回答的环节,刚才黄建华处长,就我们海关总署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整体的运作情况,一个流程,一个备案程序以及所取得的成绩和龙腾计划做了详细的分享。下面一位演讲嘉宾是王东勇博士,来自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他演讲的题目是“司法保护在路上”大家欢迎!
 
    王东勇:各来宾下午好!刚才听了黄处长的演讲,我感觉可能我们的压力更大了,一个他们主动出击性特别强,可能未来给我们带来的案件量很大,在这么大案件量的基础上,可能我们会更累。我演讲的题目叫“司法保护在路上”,我们知识产权院在2014年11月份成立之后,我们实际上探索了很多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具体举措。
 
    为什么这样子呢?大家也都知道,我们三地知识产权成立的主要的任务之一在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大家关注到我们8月29号,三地法院向全国人大已经做了汇报,可能也得到了,据我了解的消息得到了委员的认可,可能未来我们知识产权可能会越走越多,大家也都关注到我们各地的知识产权判处法庭也在成立,未来是什么样的发展方向,大家还是可以期待的。
 
    我今天说的题目涉及到两大部分,一个就是案件的基本情况,根据主办方的要求,要求我们我们介绍一下近三年以来,我们收案情况和结案的大体情况。
 
    第二部分简单说一下我们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具体的举措,这里简单列8项,我重点讲的,就像主持人徐总也提到了,我们提高赔偿额和积极采取保证措施两项制度。
 
    我想简要介绍一下,我们使用这两项制度的具体的要件和具体的措施。进入主题之前我们先看一下我们的具体举措,这里列了8项,标红的部分暂时先不讲,因为提高额度是我们加大力度最直接的体现,也是最具影响的措施。
 
    接下来就是保全措施,保全措施是对于权利人市场的清理,可能意义更为重大,待会儿主要介绍一下我们适用的具体的规则。
 
    再一个就是我们涉及到一个探索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举证制度,这个举证制度的设立,我们的探索可能对解决目前专利侵权制度当中的,大家关注到,我们目前的专利侵权,由原来的机械领域和生物医药领域,更多的向我们的AI领域以及程序领域,通信、广电领域。这些领域涉及到端,客户端、终端各个之间的交互,这个交互过程当中更多的涉及方法的问题。
 
    针对已有产品的责任怎么分配,这可能是我们目前知识产权在探索的制度,至少我们在做。这是我们在想是不是可以援引民诉法的65条,我们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对你主张的事实要积极的提供你的证据,这种当事人提供的制度,一方面权利人要举证,我们原有的固有思维,民事诉讼当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就是你主张,你要来举证,但是我们要提到,你的被告在抗辩的时候,你针对抗辩的事实也要进行举证。
 
    我们在已有产品的方法产品专利当中,这个时候,我们需要和我们的证据挖掘制度结合在一起,是不是破解我们原有的方法案例侵权当中难以固定侵权事实这么一个困难、困境,这可能是我们探索举证制度的主要的措施,也希望我们权利或者被公侵权人在这方面给予支持。
 
    再一个对伪证和虚假陈述的制裁措施,大家关注到我们的微博或者微信,我们针对提供伪证,尤其在商标的测试案件当中已经开出了很多罚单,我们给两高汇报的时候涉及到原有的民事案件,对海南卫视的案子,我们判处,因为他出了伪证,处罚额度是100万,在刑事案件当中我们在各种的发放罚款和拘留措施也在大量的采用,如果我们有证据证明你确实提供了伪证,这时候我们要罚款。
 
    可能大家会感觉到,你们为什么罚的那么少,刑事案件当中只罚一万,希望大家理解,帮我们一块努力,因为我们现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就是一万,这是上限,我们想罚更多,但是罚不了。因为在涉事案件当中可能会涉及到多家,这个对于企业来说还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他有这个标可能就过了,没有这个标可能就扣了,这对企业来说是影响比较大的。
 
    另外我们在去年的时候针对一个虚假陈述的案件,我们同样做出了一个处罚,这和提供伪证是完全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大家知道,提供伪证是有证据的。但是诉讼当中我们有一个基本理念,在刑事诉讼当中,不能让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民事案件当中同样这样子,我们不要求被告自证你的原罪。但是我们说,你不能在法庭上做虚假的陈述,这两个是不同的概念。
 
    你可以不对你不利的事实做出明确的陈述,但是对方邮政局证明对你不利,你还明目张胆的否认,这时候有可能涉及到虚假陈述的问题,这也是我们院目前推进的诚信诉讼体系构建的具体的举措,如果我们发现你提供伪证或者进行虚假陈述的问题,在法庭上,你明知是伪的事实,你还坚持的认定说我就要认为这个事实是正确的,这时候有可能也会面临到罚款的问题,民事法当中规定,你提供伪证都是要面临民事诉讼的制裁措施,包括罚款,拘留。最为明显的措施就是罚款,这个也已经在刑事案件当中适用了,未来的民事案件当中也有可能继续推广,被告在抗辩的时候,明知这个事实是伪的,你还据理力争的陈述,有可能会面临民事诉讼制裁措施的一系列。
 
    优化审判资源的配置,我们在2016年年初的时候推行的,2015年之前,我们每个庭,全院一共是44名法官,其中包括我们的三名院长和4名庭长在内,他们的办案数量可能比一线人员要少一些,,因为他有侵略的行政事物的工作要做。
 
    大家可想而知,我们当时审判压力有多大,但是我们大家都知道,我们知识产权成立的基点,由于我们审判力量的不足,案件量太大,这个时候我们技术类案件是压住,我们往外走的时候要走数量,我们商标的案件优先结,技术的案件靠后结。这个时候就导致很多技术类案件结不出去。
 
    这个时候怎么办呢?我们在2016年初的时候,我们根据每个法官团队的自身的专业素养的情况,大概的情况,也是一个概况,我们分了商标团队、专利团队、著作权团队和综合团队。我们分成这4个团队之后,我们的案件量,案件的结案数明显提高,下面介绍数量的时候会有提到。这是专业法官团队成立的问题。
 
    下一个技术调查官制度,这我们三地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特别重要的制度,大家之前可以看到我们的结构设置,我们只有一个综合办,原来的干部处已经没有了。但是我们有一个技术调查官室,这是一个正式的机构,我们单独设立的。目前我们院,我了解到的现在技术调查官5名专职的,34名专职的,有专门的技术调查官制度帮助我们解决技术事实。因为我们在审理一些专业案件当中,我们会看到,还有一些软件的案件当中,涉及到比对的时候,法官有可能是比对不了的。原来我们唯一的途径鉴定,鉴定的程序走起来可能时间不是一天两天能过来的。
 
    大家如果经历过诉讼的话,会很明确的感受到,如果有鉴定程序往下走,涉及到诉讼事实,这个程序延续很长时间,现在有技术调查官的介入,我们从勘验到最后的出意见,整个技术调查官是参与的。我们2016年统计大概的数据是,他们出具了352份调研意见数据,对我们有很大的帮助。这些技术调查官主要来源于科研院所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等各个行业领域都是有的,这个制度的引进对于我们解决技术类案件帮助非常大的,大家可以关注一下。
 
    下一个探索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大家都知道,国家目前叫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是有明确区分的,我们现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或者法律有规定,或者有遗漏的情况下,我们弥补法律的漏洞。我们都知道法律有滞后性,这个时候就需要制度去弥补。今年我们的系统已经上线了,包括我们现在已经有了30多万份判决,我们优先了500多份案例,现在已经成文了,大家如果能检索的话,我不知道现在对大家有没有开放,至少我们法官系统已经可以检索类似的案子,这样可以避免类案,或者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另外解决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合理预期的问题,利用大数据解决了我们原有的司法裁判不透明的问题,你都知道,你有一个合理的预期,我相同的案件之前怎么判,我未来有可能怎么判,对于我们案件和纠纷的最终数据帮助非常大,尤其在民事案件当中的调解案件当中,你拿出来前案的判决之后,后案的调解会非常的顺利,这是我们案例指导大概的情况。
 
    案例指导制度,大家有空可以关注一下,我们案例指导制度现在有一个非常详细的规则,包括有法律拘束类的案例,以及有说服力的案例,我们分了不同的层级,类似于最高的指导案例,年度案例,10创,50大等等,我们如何适用,包括案件事实的分析,法律适用的类比,你的识别和适用,具体的规则,我们院已经出了详细的指导规则。
 
    这个案例制度的完善,需要我们当事人的帮助和支持。我们法官会主动援引,大家可能看到最高院法官裁判规则,他们现在要求所有的法官做出判决之间,对类案做出检索,对我们基层法院来说这个制度推行下来比较难。我们法官关注已有案例的搜集或者整理,有可能会主动适用这些案例。
 
    但是更多的我们依赖于当事人去提交在线的案例,在我审理的大量的案件当中原告和被告都会提交自己的案例,包括北高的案例以及最高的案例,这个时候一定要注意,你们不是简单的把判决丢给我就完,你要稍微加工一下,因为我们时间确实比较紧。
 
    你们对于案件事实,两案之间的类似程度,法律适用要件的构成,在本案当中适用的可能性要做一个简单的梳理,我们要求,你们提交多少字以内的案例的简要的概括,大家一定要提交,提交之后我们一般会回应的,很少法官对当事人提交的案例不予回应,而直接做出裁判。
 
    额度商标的问题,今年是我们的专项行动也是我们今年重点的课题。我们在今年4月26号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大家关注一下我们的微信和微博,都能看到我们具体的举措,包括我们在驰名商标的认定,包括我们商标法44条一款具体适用,以及商标法31条适用的具体规则。尤其商标法44条一款,我们之前可能用的比较少,尤其在之前最高院有明确态度的时候,认为44条一款只有损害最高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时候才能用,但是我们现在有了突破,现在针对三类案件有适用,一个大规模的抢注。对方抢注了很多的标,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情况。
 
    第二类情况,注了标自己不用,去卖,以转让为目的的注册商标,这个可能也是我们归置的对象。
 
    第三,囤积知名品牌的商标,我模仿类似于可口可乐这种,大家都不知道,他是特别知名的商标,你擦个边,跟他做的很像,这个时候,模仿很多的情况下,有可能这是我们44条一款适用的典型的情景。44条一款放开之后,对于恶意抢注是非常有利的。
 
    另外知名商标制度和31条制度,我们如果有证据证明,商标注册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恶意非常强烈的,这个时候我们对于商品类和知名度的把握,都会适当的放松。
 
    再一个比较严厉的举措,可能大家争议比较大的,在于我们现在的针对商标来机构的一个公示制度。如果我们发现你这个恶意,有个商标代理机构经常的反复的去帮恶意抢注人注标,这个时候我们会把你的名字列到判决书上,通过典型案例,或者是精品案例的方式,向社会公布,这时候代理机构的声誉受到一些影响。对于恶意抢注人本身也是一样,我们有可能针对,如果我们发现你有反复抢注别人商标的情形出现,我们会很容易把你的标撤掉,这是我们规范恶意抢注的问题。这也是我们今年专项行动。
 
    我们下面看一下我们院基本的案件的情况。根据主办方的要求是近三年,我们看2015年,我们院2014年11月6号正式挂牌,那一年度当中案件特别少,我们看一下2015年,这是1月份到2月份的收结案情况,大概分了四类案由,著作权、商标、专利和其他类型。其他类型主要集中在垄断以及商业秘密,主要是技术秘密案件当中。
 
    这个管辖大概情况大家回头可以看一下全国人大以及最高关于知识产权案的管理的规定,有一个详细的解释,不再介绍了。大家可以看一下我们收结案情况,收案最多和结案最多的都在于商标案件,2012年左右新的商标法制定,这个商标案件出现井喷的状况。我们在知识产权院成立之前每年的商标案件大概也就是三四千的样子。但是在2013年,2014之后出现翻倍的增长的态势,在2015年是5件多件。5千多件,80恩%的案件或者90%的案件是商标的案件,商标撤销和商标无效,类似于你申请著作商标,我给或者不给,准许注册和不准许注册,类似的案件占了大比重的。
 
    2015年的结案主要集中在我们的商标案件之中,为什么?因为我们有结案量的要求,虽然现在最高法院取消了33项考评指标这么一个规定,但是大量的结案还是有考核的,我们2015年为了赶这个结案率,大家可以看一下,我们技术类案件结案量是很低的,我们商标类案件的结案量是比较高的。
 
    这是2015年二审的情况,主要集中在著作权,著作权更多的集中在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类的之上,其他案件不是特别多。我们不是特别关注,回头再说大概的数据。
 
    我们看一下2015年法官人均工作量,我们刚才说当时的法官44人,实际上是45人,有一人很快就辞职走了,实际干活的44人。我们2015年人均的收案量是204件案子,我们人均结案量是120件。大家可以算一年你一年的工作时间有多长时间?我们刨除休息日,周六周日,我们一年大概200多天,我们还有相应的会议和调研等等类似于这种会议的参与,实际的工作时间一个法官200天,如果你要求他每年审200多件案子的话,一天至少一件案子,我从收案开始算,我立了案要发应诉,要发举证,要开庭,要写判决,要和议,等等,各种工作要在一天之内办出去一个案子,你们想我们工作量是什么样子?
 
    法院助理和速记员的工作量是非常大的,因为法官助理当年是实现不了一个法官带一个助理,带一个速记员的。
 
    另外一个,也希望大家去体谅我们速记员的工作,法官相对而言每年还有那么几天的休息时间,我写完判决之后我可以稍微缓一下。但是速记员永远是不会闲着的,我收完案子之后,写完案子之后,他要发判决,他要发应诉,他要上诉等等各种事情都了,所以速记员是比较累的,所以有可能我们一个案子已经立了两年了或者三点了,你们还没有收到应诉呢,这种情况现在是存在的,希望大家理解。如果你们特别着急,给速记员,给助理打个电话催一催。
 
    再看一下我们技术类案件,2015年的时候技术类案件收案量大概占到总数的27%,但是我们可以看一下我们的结案率占到了18%,也就是说我们结的案子当中,商标权的案子,著作权的案子是更多。再看一下法官人均结的,我们技术类案件的数量,人均结案全年结了45件,每个院每个人只结1.3件技术类案件,这个量是非常小的,我刚才一直在讲的,商标的更容易结,技术类案件往后靠。
 
    大家如果去搜一下判决可以看一下,我们到现在为止我们院专利的实际出判决的案子大概是144件,三年。
 
    我们虽然结了很多技术类案件,更多的通过调解和撤诉的方式出去的,真正判出去的案子不是那么多,尤其是民事案件。我们行政案件很多,多数95%以上是判的,但是民事案件多数更多的是调解撤诉的方式结案。
 
    2016年我们专利案件同样在增加,只是其他案件在下降。大家只看一下数字,有个概念,我回头一块解释2016,2017年的问题。这是2016年,还是著作权案件占大多数,从这两年来看,一审案件的占比大概是所有案件的80%左右,一审案件当中,90%以上的案件是要开庭的,这个工作量更大。这是我们2016年案件一审的一个数,分案由的数,专利案件在增加,我们商标案件也在增加,著作权案件增加的最多,我们从2015年1月1号文件下来之后,软件著作权案件的纠纷,到我们这儿立案,而且软件著作权案件的纠纷多数是批量来的,可能一来来十几个,二十几个案子。所以著作权案件的增长量是非常大。
 
    这是我们2016年结案的大概情况,同比可以看一下,同比的结案量,专利案件上升了73.2%,为什么上升这么多,得益于两个制度,一个叫技术调查官制度的确立,我们2016年全年更多的用技术调查官解决技术事实问题,法官相对来说脱离一点。再一个就是,我们的技术团队的分力,我们有了专业的技术团队之后,我从会从收案到结案99%以上是专利类的案件,这样专业化更强一些,结案率更高。但是我每个月都有最低的工作量,一定要满足这个工作量你才能达标。
 
    大家看一下2017年,只统计到6月份,因为我们8月29号给全国人大汇报的时候也统计到6月份,我们看一下2017年的案件量成了什么样子,商标的收案量4218件,2015年是5800多件,也就是说我们2017年的上半年的收案量已经达到了去年收案量的80%。今年光商标类案件预计在8千以上,全国的收案量在12000到15000之间,因为我们的法官还没有那么多。
 
    结案量我们也是一直在增长。简要说一下数据,现在我们人均,专利团队的人均的收案量,未结案量不在280到300之间,商标团队,每个法官手下未结案是650到500之间,请大家如果你们的案子拖的比较久,请大家耐心一点,我们也是没办法。
 
    我们专利案件的几个新趋势,这个已经列名了,不再读,这是2017年2月28号针对专利的专项行动,陈院长有个新闻发布会上总结了专利案件的几大特点,涉高新核心技术的案例特别多,无人机技术和医药产业的专利,现在每个行业机会都有民事案件在我们那儿打,标的额都不小,一亿两亿都很多。新类型案件纠纷也争夺,尤其现在外观设计,还有前段时间判的标准专利的问题,最近可能都比较热,这种案件也是特别多,标的额数额巨大的案件,现在非常多,每个法官手里都有案子攥着。
 
    之前我们可能是外国人打中国人,在中国法院去打,现在更多的出现外国人打外国人也在中国打,比如苹果和高通等等。类似的案件在我们法院非常多,可能彰显我们公信力高了一点点。
 
    腾讯和华为,华为和三星等等互相诉讼的案子,包括百度和搜狐的案子是非常非常多,而且标的额都是比较大的。
 
    再一个国内外同时起诉的,华为和三星,可能在欧盟、日本、德国美国都有,苹果和高通也是,全球各地同时起诉,我们院也有,这种案件关联性更大,给我们的难度也是更大的。
 
    我们下面简要说两个问题,一个损害赔偿数额的问题,我们说要提高损害赔偿数额,我们要找上位法,大家都能看到65条读完之后大家能得出来一个依据,结论,我们在判赔的时候就这四种方式,这四个适用起来有先后顺序的,一步步走。
 
    但是我2014年的时候我们做过一个赔偿的课题,我们一中院和二中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前三年做的所有的民事案件当中的赔偿的适用方式,95%以上适用的法律赔偿。
 
    我们再看一下最高院,我们说原告损失和被告获利怎么确定?我说这瓶水多少钱?我们有个市场交换价值,他有个可比价格,一个专利产品多少钱?这个是没有可比的。因为他的先天属性是垄断权,只有他自己有,独一无二,你拿它和什么比,这个很难,我很难去给他一个确定的固定价值。
 
    最高院司法解释,2001年的司法解释,判赔的时候,第20条,21条已经明确写了,我们去怎么判决这个赔偿数额,原告损失,就是你产品的数量降低了,2016年来诉,2015年卖了一千件,2016年可能是900件了,这个时候减少了一百件,一百件是你减少的数额,乘以你的利润,这就是你的损失。
 
    但是我们都知道,你的减少的数额可能和被控侵权行为的介入没有一个直接的相关性,或者没有必然的相关性。这时候怎么办?我们有可能用侵权产品在市场的数量,乘以合理的销售利润在确定损失。被告的获利也是一样,我们在适用20条的时候会遇到这么一个问题,利润怎么决定,有这么几个利润,一个叫原告的单额利润,还有被告利润和合理利润,这三个是并列的概念。
 
    原告的利润权利人,往往他获得的利润是高的,因为他是专利产品,被控的产品,往往是假冒产品,或者是侵权产品,这个时候他卖的价格可能是低的,我们取哪个利润这是我们至关重要的东西。这两者有时候在案件当中,多数情况下,根据2014年调研的情况,多数情况下有个行业的平均利润,合理利润,你们去举证,找行业协会,把数据拿过来,然后确认。
 
    再一个我们刚才看一下司法解释当中涉及到一个营业利润和销售利润的问题,营业利润往往比销售利润要低,因为你的营业利润没把你的利润刨除掉,所以这4个利润的时候,现在我们适用的时候,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去证明,取高的,哪个高,我可能取哪个。
 
    再一个数量的确定,我们都知道你最终的赔额是数量乘以利润得出来一个数字,这是你的赔偿数额。数量怎么确定呢?一个是原告减少的数量,一个是被告和侵权产品的数量,这两个数量同样,多数情况是哪个多我们取哪个。
 
    下一个就讲,刚才一直在讲,为什么原告损失,被告获利少,关键在于我们权利人没有交证据,所以我们诉讼法提供了一种制度,叫证据保全,你在诉之前,你可以申请证据保全,我去把被告的财务帐册扣下来,这个时候我算出来他大概的销售量或者利润是多少,但是证据保存在我们国家适用起来,实际效果不好。基础数据不准确,另外一个他有可能不交,所以我们院推行证据挖掘制度。
 
    通常而言,简单的说,我有可能在我已经得出侵权定性上没有问题的时候,我会开一个听证,我告知被控制侵权人已经有了初步结论,这个案子侵权的,你交你的获利证据,我们可能原则上推定原告的主张是成立的,这是一个正常理性思维,如果你的获利数额比原来的主张数额低,这个时候你必然要交证据,如果你比他高,你一定会隐匿,会不交,我们一般会推定,但是也有例外。
 
    你特别离谱,你就是一个养鸡的方法,你主张10亿美元的赔偿,这可能有时候是天价赔偿,有可能不按照原告的诉求,多数情况下是按照原告诉求走的。
 
    再一个我们值得关注的最高院,2010年的司法解释二,第27条类似于举证妨碍制度的确立,如果原告交了证据,被告还不交活力证据的时候,我们赔偿数额确定的时候适用的上位法依据。
 
    大家有兴趣可以看一下高通和沃其这两个案子。主办方之前想让我讲沃其这个案子,沃其这个案子是按照原告损失去算的。被告的数量乘以原告的合理利润算出来的。
 
    高通,是按照参照许可使用证走的,原来主张一块钱,这个案子当中大家一定要注意,正常的许可费用是一块钱,侵权案件当中是按照3倍走的,一件专利产品是按照3块钱是判的,为什么?就是你签正常许可的时候,一定是比你侵权的时候,你付出的代价是低的,我们鼓励你正常的知识产权交易,而不鼓励,说我侵权了,你逮住我就赔,逮不住我就不赔本,避免这种情形的出现,所以这个案件当中按照三倍去算的。
 
    简要说一下禁令,禁令常见的就是诉前,诉中和诉后和永久禁令,永久禁令是中国法院当中最常用的禁令。我们现在比较关注的诉前禁令和诉中禁令,我们关注比较多的是诉前禁令。诉前禁令一旦发了,这个被告来说是一个致命的打击。
 
    我们诉前禁令,最高可以看上位法依据,民事法106条。在国外叫禁令制度,在我们国家叫诉前行为保全,我们的保全制度分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禁令制度对于我们国家叫诉前行为保全制度。诉讼禁令最早是2001年的时候,由法事20号文,完整的关于侵权专利权的诉前行为保全的规定。
 
    再一个诉前禁令的附议,附议制度当中你要审查什么要件?大家一定要注意一点,这个司法解释当中第八条规定的诉前禁令,如果法院一旦做出这个裁定,是不会停止执行的,即便被申请人要交担保,也不会停止执行。所以这个类似有个行政行为,一旦做出之后,该附议的复议去,该执行的执行。
 
    这个对这个不适用反担保解除的,大家比较关心《中国好声音》这个案子,大家有兴趣去看一下我们这个案件当中所确定的我们适用诉前禁令的几个条件,一个叫难以弥补的损害,再一个担保数额的确定。
 
    难以弥补的损害,就是你的情况是否紧急的确定,我们原有的意识,很多老法官当中的意识,但凡我用金钱能解决的问题,都不属于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个观念是错误的。因为很多被控侵权人行为,你侵权了没事,大不了我赔你钱,如果我能赔你钱来解决,这时候就不属于难以弥补的损害。我们现在要纠正一个观念,有可能他的商业机构的损失或者商誉的损失,都可能构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个涉及到商誉和商业机构竞争优势的丧失,这个案件当中说的比较清楚。
 
    再一个,担保数额的确定,这个案件当中的担保数额是一个多亿的担保数额,当时被告提出来,我交反担保,你们能不能让我接着用《中国好声音》,我们说不行,大家有兴趣可以去关注一下。
 
    谢谢,我大概就说这么多。
 
    主持人:谢谢王东勇博士的详细介绍,对于我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八大举措,以及知识产权法院案件收案情况都做了详细的分享,这里稍微讲一下我们国内的沃其审判制度的进程已经很快了。
 
    我跟大家分享一个故事,2006年的时候我加入腾讯,我的一个同事,一个老同事跟我讲,欧美法系的国家有个案件,交给你处理吧,那个案件放在手上两年了,现在为止这个案件还在继续下去,欧美法当中很简单的著作权的侵权的案件。中国的法院看来一个非常非常简单的著作权的图片侵权问题,已经走过了10几年的诉讼历程,大家对于北京沃其法院现在审判的速度要有耐心,已经很快了,包括美国,香港欧美的国家。包括香港也是,因为我们在香港有些案件,一个案件立案到最后开庭大概在28个月到36个月之间,开庭之前大量的程序在走,所以这个大家还是要对中国的知识产权审判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下面我们下面的演讲嘉宾是王虎博士,他是重庆市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处长,重庆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处长,他演讲的题目是,专利确权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大家欢迎!
 
    王虎:今天非常荣幸,能跟大家做个交流。刚才实际上,我们今天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主题是有一个逻辑的。按照我们现有的法律规定是三大块,海关、司法、行政。当然本来我这个行政保护,我本来也是从事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今天选的主题,也涉及到行政,主要是确权的问题,大家也知道,司法保护按照规定,按照现在的体系,它是主导。刚才东勇法官也讲到这个问题,让他多讲点,大家也愿意听,因为司法保护是主导,行政保护是辅助。
 
    对北京知识产权院表示致敬,他们每年下半年,从下半天9月10月开始集中加班,这是规定的。所以说,他们对我们的司法保护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这个是体会。
 
    我尽量把时间节约出来,尊重司法保护。我今天演讲的题目,主要是专利确权制度,确权制度,这块大家也都比较熟悉。专利确权制度也是我们专利保护对象以及授权条件,这个特殊性决定的。
 
    确权制度,按照我们现在的理解,专利制度以公开换保护,是这样的原则,公开换保护,在实际的授权过程当中,大家都知道,由于各种的原因,数据的权利不稳定,不稳定就有一个确权制度。这个确权制度根据技术贡献,在专利权人所能够垄断的技术范围和社会公众利用的公共技术范围之间划出一个合理的界限,这样保证专利制度作为一个人为拟定的法律制度,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保持一个很好的平衡,最终促使这个有效的激励制度和制度的运行,这样的一个制度的宗旨才能够得以实现。
 
    下面我们主要是从几个方面,从含义界定,立法模式,包括第三个方面,主要改成法律功能,包括从历史追踪,存在问题,时间探索,国际发展趋势,影响因素,完善思路和建议,最后还有我从事的行政保护的一些优势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我们先看第一个含义界定。含义界定我们对于专利确权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区分,广义包括专利的授权,授权包括驳回,主要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十审部门做的,包括后期的专利复审委做的无效和申请驳回的复审以及法院对上述两个程序的司法审查,还有法院在专利的诉讼中直接进行的司法确权,这是从广义的,广义的包括授权的确权,包括授权以后的确权,就是无效这种情况。还有涉及到司法审查,涉及到行政诉讼,还有专门在侵权纠纷当中司法可以直接确权,这是我们广义的理解。
 
    我们一般现在从狭义的理解主要指的授权后,主要是按照我们现有的十定法规定是行政确权及后续的行政审查和司法确权,这是专利授权后所包括的。诉讼后的司法确权我们目前没实行这个制度,主要是一些英美法系国家。这是首先介绍一个含义的界定。
 
    我们从立法模式上来讲,两种划分,一种划分,是以确权纠纷是否独立为侵权纠纷,一种专利确权纠纷单独设置,第二种模式,专利侵权纠纷,专利确权是在专利侵权当中一并解决,这是并行设置,以确权纠纷是否独立于侵权纠纷划分的一种模式。
 
    还有一种划分,单轨制和双轨制,看实行的是行政确权和司法确权两种方式之中还是同时使用?之一就是单轨制,同时使用就是双轨制。这是我们讲的立法模式。
 
    第三个方面专利确权制度应该具备,从应然角度应该具备的法律功能有哪些?我从5个方面给大家做了一个梳理,首先是制度实施。首先是保证制度实施的目的得以实现。这个就主要是在世界上任何国家,专利制度的授权,都没法保证他的稳定性,权利的彻底的稳定性,因为我们检索的不彻底性,包括我们现有技术、信息获得的不完全性,包括我们的审查员选择的对比文件,每个人选择的对比文件,你可能换两个审查员审同一个文件,可能审的不一样。包括还有专利类型,包括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很多实行登记制,这些原因导致我们现在存在问题专利,通过确权制度加以清除。
 
    再一个公众利益,公开换保护,实际上就是能够在公共领域之间,为社会公众创新能够提供一个正常的公共空间,而这个公共空间,正是由于前面授权的问题,有一些技术空间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被权利人非法占有了。这是授权的问题,当然也有专利权人隐瞒消息,他就想获得这个权利,对技术垄断,这就是维护正常的公共利益需要。
 
    再就是主管部门纠正专利审查瑕疵,这个审查瑕疵带来的理由有很多种原因。再一个权利人维护专利权的合理的边界。合理的边界,这个里边实际上就是遵循着一个技术贡献,你在现有的技术的基础上对于贡献,创造性来讲,你应该具备哪些?就给予你合理的范围。如果给予你超过的范围,通过确权制度就给你清除掉,当然这个也包括我们在现实当中,竞争当中大企业形成很多的专利丛林,这种专利丛林对于累计型创新领域的公共领域造成了很大的障碍,所以说确权制度也是起到一个很好的清除的问题专利、垃圾专利。
 
    最后一个利厉害关系人,快速的解决权利纠纷。专利技术在传播当中,相关当事人产生一个利益,如果不能高速的解决确权纠纷,在这个当中就会产生很多的交易成本,包括我们经济学中的沉默成本就会增加。如果一个确权纠纷脱了多少年没解决,我们被许可人交了很多的许可费,后面一旦被无效掉了,交易权不存在了,这个费用很难收回来。包括我们一些人如果你的权利没确定,我们很多的其他的同行业的,跟技术行业有关的竞争者,他会投入很多的财力、精力进行产品的生产。如果时间越长投入的成本越高,最后假如说权利才决定,判定侵权了,变成沉默成本,就无法收回,对于高效解决确权制度,高效的确权解决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我们国家专利法颁布以后,通过我们专利授权后的确权制度,我们大概分为了三个阶段。1984年到1992年我们主要是授权前的意义和无效宣告程序并存模式,当时的专利法规定,专利授予公告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权利人可以提出授权前的意义,当时建立这个制度,主要是当时鉴于我们的审查经验,审查队伍不健全,不陈述。当时还有无效宣告程序并存,对专利的质量有个两极的筛查。
 
    从1992年专利法到2000年,第一次专利法修改的时候,1992年,当时把异议程序都拿掉了,建立了专利撤销程序,异议程序之所以拿掉,当时考虑到真正建立这个程序以后,真正用专利权,授权权异议程序的只占1%,这个1%,如果只有1%的话,大多数专利的效率必须等三个月,所以就导致了效率的下降。这样就把授权前的异议,改成了撤销程序,这个也是国际法协调的结果,这个撤销,主要是授权以后的6个月你可以提撤销,6个月以后才能提无效,这是从时间上对无效宣告程序进行了一个对接。
 
    自从2000年以后,修法以后,我们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们就改成单一的,当然这个是改成了对所有的专利类型无效以后都必须要接受司法审查,之前两个阶段主要是发明专利。
 
    2000年以后把专利撤销程序也拿掉了,这个拿掉以后,主要原因是专利撤销程序也存在着一些弊端,最主要的弊端,一旦当事人,一旦一方,社会一方提起了撤销程序,如果撤销程序没结束,无效程序就没法提起,所以给其他的社会公众,想无效的专利,他提无效的权利,给他无限制的拖延。大家知道6个月提起还有行政诉讼,实际上后面人,这个前面的撤销案子没结案后面就没法提无效,再加上撤销的功能和无效的功能整体上是一致的。整体上拿掉一些瑕疵的专利,或者不合适的保护范围,这是三个阶段。
 
    然后,现在我们的专利确权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4个方面。一个是确权时间冗长,这个原因在于我们现在的专利无效程序是三级,两级行政诉讼。侵权程序,因为很多在专利侵权纠纷当中,被告就会提起专利侵权无效,法院一般终止比较多,等到无效程序,三级走完两年过去了,这样就结不了案。
 
    第二种涉及到循环诉讼,裁判者的角色错位的问题,部分案件循环诉讼,这个也是一个问题。这个涉及到同样的一个专利确权纠纷,判了以后又走到了法院,法院撤回来以后,这边又有一个其他的理由,又维持了,这样一个来回的诉讼。这样循环诉讼是2000年以后存在的一个问题,是部分案件当中。裁判者的角色定位,他在确权纠纷无效当中是裁判者,在行政诉讼当中他是一方当事人,他往往是被告,为什么要维持和废除专利,他要做辩护。在这个辩护过程中,实际上,就是客观的问专利是否有效的问题,但是在形式上感觉到他是一方当事人,你要么是围绕请求人你无效掉了,看着感觉是维护无效请求人的利益,无效请求作为第三人,在这个案件当中他发言分量很小,这个作为法官也是很清楚,他的角色,在后面的行政诉讼当中他的角色有个错位。
 
    第三个程序规则的不同导致程序的衔接不顺,这个主要是确权纠纷,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当中,这个程序当中适用的规则是不一样的,前面的确权纠纷,无效纠纷主要用的民事程序,按照规定,后面主要用的行政诉讼手续。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在审理的时候,他们有几个点都是不一样的,导致这两个程序之间不好衔接。民事程序审理的是争议焦点问题,行政诉讼是全面性审查。再一个对待证据问题,尤其对待新证据问题,民事诉讼相对宽松一些,行政诉讼一般非常谨慎。再加上当事人的和解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允许当事人和解,刑事诉讼当中不允许当事人和解,这两个程序对接过程中出现这样的问题。
 
    再一个两种程序管辖的不统一,导致司法标准的差异化,这个大家也可以理解。实际上确权纠纷,他的一个体系,专利复审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再一个就是北京高院,他要经过这样的一个程序。但是侵权一般一审,中院,二审各地的高院。所以说从侵权和侵权这两个纠纷当中它是有很多法院参与的,这里边不管是无效或是侵权,都会涉及到技术问题。比如说确权当中,它会涉及到无效的判定,如果一个侵权案子在各地,比如说有那么几个法院都受理,有了无效之后他会设定是否终止的问题,终止的话,判官一般都要判断是否有明显无效的理由,A地和B地法官都要单独判断,这个有可能导致差异,也是存在的问题。
 
    从实践探索来讲,为了解决存在的问题,现在专利无效审查当中,主要是在加强两个方面,一个是依职权审查职能,按照我们的无效是依请求原则,依职权审查是辅助性的原则,依职权审查原则,在目前无效,专利复审委作为一个行政行为的机关当中,他还承担了纠正审查瑕疵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能,经历了从宽松到加强,到类型化经验这样的一个不断的过程。
 
    实际上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以后,大家都知道,依职权审查,实际上当时专利在审查指南有规定,即使这个案子经过审理以后,即使当事人撤销请求,只要审查员认定可以无效掉它,有证据,有什么可以认定,我可以不接受你的司法请求。这个实际上就是依职权审查职能的加强。第四次秀发,依职权审查当中,在2015年的修改草案当中,写进了专利法。
 
    另外专利文件修改职能,实际上是保证专利质量,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以后,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但是不能超过原因保护范围,不能修改说明书包括附图,包括图片,这些都不能修改。按照现在,其他发达国家现在的修改,一般都有授权以后,或者单独一个修改程序,而我们现在的修改,相对来讲限制的比较严格。包括一些明显的笔误都很难修改。当然这种,导致我们的修改职能比较僵化,当然这个也需要一个改革。
 
    另外,通过历年来我们专利司法的实践,在审判侵权当中,也是为了解决侵权和确权纠纷当中衔接的矛盾,司法也做了创新性的适用,但是没从根上解决,很难处理确权当中,司法和行政权的配置当中很难突破这些配制的,所以他们也做了一些探索,比如说保护范围不明确的驳回起诉,在防电池辐案件当中,就是因为权利要求解释不清楚,驳回了起诉。这里面从法律逻辑上面来讲,也存在一些问题,既然法院授予了我这个权利,最后又说我的权利授予的不清楚,从逻辑上来讲,你就不保护。实际上这是一个有点法律逻辑的悖论。当然这个是从一个角度看问题。
 
    再一个现有技术,用抗辩的适用,也是为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提供了一种手段。但是现有抗辩,在使用当中,实际上,也有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适用当中逐渐突破了标准,标准当中实际上用到了近似、等同,包括明显无创造性。
 
    第二,对比文献,从一份到多份。
 
    第三,通过对涉案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从原先用涉案专利,原先按照对比,涉案专利所有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保护相适用的技术特征。再一个曾经有一段时间有一些案例直接宣判专利无效,在确权纠纷当中。后来最高院的案例当中被纠正过来了。
 
    再一个侵权诉讼中的裁量性终止,这个也是为了解决确权纠纷和侵权纠纷衔接的问题。如果能够明显判定,没有明显无效的理由,或者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可以不终止,侵权纠纷继续走,这是在实践当中的探索。
 
    第一个从历史的角度,现在来讲单轨制和双轨制是有一个不断融合的过程。
 
    第二个是从确权的专业性需求来讲,实际上技术法官,技术调查官这种建立现在越来越普遍。
 
    第三从司法建立的集中审理模式现在集中管辖越来越常见。
 
    第四从授权多元化发展来看,包括德国,包括美国,授权以后的涉及到专利审查瑕疵确权的程序比较多,包括抵触程序,包括我们的行政复审。
 
    第五个从司法审查的审级来看,现在来讲,大部分是在两个审级之间解决问题。
 
    最后,从知识产权法院设计的行动职能来看,既有管辖民事案件的,也有管辖行政案件的,这是从国际的趋势来看。
 
    影响因素,第一涉及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北京创新主体的需求,以及传统的行政和法律文化,这都会影响到确权机制,尤其是法律文化,有些法院,法院分为一元法制体制,二元法制体制,比如说有些法院他是有行政法院,这个对确权机制会产生影响。包括专利确权制度的特殊性,和纠纷当时的利益需求,包括现实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这个都会影响到确权机制的改革。
 
    美国的专利商标局就在华盛顿,这些部门都在一块,有利于当事人诉讼的方便,也有利于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
 
    从具体思路来讲,首先从专利确权首先要解决效果,这是最基本的。当然也要兼顾法律的公平,这是价格的衡量。
 
    再一个有效解决现行的问题,合理控制运行的成本,首先在单独设置模式下,完善相关制度,建立专利司法的确权制度,必须以可靠的基本完善的配套制度作为前提,这是一个具体的思路。
 
    这里边至于单独设置模式,主要是在4个方面,这个不全面讲只是跟大家说一个,一个对于专利无效选择的全面性审查和依职权审查。
 
    第二准确界定司法审查的合理范围。
 
    第三建立司法二审的法律。
 
    第四个增设授权后的专利文献修改程序。这是这个。
 
    行政保护这里不介绍了。关于专利确权和专利侵权的对接机制,我再花30秒介绍一下,目前在这块为了解决因为专利确权影响到专利侵权的处理,导致专利案件的积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二也规定了,如果专利认定无效以后,处理侵权的法院,还可以裁定驳回起诉。这个有利于解决侵权纠纷的积压。
 
    目前在专利行政执法当中,实际上我们有一些地方只是产权据也处理侵权解纷当中,无效解纷和侵权解纷同时审理,两个和议组同时和议,这样有利于侵权纠纷和确权纠纷一并解决。当然我们下面还有我们的常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李主任。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目前是一个非常好的举措,快速实现,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如果能够在快速确权和维权方面,如果能够创新一些机制,如果把它一体化,当然要突破很多障碍,对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效能的提高,会有很大的帮助。
 
    我今天的演讲结束了,谢谢大家!
 
    主持人:非常感谢王博士的精彩演讲,王博士就我国专利确权制度以及发展的历史,所有存在的问题,并且就我国专利确权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中提出来积极的建议。下面有请我们的下一位演讲嘉宾,他是来自于Dolcera公司的Malik先生。他演讲的题目是中国专利侵权诉讼状况解读,大家欢迎。
 
    Pramath Malik:大家下午好,大多的发言都是用中文,所以在这里是唯一用英文的,我今天要做的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中国的沃其保护的状况,我会更多的关注数据,比较一下中国还有其他的国家。所以这是我今天日程快速的预览。
 
    概览就不说了,之前已经关于专利目送的情景已经介绍了,所以这里就过了概览。给大家介绍一下这几点。概览不说,第二关于中国的相关数据,第三关于重要的主要地区的比较。之后汇总一下,看各个企业会采取怎样的措施,更好的利用中国目前的保护以及诉讼的好处。
 
    首先Dolcera公司是一个机器学习的公司,我们去年也获得了很多的竞赛,这是今年的竞赛是美国的PTO所组织的。关于癌症的一些相关的专利,我们从这张图上可以看到,这是我们组织的关于癌症的专利的相关的竞赛。我们是有自己的软件,同时也有自己相关的大数据,同时对这些专利,都是关于专利的,对这些专利我们也会进行分析。我们有自己的软件工具,也有自己的数据科学。一会儿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这些是我们全球各个地方的一些客户。大家都比较了解他们,有些是欧洲的,有些是美国的企业,在中国我们已经有了一年半的运营经历,如果大家有什么问题,我会给大家详细的介绍
 
    说了这些之后我们看一下中国的诉讼系统,很多人都谈到了中国在过去几年的进展,但是我先从80年代开始,看一下中国当时刚刚加入国际知识产权,1984年中国实施了专利法,1985年的时候加入了巴黎公约,1992年的时候做了一些修订,在1994年的时候中国加入了PCT,那个时候开始就发生了一些变化,2000年中国加入WTO,这也是带来重大变化的机遇,现在中国从2000年开始,就必须要遵守Trips协了。
 
    不管怎么样,在过去15年,中国一向做的还是非常不错的,现在中国也是在全球IP活动最活跃的国家之一,这也是今天为什么讨论这一点。2009年的时候高院推出了一个项目,对于违反专利的侵权的补偿需要增加。今年我们也知道,习近平主席也说了,对于侵权者,应该给他们很大的惩罚。可以看到,今年的确知识产权保护得以进一步的加强,当然了,包括各个领域的一些相关的技术,在2009年,我们也看到,从2009年开始,更多的惩罚的措施,惩罚的罚金以及惩罚的措施得到了更多的加强。去年的侵权的损害的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加。
 
    这个简单给大家过一下,大家可能对这个专利都非常了解,所以我就不再说这些,不再做详细的介绍了,这里你可以看到,这是从2006年到现在一些情况的变化。2006年的时候,那个时候,仅是50万,我们看到后来的数据在不断的增长,补偿量,侵权罚款量在不断的增长。中国有实用新型制度,这个和德国的体系非常像,美国并没有实用新型制度。在施奈德和产品之间的案例,后来他要付5千万,也就是差不多10亿人民币,基本上这个案子一结束之后,基本上大家都对实用新型的模式产生了崭新的看法。即便在那之后,我们也看到,在中国也有同样的规模的IP案出现,有很多的前前后后的讨论。
 
    最后施奈德他们付的罚金是2300万美元。所以你可以看到很少有这样的规模的罚金,所以这是2006年在施奈德诉讼案中,你可以看到中国的态度说实用新型是我们的系统,我们非常严肃地看待这个系统。所以任何侵权我们都会采取非常严肃的措施来对待。去年我们可以看到高通,你们也看到他们的案子出来之后,当时他们进入了商务部的流程。
 
    后来高通那样最后申请了一个专利侵权,主要是针对魅族公司,他们发起了一项专利侵权案。专利案后来经过了商务部的流程,可以看到,中国目前的诉讼系统在不断的发展。现在很多的外国企业他们在中国实施IP是越来越有信心了。
 
    另外索尼的这个案例也是一个专利的案件纠纷,可以看到,中国从处理这个案子的角度上看到,中国对自己的专利保护,对国家里面企业的专利保护还是非常严肃认真的,态度越来越严肃认真。人们在讨论相关的数据,现在有些数据可以表明我们现在在哪儿呢?2016年的时候,你可以看到,专利纠纷以及民事起诉的案件总数达到了33216件,2011年是1万多件,2006年是4千多件。所以可以看到这个数据的增长是非常快的。完全可以想象你们从事IP的从业人员一定非常忙。的确我们看到数据从2006年到2010年期间是比较稳定,到2010到2016年之间得到快速的发展。你可以看到外国的原告在2015年他们赢得65起诉讼。我们非常有信心,在北京来保护知识产权,因为我们也知道任何企业都会得到同样的保护。
 
    2016年可以看到相关的数据,诉讼案下降了,从5819件下降到了4537件,这里说的是美国的诉讼案件,但是在中国这个数据还是上升的。可以看到,在2006年到2013年相关的数据的比较,中国和美国相比专利的诉讼,专利的申请在中国还是非常活跃的,所以负责你有专利的话,虽然对专利的认证或者说验证相对而言,和美国的比例是不一样的。但是在中国,目前对于原告相关的政策还是比较好的。
 
    当然了,对于国内以及国外的这些原告而言,他所起诉的费用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可以看到外国的被告在专利诉讼案中,他们相对而言,赢得案件的机会甚至更高,你比如说从2006年的数据看来,外国的原告他们起诉获胜的机率是75%,而国内只有60%多。你可以看到这是北京、上海和广州,这些数据可以看到民事诉讼还有一些行政诉讼相关的数据,同时也可以看到这些不同诉讼,按照不同的分类,不同的类别进行分类,在北京基本上是商标,在广州诉讼更多的是关于专利。所以这是合理的,因为他们和深圳距离比较近,而深圳也是一个港口城市,包括高科技以及港口城市,这也是为什么专利的诉讼在广州更具有吸引力。北京在PRB的过程中也有行政诉讼案,由于PRB,中国有很多行政诉讼案的数量在不断的增加。我们可以利用不同的地域,可以利用不同的设施。
 
    从这张图上可以看到相关的诉讼的数据等等。但是现在中国最大的问题是什么呢?就是这张图上,你可以看到这是损失,相对而言的损害量。平均的是大概差不多5万美元。如果你是家高科技公司,这个数据相对而言非常少,5万美元的赔偿金基本上没什么意义。甚至,你根本就没有能够让别人阻止侵权这个量,所以对于很多的起诉在国内之间发生,同时也有另外的趋势,很多的侵权案还是在实用新型。的确有很多的噪音,但是这些比较好的专利,也是希望能够帮助中国走出中等收入的陷井。如果中国想走出这个陷井的话,我们的诉讼系统一定要有足够的价值帮助中国走出去。否则的话,中国政府就会花很多的资源解决小规模,大量散的案子。中国现在采取很多措施很好,从长远的角度上来说我们希望看到一些非常重要的法律诉讼案。
 
    而且要涉及的技术含量更高一些。这张图上看一下,如果你要决定,比如说我要采用实用新型还是说发明专利。在中国,我们也知道,实用新型,基本上的使用率超过了1.6倍。损害赔偿金等等,发明专利,它的赔偿金的数量会是3倍。而且相对而言,实用新型可能诉讼起来成功机率更高一些,而且更快。对于发明专利而言,他的成功率在汽车行业是83%,此外在制药业实用新型成功率是86%,从2017年我们可以看到发明专利的获胜率或者赢得诉讼案的比例下降到了46%。
 
    刚才谈到在汽车领域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更成功一些,这基本上让大家初步了解了两个方式的对比,发明专利比较难。但是发明专利的赔偿金额相对高一些,而且中美的情况也是有所差别的。
 
    和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发明专利并不是非常的成功,所以,当大家要决定你究竟是要去申请实用新型还是发明专利的时候,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另外作为一个公司,如果你在设计你的IP战略这些因素,也都要考虑进去。
 
    在这儿我再花一些时间,给大家介绍一下最近主要的一些典型案例,我刚才已经说了,这都是比较高价值的一些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庭是判给了(英)836万元的惩罚金额,也就是索尼赔偿了800多万元,这也算是比较高的价值。
 
    对于哪些在非中国企业工作的员工,即便你不是负责知识产权的,WOPI的标准是针对中国的一个标准,它在中国之外的市场并不是很常用。但是只要你是在中国市场销售的终端,都要遵循WOPI的一个标准,因此这点你是不能忘记的。在全球标准要遵守的同时,你还要记得有本地的标准需要遵循。高通起诉魅族,另外还有一个美国在夏威夷的公司,他是起诉了一个苹果,也是在深圳,这个案件也是最终的判决还没有做出。
 
    我们是不是可以说中国将成为下一个知识产权的战场呢?我们还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像华为和三星最近的一个起诉。华为是最终获得了1160万美金的赔偿,这是涉及到1300万部手机,在这样的一个案件当中,跟我刚才所说的是一样的。
 
    低的版权,低的损害赔偿还是比较普及的一种情况。而这么低的赔偿金额,对于阻止人们侵权而提取更多的价值,是没有什么用处的。
 
    这是另一个比较有意思的方面,你在制定你的IP战略和判断相应的诉讼的时候需要考虑的。在世界各地都存在这种情况,在中国也存在这样的一个情况,在这里涉及到一个法律,如果一个实体,他在三年之内没有商业化他的IP,或者说在他备注四年之后没有商业化这个IP,他就会丢掉这个IP。
 
    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说你光申请备案,或者是被批准获得知识产权是不够的,还要把它用于生产和商业化的过程,这对于一项关键技术来讲也是非常重要的。
 
    它也限制了你可以从专利来挖掘的价值。在这儿我引用了一些全球的诉讼数据,主要是来自2010年,美国还是高价格专利比较倾向的一个场所。因为在他那儿的损害赔偿法律,特别特别稳定,有时候可以高达几十亿美金。
 
    另外还有陪审团审判的制度,也就是说它好还是不好,你要不要有技术专家来参与陪审团,这是非常有意思的情况。当然每正在修改关于软件的专利法律,IPR和中国的PIB非常相像,在美国提起诉讼费用也相对比较高,中国正在快速的赶上来。
 
    在过去一年当中中国处理的案件就有一个快速的增长,也引入了临时禁令救济等等这样的一些做法。另外我们还可以对比一下德国,德国其实也是法庭系统发展比较快速的一个国家。而中国的法庭系统,其实很多是参照德国的法庭系统来建立的。所以中国人理解德国法庭系统是比较容易的,不过他们的赔偿金额要高一些。
 
    另外,我们再来看一看,这个系统,它和美国非常相像,他们用了一些专利的相关的制度,和中国一样,他们有一个没收流程,或者叫没收程序。没收在法国是说,如果诉讼在进行的过程当中法庭可以做出决定,商品货物是可以被没收的,也就是说如果有人在法国对你提出诉求,他们可以用模式来获取更多的信息。
 
    再来看一看日本,也是比较好理解,在日本,专利的问题也是比较突出,专利的数目也非常多,这一点跟中国比较像,大家也可以看一看日本的制度。
 
    另外再来看一下另外一个,可以说历史最长的一个制度。意大利,如果你是要这里提起诉讼,很可能这个诉讼流程会拖的特别长,大家要有这么一个印象,加拿大和美国非常相像。
 
    大家不用记,如果你想要我的幻灯片的话,会后我可以拷给你。
 
    下面让我们专门做一下中国和美国的一个对比,在美国和中国相比,它的赔偿金额要高得多的多,去年最大的一起案件,是在医疗领域的。最后的赔偿金额是25亿美金,和中国相比,这简直是一个天文数字。中国你是很难想象有那么高的一个赔偿金额的。在美国要确权是非常难的,成功率只有33%。而相应的诉讼基本上平均是要花2年半的时间,也就是说相对时间比较长。你可以选择有专家参与作证的这样一个制度,也可以选择陪审团的制度,两个都可以。赔偿金额,美国和中国相比,不止上百倍。所以,如果大家想走出中国,在国外某个国家可以诉讼的话,这点也要记得。
 
    另外在美国,诉讼的数目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不像中国有一个急剧的增加。我们综合对比了各种情况,其实就比较容易理解市场上正在发生的变化以及变化的原因,并且这些变化最终会达成什么样的目标,在这儿,我引用了一段话,他是说,WTO对的影响,他甚至持这么一种观点,也就是说中国加入WTO的时候,可能并没有做好充足地准备,从这个角度来讲,中国政府再处理相关事件的过程当中必须要特别的睿智,特别的聪明。那就是说,既爱适用WTO的相关规定,又不会损害中国本土的经济发展,这是要求非常战略化和睿智的思维的。我个人是满怀敬意。
 
    而最终的目标当然是促进经济的整体发展,最终的目标是使中国企业走出去,从那时候到现在,中国制定了很多相关的文件和法律,而现在中国的公司也可以在本地对外国公司进行报复了。而5年前,10年前是不能想象可以这么做的。
 
    中国的消费者数目众多,中国是一个大的消费者市场。所以从战略的角度来讲,在中国提起诉讼和在国外提起诉讼,也有不一样的地方。
 
    对于所有的专利持有方他们的权利都会产生限制。他对经济会产生什么影响,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
 
    最后几张幻灯片,大家作为中国本地的公司,或者作为国外的一家公司,你应该遵循什么样的不同的战略呢?我在这儿也列了一个对比,左边是针对本地的一些公司而言,比较适用的。而右边是对于国外的一些公司,外企比较适用的。商务部那儿有很多的文件可以供大家参考,中国基本上从专利备案的角度来讲,是全球最大的专利国家了,所以商务部那儿是有很多这方面的文件。
 
    如果你的产品是低科技的,你不用太担心专利的问题。但是你还是不能完全忽视专利的问题,因为有很多专利诉讼,都是在低科技领域发生的。如果你是一个外企尽量在中国提起专利诉讼,很多外企现在没有给予中国市场足够的重视。我想举一个例子小米发展的例子。小米在中国和在外国做的都非常好,它的有序扩展战略非常的成功,尽量在三年之内把你所有的技术和专利都商业。另外要采取一种积极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在问题找到你之前尽量去发现问题,把它解决掉另外要积极的参与标准的制定过程。尽量使用成熟的地点,乡北京、上海和广东来处理专利纠纷。我们在专利分析领域提供很多细分的服务,如果大家未来有需要,或者是有需要咨询的地方尽管联系我们,谢谢!
 
    主持人:谢谢Pramath Malik总裁的精彩演讲,Pramath Malik总裁就中国专利侵权诉讼状况做了一个详细的解读,对中国专利诉讼过去几十年取得的成绩表示肯定,同时又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期望。谢谢Pramath Malik先生。根据议程,现在是一个提问的环节,由于会议的议程有些超市,现在我们把提问限定两个问题,看大家有什么需要提问的,提问之后就是一个茶歇。看看大家有哪些问题,要问刚才的四位发言嘉宾。
 
    提问:我想问一下王法官,刚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例库的情况,因为现在也不知道,一直在关注这个信息,但是不知道现在的开放情况。再一个就是进一步问,比如说去咱们院里是不是可以提供对公众的查询?谢谢。
 
    王东勇:我还真不是了解,刚才提到,我们现在自己能查,给我们开放端口了,对于公众有没有开放,我还真不是很清楚,你们可以自己去看一下。
 
    提问:我想问一下黄处长,咱们海关保护知识产权商标好理解,像专利和著作权咱们海关怎么执行,有没有必要把这个在海关登陆,咱们查的侵权产品,最后海关怎么处理这个产品?
 
    黄建华:两个问题,一个是海关查货没收的货物处理,主要有三种方式,一个是权益人回购,目前这种方式处理比较少,大概可能这么多年来,可能也就个别的案子有权利人回购,主要都是,一个是转交给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也就是常说的捐赠,我们现在主要是通过红十字会这个系统,我们转交给他们,由他们去做扶贫,救灾这些用途。
 
    还有50%都是销毁,没法使用的一些,特别是涉及到一些安全的,不适合使用的,都销毁掉。
 
    你提的第一个问题,商标和专利著作权保护的区别,确实是,我们现在两万多起案件,95%,97%都是商标权的案子,实际上这也是跟目前海关的执法能力以及我们货物出口的状况,以及权利本身的特点,也有关系。因为商标权确实在执法中比较容易识别,一看带有商标,一查备案就能看出来这个货物是不是权利人出的,如果不是就是侵权,启动司法程序。专利和版权不一样,特别专利也一块,它好多,特别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在货物中是很难直接体现的,这是一个难点。
 
    第二个难点也是和专利权本身的特点,我们专利制度,特别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我们没有实质性审查,专利权的基础不是很稳定,我们之前海关在过去,特别是七八年前我们做的一些专利案件效果不好,社会效果也不好,法律效果也不好,很多专利,海关依据专利权扣完货以后,最后专利宣告无效或者获取专利的时候采取的非诚信的手段,所以海关启动专利权的时候比较谨慎。
 
    刚才汇报的过程中提到平衡车这个专利的案件的时候,我们在启动的前期我们做了大量的调研,我们首先认为专利虽然里面也有交叉和纠纷,但是首先这个行业本身比较小,这个专利总体来说,它确实存在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可能里边有个别小的瑕疵,但是总体来说是掌握几个龙头的企业手上,所以我们觉得这个专利可信度还是比较高的。
 
    同时,这个专利,我们保护完以后我们会评估它的后果,对整个行业冲击的后果会做一些评估。所以刚才我们一直在举这个例子,其实海关对专利权保护的模式的探索,以后下一步,海关对专利怎么启动保护,我们可能做一些,从平衡车这个案子上面做一些进一步的研究,做一种模式,可能不是对某一个,我们可能对保护专利权更多的要和行业协会进行合作。我们要评估完以后,一个是专利权本身法律的基础。第二个是对行业的影响这个角度,如果这两个问题都能解决的话,我们可能对专利加大保护力度。
 
    著作权是这样一个情况,我们现在纯粹的著作权,像以前的海关扣了货盗版光盘占比较多,现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侵权在网上进行,海关很难从法律的职责上面也没有这个权限,我们现在查获的著作权的案件大部分都是使用美术作品,而且是把著作权作为商标在使用的一种情况。比如说一个图画,他作为一个装璜设计,或者作为一个商标帖在产品上这么一个形式出现。所以与其说是著作权,但是实际上我们觉得更倾向于从操作上,更倾向于商标权来保护。
 
    但是也里面可能有个问题,我也提出来供大家探讨,我们现在查扣到的所谓的侵犯著作权的商品,我说的实际上都是招帖画,在法律责任上,特别对货物的处理上到底应该怎么处理,我曾经和好多专家进行探讨,所以观点也不一样,从理论上来讲,侵犯著作权的商标,直接把招帖画去除掉,或者分割开来,不应该把整个货物没收。但是目前从海关的保护案子来说都是把整个货物没收。有些人认为,这个应该是整体,作为侵权货物处理,有些人认为能分离应该分离掉。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抛出来供大家以后再来讨论。
 
主持人:谢谢黄处长,由于时间关系,前一部分的环节已经结束了,我们先茶歇10分钟,4点05分我们准时开始,谢谢大家!
 
—茶歇—
 
    大家下午好,我们接着开始我们下个议题的探讨和交流。
 
    下一位演讲者是李强院长,他是中国常州机器人及智能硬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工作负责人,他的演讲题目是“知识产权保护常州行动”大家热烈欢迎!
 
     李强:非常荣幸有这样一个机会来这里讲一讲我们常州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工作。今天上午申局长在大会上讲话讲到知识产权的四个保护,第一个叫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很荣幸这里边讲的大保护和快保护都涉及到保护中心的工作内涵。
 
    我本人也是这个工作,从去年以来,负责这个中心的申报建设,以及后来的运行的工作,时间很短,也算是这个领域的小学生。今天我把我们这段时间学习的一些经验体会和我们的做法,在这里跟各位来宾交流汇报一下,如果有一些不当之处欢迎各位专家给我们指出来。
 
    我的交流汇报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常州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介绍,这主要是我们市知识产权局的主要的工作。我认为我在常州工作期间,一些有特色的今天在这里做一个简单的汇报。
 
    第二,主要的内容我们国家局在各地要布局一批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承担大包谷和快保护的工作职能。这个中心是怎么样子?怎么个建设,以及工作内涵,今天也跟各位来宾汇报一下。
 
    第三个就是我们在这个过程当中,因为我们是第一家批复的,在这个过程中多走了一些路,这个路的过程当中肯定有一些困惑,也这里向各位专家学习。首先常州,这个城市在中国不是算知名,但是知识产权的工作做的还是蛮有特色的。
 
    第一个常州市通过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执法能力的提升,包括加强装备配置,加强执法设施的建设,同时联合辖市区街道村镇,依法合理的保护知识产权,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体系。2016年整个行政处理的案件628件,他们从经费保障方面,市级有专门的经费保障,同时结合国家的经费,这样在专用设备配置,个人装备,统一服装和执法车辆等专业性的设施都配备的比较齐全,以委托项目的形式,给辖区的经费提升他们的工作和执法能力。
 
    多级联动方面,形成了执法的合力,一,每次的案件组织的过程中市区都要求派人参加,有些查处假冒专列行为的过程当中市局联合辖市区共同出动,整个过程聘请了法律顾问。在诉条对接和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联动机制出台了相应的制度,有了长效的机制,也健全了立体式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有巡回法庭,检查院,检查工作中心,警务工作站,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
 
    2016年,1230热线电话共计1125例,对境外参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编撰了一个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引。
 
    第二部分,主要向各位介绍我们中心的建设概况,保护中心设立的背景,基于常州市的工作的基础,有几个工作基础,第一个保护工作方面,是国家级的示范城市,在2016年,专利执法维权工作绩效考核中常州市的专利执法工作,在全国140个地级市当中排名第七,全国地级市当中排名第一。产业基础,我们是机器人及智能硬件的保护中心,常州市主要是工业机器人的制造方面,在全国它的产量2015年统计,战刀全国的四分之一,包括专利累积申请量,这个产业以及相关的配套件企业达到5万件。我们中心设立在常州科教城,是常州区的一个创新之核,也是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创新的核心区,围绕着智能设计和信息三大方向,创成了国家级两化深度融合的实验区,国家级的科技服务业试点单位,这个园区主要是科技人员创业,里边大概8万个学生,有几所大学,同时一大批的研发人员创造了两千多家企业,园区不大,总共5平方公里。
 
    科教城还设立了中国常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也是全国首批中心之一。我们成立了江苏省机器人及智能装备的制造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也是全国唯一,全省唯一的智能装备产业技术创新中心,落户在科教城。包括聚集了一批的专利运营机构,包括创新新企业,以及各种大学院所设立的研究院。我们2016年2月开始酝酿申报,2016年4月开始筹备申报,6月份完成了调研方案和撰写,七八月份,分别报到省里和国家局,在接下来承担了国家局专家的现场考察。2016年12月30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批复设立,中国常州机器人及智能硬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第一个全类别,原来的维权中心针对外观设计,我们三种设计,包括了审查确权,维权保护,导航运用,面向高新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
 
    全国首家也对常州的产业的肯定,也是常州市一种探索的体现。中心重点的职能,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快速的审查和确权;第二是快速维权,协同保护;第三个是专利导航运营。
 
    总体的运行架构,以行政保护为基础,构建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以快速审查和确权为手段,转化优秀的技术创新,形成高质量的专利,以专利预警为抓手,把控产业和知识产权风险点,予以精准保护。以导航为切入,锁定产业的核心高价值专利,这个图表可能更加清晰的能够描述我们的职能。
 
    首先我们是优势产业,机器人及智能硬件这个产业,通过专利导航为切入点,找到关键的技术和关键环节,技术创新。对这个领域的技术创新,我们对它的专利申请方面,通过快速审查,快速确权,以及专利权的评价报告,对高质量的专利进行快速的保护,然后对这些专利遇到的风险点,我们通过司法保护,社会诚信,仲裁构建一体化的保护网络,同时对这些专利进行运营,挖掘它最大的商业潜质,这是整个运营的架构。
 
    怎么做?我们优势产业,首先选取优势产业里边的优势企业,通过这些优势企业进行分析,找到我们需要这方面服务的企业,报到国家进行备案,我们对备案的企业提请的专利申请进行快速地审查和确权。
 
    当然这是审查确权方面,但是保护方面我们是不限专业的,专利运营也是围绕着产业来做的。
 
    中心的职责,这个片子内容比较多,我还是想把它全都念下来,这也是能够详细的说明我们中心具体的内容。第一个是快速审查和确权,以开展三种类别的专利的预审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我们提交的案子进行快速审查,经过我们预审的案子交到国家局之后,发明专利会很快授权,这个时间一直没找到正规的文件,应该是三个月可以授权,但是我们了解的信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一个月可以授权,但是这不是一个正式发布的场合,今天仅供我们,我们还没有做到,这方面我们真正批复运行,加人员培训结束还没有三个月,所以现在不作为一个正式的发布。
 
    第二个对本区域相关产业请求的复审,复审请求和无效宣告请求,开展快速的预审服务,经过我们的预审,复审和无效请求的,包括刑审查,我们审查完了之后,也是经过特殊通道予以加快,对本地区拟定相关产业拟定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评价报告,接受这方面的请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之后我们同意加快。同时根据需要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巡回审理以及远程审理。    
 
    快速维权,协助知识产权局查出假冒伪劣行为,举报投诉,对接投诉平台,包括海外的维权,提供海外维权服务。同时,利用行业协会等等,加大惩戒力度。
 
    保护协作,配合知识产权局加强与公安、工商、版权、海关等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与司法衔接,积极建立专利侵权案件行政调处的前置制度,诉中委托调处制度和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推进知识产权巡回审理法庭的建设。促进社会调解与仲裁。
 
    第四个方面专利的导航运营,用运营的手段提升这些专利的质量。
 
    保障中心运营需要五大支撑体系,第一个综合管理体系,也就是国家局,市局对中心的指导和管理。业务支撑体系,这个是国家局,包括专利局的相关部门对中心的业务进行支撑和指导。
 
    第三个协同保护体系。第四个人员培训体系,我们的人员是经过,中心的工作人员经过国家局的培训之后,考试合格才可以上岗,还有资源保障信息化体系。
 
    这一个是我们从保护中心的视角理解的大保护的体系,这方面三个区域的大保护的体系,这方面保护中心职能的设计上正好承载着一个区域这样的一个国家战略的职能。
 
    我们举几个业务。从流程服务上,我们可以梳理,包括通知书自取,包括各类附件,证明文件的业务都可以在我们中心办理,我们中心有相关的业务章。快速审查服务,已成功的申请向保护中心提交计划加快审查的申请文件,保护中心对申请文件进行预审。实际上理论上的审查的条件多了一些。预审合格后,我们在的申请人向国家局提交申请,我们同时在国家局系统里给予标记,走特殊加快通道。
 
    确权的流程也差不多。我们的建设进展,这是我们中心的实际情况图,受理大厅,我们对外有受理窗口,有办公区,还有一个巡回审理庭,中心的建设,从今年的2月份以来,利用三个月的时间,这些硬件设施培训全部到位。我们人员的培训,中心人员16人,我们新招聘11人,我们在常州举办的保护中心业务培训班,南京也参加了培训,在北京参加了国知局的一个半月的培训。我们制定了相关的服务企业的规范,企业到我们这儿来,按照我们的规范基本上就可以实现迅速的办理业务,也完成了企业的备案。
 
    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年5月24日通知,经过专家评审验收,同意我们中心运行,具备运行的条件,我们人员在8月中旬都经过国家局考试合格,也同意具备了上岗资格。
 
    第三个部分,刚才我把我们学习的一些心得,包括学习的东西,向各位专家汇报,里边肯定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因为我们是第一个往前走,走的过程当中发现程序不好,还会不断的修改,如果各位专家有更好的建议,随时向我们提出,我们也有一个专门的保护中心建设的这样一个群,我们在全国各地的保护中心一定探讨和研究这些业务。
 
    第三个部分我们知识产权,我们中心建设的一个思考,我们从地方来讲,不像北京,我们感觉到最紧张,最缺的就是人才。中心现在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我们大概人员编制有20个,都是通过事业单位招录来的这些人员。事业单位有它的稳定性,当然我们觉得留住人才上我们也没有十足的自信,这样我们担心我们大概培养了几年之后,这些人再向北京、上盖这些好的城市流动了,我们地方又缺这些人才。
 
    第二个就是管理。这是一个新的机构,承载着方方面面的期盼,国家级的业务指导和地方的管理权限,这些方方面面的综合管理体系,还需要不断的完善。
 
    第三个服务领域,我们现在保护中心只能服务常州市,机器人和智能硬件在常州、上海都是优势产业,如何把资源优势利用,能不局限于常州,这可能也是我的个人,代表我个人的思考。
 
    第四个行政级别,因为这个单位更多承载的是业务,如果太行政化的话,也会导致一些问题,但是这些怎么能去让这个单位回归于它真正的以业务为导向的单位,这也是一个我们感觉有难度的问题。
 
    但是在这里提出来,供各位专家思考,有好的建议给我们提出来。我本人是到常州的一名挂职干部,负责这个中心的申报建设,挂职两年,当然这里边讲的有很多,因为是一个新兵,有很多不对的地方,请大家多多包含。谢谢!
 
    主持人:谢谢李强院长的精彩的分析。李强院长就常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建设概况以及目前所面临的一些问题,做了一个详细的介绍。下一个演讲嘉宾是郭伟红部长,来自于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他的演讲题目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新形势和新需求”大家欢迎!
 
    郭伟红:谢谢。我不知道咱们这个会场大家听完是什么感受,从前面的两位都走了,黄处长的海关的保护,到法院司法的保护以及咱们后面的行政部门的行政的保护。对于我自己来讲,作为一名企业的代表,我是挺深受振奋和鼓舞的。我也对咱们这种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的措施也是充满信心、希望和憧憬。
 
    我觉得这些各个部门、各个体系所做出来的知识产权保护,所做出来的努力,对于促进国家的创新,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是起到非常大的促进作用的。
 
    所以,我作为企业的代表,也作为知识产权从业者,对前面各个体系、各个部门为知识产权保护,为中国,所做出的努力,所付出以及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和敬意。谢谢。
 
    我主要是讲一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一些新形势和需求。这个不是广告,因为我主要是想介绍一下,我们是一个什么样的企业,代表是哪一类型的。不像刚才徐总腾讯公司,像互联网公司,我觉得他们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肯定有各种更新的问题和需求。我们代表的是制造业,高端装备的制造业,在制造业,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们也面临一些新的形势和问题。
 
    刚才黄处长在讲的海关查私,刚才也有我们公司的设备,我们公司主要是做安检的,海关的走私还有安全的检查,民航、铁路这样的领域。我们的产品出口到150多个国家,一直非常重视自主创新,我们这个领域也不像互联网通讯这样的领域专利有那么多,但是我们确实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我们现在为止有两千多件的国外专利和一千多件国内发明的专利。
 
    我们一直也在做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是从防范经营的风险和保障运营这方面,这两个方面来做的。我们也是要防范和创新成果的流失,防范重复研发,防范侵权风险。我们同时在保障市场经营,促进技术合作,以及一些法律的手段方面,我们也做了很多的工作。
 
    下面,我主要这一页,就这一页PPT,我主要是讲一下对于企业来讲我们面临的一些问题。当然这是部分企业的部分的问题。首先第一个,我们知道,现在在新的商业形势,新的商业模式下面,企业获得盈利已经不单单只来自于产品的销售了,我们可以看到,有很多的获利的方式。比如说投融资,比如说他可以上市,比如说他做这样的技术转移,也包括他从政府获得这样的资金,包括土地,以及包括一些资质的认定,他所获得的这些所有的都是有可能是因为他侵权的技术这些项目来获得的间接的利益。
 
    所以,我们是觉得,希望在这种司法判定的时候,损失的认定,不单单以销售产品盈利这样为唯一的一个形式,也扩大一下损失认定的范畴,包括因为其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各种的收益,这是第一个。
 
    第二现在是一个信息化的时代,信息化的时代,我们首先第一个,技术秘密,我们觉得技术秘密的侵权更容易,很多公司核心的技术,可能就在一个小小的移动硬盘,一个小小的U盘就可以把所有的东西都带走。所以很多东西都是集中在软件的这些东西。
 
    在这样一个时代的话,对于企业来讲,他的技术侵权,技术秘密的技术侵权是更容易,而且侵权的形式确实也更多样。所以我们面临的问题就是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企业来讲难度更大。
 
    虽然我们也知道,像华为,他们也采取了那么严格的信息安全的手段来保障。但是也避免不了,有可能会面临着商业秘密的被窃取,有人员出去这样一种情况。
 
    所以对于企业来讲,尤其是像企业内部的员工,他们侵权,窃取了技术秘密,再出去,再去做这样一些侵权的事情,对于企业来讲带来的损害是远远大于以前。有时候对于原来的企业我们觉得这种打击是致命的。所以我们是希望,在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能够加大对原企业员工,这种侵权的惩戒力度,尤其是企业的团伙的作案,很多个,像技术人员、市场人员,包括所有的各个领域的人员组成一个团队,出去给原企业带来的打击。
 
    另外一个信息化时代,信息对于在商业价值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专门这种经营的信息,比如说可能是你一个投标的一个底价,有可能是某一个你觉得很不在意的一个交易的习惯。这种有可能就是你最终获得标的一个很致命的因素。所以这种信息在商业中的价值越来越大,但是现在我们也知道像经营信息在商业秘密保护中认定的难度也是非常大的。我们希望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商业信息能加大对这一块的认定和打击的力度。
 
    第三个其实我们也知道对于创新型的企业来讲很多情况下研发周期是很长的,但是对于商品,它的市场周期很短。而且长时间,如果诉讼自话,对于权利人来说,即使他最后获得了胜诉,拿到了判决,但是我们知道可能那个时候他原来的市场商业的机会就没有了,而且他侵权的企业他该做也做大了,对他这个企业来讲造成的损失是非常大的,而且是不可挽回的。
 
    所以在讲,对于这种侵权的案件,建议,在侵权方面已经有认定的案件,能够更早的采取有效的遏制措施。刚才王法官也介绍了诉前的禁令,比如说这些限制令,处罚令,禁止令,而不要等待实际的损害发生之后再进行处罚,那个时候对于企业来讲可能就已经晚了,这是一个。
 
    另外一个就是,我们是觉得,如果这个企业,他一直是一个侵权的企业,我们建议把它建立这样一个黑名单的制度,就像一个诚信体系一样,他就是有侵权的历史,就建立这样一个黑名单。对于他的商业经营的行为进行限制,尤其是一些政府的项目,政府采购的项目,还有比如说他以后的上市,所以,司法保护的体系和行政的体系,还有各个部门之间的体系,怎么能建立信息的互联和互通,在经营行为方面对他有一个限制,我们觉得是非常需要这个制度的。
 
    我另外一个,对于现在来讲,因为前一段时间国家也颁布了对于不正当的低价限制,但是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在现在这种商战中,低价不正当竞争的情况还是很多的。尤其是恶意的低价,甚至是低于成本价很多很多的,这种情况很多。
 
    但是现在我们也知道,在立法这个规定上,立法层面对于这块规定还不够,而且司法实践的案例非常非常少,我们就找完之后,没发现有几个,而且专门以这种低价竞争,这种判决非常非常少。
 
    所以,这种案例以及对于低价竞争,以后在司法方面,是怎么样一个措施。我们是建议能加大对不正当的低价的惩罚力度,来规范一个正常的市场竞争的秩序。
 
    最后一个,我们这个企业可能比较特殊,我想也有很特殊的其他的企业,我们这个产品只是面向特殊的对象。像海关,这些政府部门,我们从市场上是买不到侵权产品的,我们也没有办法做公众的购买,我们也没有办法去做取证。所以我觉得其他企业可能也会在这些方面有它各自的特殊性。对于这种有特殊性的侵权的产品,我们觉得启动的难度非常大。我们也建议扩大对这一类产品的,我们对于在这个产品的基础上维权的时候的一些取证的方式,一些禁令的方式,包括一些侵权判定的方式,能做出一些新的尝试,能做出一些扩大这个方式的保护。我今天主要分享的就是这些,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郭部长的精彩的分享,郭部长的分享,我非常非常有共鸣,因为在信息化的时代,侵权形式确实是多种多样。所以在这个情形之下,我们当时,就像我刚才开场讲的那样,第一要加强禁令的推广普及制度,就是诉前禁令的推广。现在发展确实太快了,大家可以看一下,简单的例子,网络剧的推广,网络剧的传播速度,人民的名义,那边还没放的时候,这边他的底版已经出来了,在这种情况下,非常非常有必要。第二页要加大赔偿的力度。
 
    我们下一维演讲嘉宾来自于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部部长王保筠先生。他演讲的主题是从《侵权责任法》看待专利保护,大家欢迎!
 
    王保筠:各位下午好!我是最后一个,主要的任务是给大家换换口味,换换口味主要是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我们换口味。
 
    换口味主要两方面,第一方面,其实大家都是以专利法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所以我想换换角度,咱们基于《侵权责任法》对于专利问题进行考虑。
 
    第二个换口味,我们其实各个嘉宾前面已经讲了很多政策层面的或者一些高屋建瓴的东西,今天最后一个给大家换换口味,看看能不能让大家有些思考,我们结合具体案例考虑专利的保护。
 
    我的题目叫做基于《侵权责任法》对于专利侵权问题的思考,我们首先面临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要基于《侵权责任法》来去考虑专利侵权的问题。单纯的专利法是不是能够把所有的专利侵权的问题能够解决了?其实不是这样的,存在一些场景,这些场景,你单独的使用专利法是没有办法很好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的。
 
    比如我们看一个案例,这个案例专利权的名字叫分体式冷热水机组。我们简单来说这个被诉侵权产品和专利权利要求相比,就少了一个制冷凝结管,其他的全都一样。我们还需要关注的事情是在整个的产品里面,制冷凝结管确确实实是一个必要物件,少了它不行,但是它的不是一个核心部件。也就是说,它并不是一个发明点所在的部件。
 
    但是大家都知道,从事专利的人都知道,如果按照专利的全面覆盖原则的话,你是很难判定这个侵权产品实际构成侵权的,这个产品你又会明显的感觉到他实际侵犯了专利权人的权利,所以在业内又有人管这样的侵权形态,叫专利间接侵权,这也是我今天讨论的主要的内容,其实我们后面都是讨论专利间接侵权的问题。
 
    其实专利间接侵权最早源自于美国,煤油灯的案例,这个专利权是一个整体的煤油灯,这个煤油灯包括灯头和灯罩两部分,被诉的厂商只生产了煤油灯灯头,没有生产灯罩。美国法院是依据共同侵权的原理,来去判断灯头的厂商实际构成了专利侵权。
 
    他的理由主要是,你这个灯头,只能够和灯罩配合使用才有价值,所以你每生产和销售一个灯头,都相当于是对于消费者的一个建议,你建议他去购买,这个类似于我们后面会提到的这样一个专利教唆侵权。这个灯头其实别无选择,你必须和灯罩相配合,他其实是教唆消费者,你再购买一个灯罩,来去实现专利侵权。所以最早的针对于专利间接侵权它的实践,是采用共同侵权的方式来加以解决的。
 
    咱们国家,针对于专利间接侵权问题的解决,在理论上来说存在争议,这个争议主要是在于,到底我们能不能解决专利间接侵权的问题。学说说有两派学说,一派是独立说,一个是从属说,其实大体的意思独立说认为我们应该单独的引进一个法律制度单独的处理专利间接侵权的问题,从属说认为其实完全可以用共同侵权的问题,来解决专利间接侵权的问题,尽管存在学说上的争议,从实践的角度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二是采用从属说的观点的,司法解释二里边是明确的采用侵权责任法里面的两种形式来判定间接亲眷成立的,这两种形式分别是帮助侵权和教唆侵权,司法解释二里面能明显的看出来这种倾向。
 
    我们看实践的案例,其实在中国专利间接侵权案件,其实出现的很早,而且一直以来也都存在。比如说比较典型的,像甲磺酸伊马替尼的案子,涉及有关专利的间接侵权的问题。在这个案子里面被告生产和销售了一个甲黄酸和医马替尼的中间体,也就是说它并没有完整的生产甲黄酸马替尼。
 
    法院仍然判定他是构成专利侵权的。第一点这个中间体别无别的商业用途,只有一个用途,就是制造甲磺酸伊马替尼,后面我们会讲到,为什么要强调别无商业用途,这个别无的概念其实是一个专用性的概念。
 
    另外被告在网站上明确说明前述中间体为制造甲黄酸伊马替尼的中间体,意味着你对于消费者的教唆。所以从这个案例我们能够发现在司法实践当中,我们国家也是采用的共同侵权,也就是侵权责任法里面的共同侵权当中的教唆帮助侵权,来解决一些专利间接侵权的问题的。是不是说,我们只能够采用共同侵权里面的有关帮助教唆侵权来解决专利间接侵权问题。
 
    其实我们可以看一个近期的热点案件,这个也是前面很多嘉宾讲到的案件,就是西电捷通的问题。这个是我后面主要讲的内容,西电捷通诉手机厂商专利侵权案,这个有几个情况需要考虑,第一个一个涉及标准的方案,也就是说它首先是一个方法专利,这个方法对应的是WAPI的通信标准。
 
    另外这个案件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在于,我们专利从业者都有这样的一个认识,叫做单侧写还是多侧写,这个方案的权利要求是按照多侧写的方式来写的,他在界定方法的保护范围的时候,是以多个执行主体来描述这个方案的。这里面的执行主体有哪些呢?这里面有MT,也就是所谓的移动中断,有AP,就是无线接入点,还有AS,是所谓的无线认证服务器。
 
    它在描述整个方法,在权利要求里面界定保护范围的时候,是采用了MT做了什么事情,AT做了什么事情,AS做了什么事情,用这样的方式保护,这是我们业内俗称的多侧写。
 
    带来一个问题,按照专利的全面覆盖原则的话,其实不管作为MT一方也好,还是AP一方也好,AS一方也好,都没有整个的实施你这个方法的所有步骤,能不能判断对应的手机厂商,构成专利侵权,这个就成了一个争议的问题,西电捷通是做了尝试的,我估计他考虑,我猜测他是想用共同侵权的原理来解决这个问题。
 
    这个从他的诉讼理由会发现,有这么一条,MT与AP,AS共同实施专利方案,他们利用的法条是侵权责任法第12条,我们看一下他所采用的法条到底是不是共同侵权。其实这一条法条对应的并不是共同侵权的,他对应的是,在整个的法律体系里面是最上位的一个叫做多数人侵权,多数人侵权下面有共同侵权,有无意识联络的多数人侵权。
 
    其实12条对应的是无意识联络的多数人侵权,这个时候他其实对应的意思是什么呢?如果你采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意味着对于MT,AP和AS这三者之间,他们每一方仍然应该是构成侵权才对。也就是说这三者应该满足全面覆盖原则,显然这三者是不满足的,因为这个理由,没有支持西电捷通这边的诉讼请求,但是我认为这块的诉讼请求,西电捷通并不是采用共同侵权原则发起的诉讼。
 
    我们可以看一下共同侵权的分类有哪些,我们看看到底有没有,除了帮助教唆侵权之外,有没有其他的共同侵权我们可以介入。
 
    第一个在共同侵权的分类里面有共同加害行为,这个是对应第八条,这时候强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他强调的是共同,而不是分别。也就是说这个不像12条那样,是一个多个,单个行为的累加,而考虑,是不是可以把多个行为当成一个整体来分析。
 
    另外有关教唆帮助侵权,当然还有共同危险行为,这个和咱们讨论的没有什么关系,后面不会针对第10条来讲了。
 
    我们看一下共同加害侵权,对于共同加害侵权重点要考虑的问题,是多个行为人之间是不是有意识联络,把多个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一个整体,如果能力把MT,AP和AS他们不同的行为构成一个整体来分析的话,这时候是能够判定侵权成立的。关键在于,你要判断是不是构成意识联络,我们虽然采用侵权责任法,采用共同侵权的原理进行分析,毕竟场景是一个专利侵权的场景,我们有必要考虑专利本身的特点,专利本身的特点是它的技术性特点回到这个案子我们发现他的最大的技术性特点在于它是一个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意味着是一个多方协商的结果,我们做一个假设。
 
    假设,这个里面MT,AP和AS这三者就是标准制定的参与者,其实在他们制定标准的过程当中已经就如何实现这个方案达成了意识一致,已经有一个对于这个标准实施的共同追求,已经有一个共同的相互之间步骤的相互联系。如果是这样的话,其实他们的意识联络早在标准制定过程当中已经存在了,而且落实到标准的实施过程当中也是在的,这是第一个,这是基于一个假设,是他们三者全都是这个标准的制定参与方。
 
    如果是参与方的话怎么办?我们发现意识联络强调的是一种共同的追求,强调的是一种行动上的相互联系,其实技术标准就是这样的一种相互联系的体现,就是一种这三者之间他们之间不同的行为相互关联的纽带,我们可以认为结合技术标准,是在这三种之间形成纽带的,他们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的,而这个联系就是以技术标准作为依托的。当然其实还可以考虑,还可以从另外一方面考虑,你可以考虑一下既然我们用技术来分析,你可以考虑一下在技术上是不有必然的关联?这个不同方之间是不是有必然的联系,这时候你考虑的因素,不管作为哪一方其实他作为一个技术的实践方来说都是有一个需求的,他要考虑到技术能不能实现,他要考虑到我的产品的价值能不能实现,你可以以这个为标准。
 
    你就要看一下,如果以这个为标准,各个方所实施的方案之间是不是具有一种必然的关联关系,也就是说他是不是别无选择。如果存在这样的一种关联关系的话,我们可以认为其实是针对于技术实现或者说产品价值实现这样的一种共同追求,这样的一种共同认识,相互之间是有意识联络的,是形成了他们之间执行步骤的相互关联的,从这个角度分析,也会发现在MT,AP和AS之间其实具有意识联络的。
 
    当然这种技术上的必然关联,在这个案子里面用技术标准其实能够更加明确的来体现,因为技术标准是一个你别无选择的执行方式,你用这样的方式能够更容易的加以判断,其他的里边可能还有别的判断方式,那就结合具体的技术具体讨论了。所以针对这个案件来说,我自己个人的关键是,其实这三者是具有意识联络的,他们能够构成侵权责任法的第八条的侵权,是能够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我们还是回归有关共同侵权里面的另外一种类别,就是帮助教唆侵权,其实在咱们国家,针对于专利间接侵权的问题解决上比较经典的观点或者常规的观点都是认为有关专利间接侵权其实就对应的是帮助和教唆行为,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二里面是有明确的说法的。
 
    我认为既然我们是用共同侵权的原理解决这个问题有必要回归侵权责任法里面有关帮助侵权的构成要件考虑问题,在帮助侵权的构成要件里面有哪些呢,有意识联络构成帮助,西电捷通也诉了帮助侵权。但是诉帮助侵权的时候产生了两大争议,第一大争议是我们回归来看一下司法解释二,针对于帮助侵权有一个特别的要求,叫做专用品,作为帮助方,这个场景是这样的,手机厂商作为提供帮助一方,用户作为被帮助方,用户实施了MT那边的行为,作为手机厂商他所提供的手机到底是不是一个专用品,这个是有争议的,所谓的专用品是你要专门用来实施发明专利专利侵权的专用品,这才可以。
 
    第二点争议在于这个用户的实施其实并不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去做的实施,如果是这样的一种情景是不是还能够判定侵权成立,在整个帮助侵权的判定当中是有这样的要求的,尽管学说上来说有争议,但是一般来说还是要认为是存在直接侵权的。我们分析一下第一个构成要件,意识联络,主要是说要考虑专用品。
 
    专用品的判断,我们可以其实结合一个案例来看,什么叫专用,专用品其实强调的是无非实质性侵权用途,像咱们国家专利间接侵权第一案,所谓的电  壶炉的案子,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其实针对电壶炉里面有一个核心要件,磁镜电圈,法院认定这个磁镜电圈是一个实施专利的核心专用部件,其实核心不核心无所谓,只要专用就OK了,但是再审查的时候双方和解了,和解的原因有好多,专利可能会被无效其他的原因,很重要的原因是被告提出来了这个磁镜电圈,我生产的磁镜电圈其实可以在广泛的应用在好多的工业性仪表产品当中,所以这个再审,其实没有再去做一个宣判,双方和解了,你会发现放争议的点在于这个产品是不是一个专用品,而这个专用品落实到前面,有关帮助侵权的构成要紧里面,其实是对应的意识联络的。
 
    什么叫对应意识联络呢,如果你作为帮助方提供的是一个专用品,你其实会认识到这个专用品别无别的功能就是一个实施专利的功能,而被帮助方或者受让方又确确实实拿它实施了专利,实施了侵权,他们在主观上行为是一致的,意识联络在咱们国家是专用品的方式做界定的。
 
    我们回到西电捷通的案子,手机里面除了有WAPI功能模块之外还有别的功能,被告确实提出了这样的意见,这里面还有连接WIFI,拍摄,还有通话这些别的功能,我作为手机厂商我提供的手机还构成不构成专用品,这个事儿不想说了,我不是从这方面讨论的。
 
    其实我有我自己的看法,我自己认为这个还真可能不构成专用品,因为这确实有别的用途,我想说的是后面的事儿,我们是不是一定采用专用品这样唯一的方式来判定意识联络,因为我们是判断的帮助侵权,帮助侵权我们要考虑的是帮助侵权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意识联络,我们重点考虑意识联络存不存在,而专用品是不是只是唯一的表现形式,意识联络的唯一表现形式,这个是我们要考虑的问题。
 
    我们可以借鉴一下其他国家,是不是也仅仅采用专用品作为意识联络的构成要件,美国是这样的,美国采用的无实质性非侵权意图叫主观故意,无实质性非侵权意图就指的专用品。
 
    但是到日本,美国我们可以认为叫纯客观的要求,日本其实是分成两方面来分析,日本在他的专利法101条第一款和第四款里面同样是专用品的规定,和咱们的司法解释二是类似的,我们需要注意在他101条第二款和第五款是有这样的说法的,这两个条款是并列的,叫不可或缺物品叫主观故意,不可或缺物品并不是一个专用品,他仅仅强调这个物品的重要性,并不强调这个物品是不是一个专用的,是不是没有别的功能。
 
    所以不可或缺物品是一个针对帮助与否,针对帮助的构成要件的这么一个要求,有关意识联络方面的要求用主观故意来体现的,他的主观故意和美国的主观故意不一样。你作为帮助方来说你是不是明确知道发明的存在,但是还有后面一点,你这个物品会用于对于发明的实施,你是不是确切的知晓专利侵权存在,如果你知晓,意味着你们意识上是一致的,你们有对于专利侵权的共同的追求,从日本后续的101条第二款和第五款我们发现他在意识联络方面的要求我们认为是纯主观的要求,不再局限于这个物品是不是专用品方面的要求。德国更加明显,也没有要求这个物品是专用品。同样他和日本的规定也是类似,他也是要求,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物品的受让人已经有使用该物品实施专利的确定意图,他强调的也是,你是不是知道侵权会确定发生。
 
    所以德国这方面构成要件,意识联络方面的构成要件我们总结出来是一种纯主观的要求。我们分析了半天这些国外的立法经验,想得出的一个结论是什么呢?其实专用品并不是意识联络这个构成要件的唯一表现形式,只是一个客观表现形式而已,他的主观表现形式,也就是说,你对于侵权的这样的一种确切知晓也应该被考虑。
 
    回到西电捷通这个案子,在这个案子里面有这样的特点,作为收集厂商来说他是明确知道,我依然把WAPI功能模块放在手机里面,我是明确知道手机的用户会采用这个功能,从这个角度来说他是符合意识联络主观构成要件的,他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是明确知晓的。这个是针对帮助侵权的第一个构成要件,也就是意识联络方面的要求做的分析第二点构成帮助,你要看手机厂商提供给用户,你提供的手机是不是起到一个实质性的帮助,这里面我想讲一个问题,是不是只有专用品才能够起到帮助,专用品是一个最高规格的帮助,是一个标准很高的帮助,如果不是专用品的话其实也可以,只要你提供的不是螺钉螺母那样,和发明实施的核心没有关系的就可以。这个案件里面WAPI这样的模块是实施这个专利方案不可或缺的模块,所以我们认为帮助这个构成要件也满足。
 
    我们看第三点,造成侵害,在整个帮助侵权里面,还有一点很重要的构成要件要求,是判断是否造成侵害,在学术上来说也是有争议的,其实在专利帮助侵权里面有一种多发形态,这种形态就是被帮助方是用户,帮助方是一个厂商,这种形态导致了针对于直接侵权是否存在这个判断到底有必要还是没有必要这个争议。为什么产生这个争议呢?产生三个学说,独立说,从属说和折中说,独立说认为如果你一定要认为,专利间接侵权以直接侵权为前提,这个时候有问题,针对我刚才举的形态,被帮助方为用户这种形态,很多案子是没法保护的,独立说认为完全没必要判断这个事情。
 
    从属说不行,你违反了共同侵权的基本原理,所以产生了折中说,可以从北高院的若干问题的意见里面能够看出来这样的一个结论,它的结论就是说,间接侵权一切以直接侵权的发生为前提条件的,但是存在例外。其实这个是咱们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个意见很明确,其实我们可以回归到,侵权责任法里面,帮助侵权的这样一个构成要件,造成侵害这个构成要件,我们回归到它本身来进行一下分析。
 
    其实分析我们可以再往根源上想一想,为什么设立共同侵权,为什么设立帮助侵权,他的立法本意是什么?其实这个帮助侵权的立法本意是这样的,其实是为了避免帮助方,对于帮助方来说的原因立的证明困难,因为帮助方毕竟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你要想证明帮助方和直接损害之间是有关系的。这个是帮助侵权整个设立的一个出发点,是它一个设立的目的所在。
 
    基于这样的一个立法本意,其实我们会想既然帮助侵权的立法本意是这样的,我们在分析是不是构成侵害的时候,我们有没有必要或者说我们应不应该违背这样的立法本意,把原来已经成为了一个整体,也就是说我们按照意识联络已经构成了一个整体的行为,再拆分成单独的行为加以分析,其实我觉得不应该是这样的,你分析的目标应该是帮助方和被帮助方的整体行为,如果按照整体来分析的话前面问题就解决了,也是符合折中说的最后的结论的。帮助方,手机厂商和被帮助方用户这个整体行为当中,是包括了生产经营为目的的行为的。对于这个案件来说,这个专利是一个多方执行的方法,被告只是方法当中的一个执行主体,也就是用户来提供手机。
 
    这里面要注意,前提是说基于前面的共同加害侵权,用户和AP以及AS构成了共同侵权。按照前面分析帮助侵权整体的方式,你发现帮助行为和被帮助行为之间作为一个整体分析的话,包括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所以可以判定直接侵权可以成立的。对于这个案件来说,基于侵权发生的确切知晓构成了帮助方和被帮助方之间的意识联络。
 
    有关刚才前面的分析,整体的分析方式,能够判断出来,造成侵害这个结论是可以得出的。所以综上所述,我认为专利帮助侵权的构成要件,全都满足,应该能够支持帮助侵权的诉讼请求,这个结论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结论也是一致的,我这儿只不过就是画蛇添足,又自己分析了一下而已。
 
    但是我这个分析,我有一点,我觉得应该考虑一下,尽管出现了司法解释二,但是我觉得,毕竟我们适用侵权责任法里面的共同侵权原理来去解决问题,所以司法解释二是一个指引性的规定,我们可以参照它来进行。但是我们也不应该忘记侵权责任法里面共同侵权的一些基本原理,我们再去判定专利侵权的时候可以考虑到这些基本原理,利用上专利本身的技术性特点,比如说共同加害侵权,利用技术本身的标准特点来进行专利侵权的判断,这个有助于针对于更好的专利侵权问题,得出一个相对合理的结论。
 
    还有一个引申,这个是我进一步的思考,也没有太成体系,这个原则里面是有这么一个特点的,MT里面执行了一个步骤,我们前面分析过专用品,说专用品是怎么怎么专用。其实我也是参考了别人的说法,当然这个说法就是说其实现在已经转变了时代了,时代已经从原来的硬件时代转变成了软件时代了。你现在这种转变导致了产品是不是仍然必须要求以硬件的形式出现,比如说以软件的形式出现,是不是也可以是方法,或者说其实现在很多的产品,就是软件方式出现了。比如说在这个案子里面是是可以认为MT所执行的方法,也可以构成一种专用的方法,也可以构成一种专用品。如果这样的话是不是也可以判定帮助专利侵权成立,这个也是引申思考的问题。
 
    我讲的内容就是这些,我再声明一下,本人是水平座的,水平座的人可能就爱胡思乱想,说的好听点就是奇思妙想,说的不好听点就是胡思乱想,以上观点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机构意见。谢谢大家!
 
    主持人:感谢王部长的精彩的分享,对于西电捷通案件从另一个侧面解读共同侵权的问题,所有7位演讲嘉宾都演讲结束了,时间控制的还可以,根据主办方的意见还有提问的环节,可以提两个问题,看大家有没有问题需要提问的。
 
    提问:您好我想请问一下专利行政查处它的时间周期是怎么样的,因为一般商标很快,可能前一天投诉,第二天就可以查处了,之后可能下半年会出处罚结果,想问一下专利整个的周期是什么样的,刚才听到专利查处现在也非常的快。谢谢!
 
    王保筠:专利的行政查处我理解,它分两种,一种是假冒专利的查处,假冒专利的查处,行政查处一个月的期限,必须做出处罚决定。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3+1,三个月,延长一个月,中间当然不包括,因为无效权属纠纷终止的情况,这个只在我们这个阶段,不包括后期的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另外。一般来讲即使有行政诉讼,我们作为查处,或者侵权判定,当然有些有不同的意见,是个具体行政行为。通说并不因为行政诉讼受他的影响,即使有行政诉讼,它也发生法律效力。
 
    主持人:谢谢王处长,李强院长还有什么补充的?还有谁有什么问题需要提问的?
 
    提问:我想问王部长一个问题,他刚才讲有一个案例,缺了一个部件,就没有全面覆盖了,在他刚才讲那套理论的情况下是不是认为应该算是侵权成立?
 
    王保筠:那个案例是这样的,那个案例其实我不太好讲是为什么呢?那个案例判的有问题。所以不太好讲,那个案例按全面覆盖原则判的,它判侵权产品构成了全面覆盖,满足全面覆盖原则。他的理由是说,你这个制冷冷凝管是必不可少的,所以你的产品,你尽管买的东西少了冷凝管,就是因为必不可少,实际来说你就包含了制冷冷凝管,你这样的话和事实就不对应,毕竟我卖的东西没有制冷冷凝管,所以我觉得他判的是有问题的。
 
    我的想法是这样的,按照我刚才说的体系的话,其实构成专利帮助侵权的,因为你提供的东西太专用了,他就少了一个制冷冷凝管,他没别的功能,他就是实现这个专利的功能,只不过是少了一个,他少了冷静管而已,所以我认为他构成帮助侵权。
 
    提问:您的意思,按照您的推理框架,结论还是构成侵权,只不过判决的推理思路不一样?
 
    王保筠:那个是早期的判决,反正还是有争议的。个人观点,他判全面覆盖原则判侵权成立,侵权成立我认可,他说由于符合全面覆盖原则,这个侵权成立,这点我觉得是值得商榷的。
 
    提问:我还有一个问题,你对于侵权认定不是特别了解,如果按照共同侵权来看,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来看的话,他是规定说,这两个人,两个主体,他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现在来看,现在只有一个主体出现了。如果他是构成侵权的话,这个连带责任,现在目前诉讼阶段没有另一个主体出现的,如果后面有另一个主体出现了,是不是说以前的那个人可以向他来要一笔钱,就是负担责任的问题,连带责任。
 
    王保筠:这是内部责任分开的原则。前面我们讨论的问题是如何判定他侵权的问题。咱们最开始说的独立说和从属说,他们为什么会有争议呢?到底能不能用共同侵权解决问题,为什么会有争议呢?包括他分析说你这个是不是一个必然的共同之诉,我在诉的时候是不是把这些主体都拉进来诉,这个学术上还是有争议的,其实这个争议也没有完全解决,我倾向于采用从属说,也就是说用共同侵权的原理来解决专利间接侵权的问题。
 
    提问:谢谢!
 
    提问:我也问一下王部长,关于刚才讲的帮助侵权,我昨天刚刚看了另外一个机构评价这个西电捷通这个案子,所以这个案子最近应该比较火,看到它是那种多侧撰写,这样判的话,是不是为多侧撰写来正名。假如说我还是用单侧撰写来写的话,这个问题就可以避免了。
 
    王保筠:其实是这样的,我本人也做了很长时间专利撰写的人,其实我自己来说非常反对多侧撰写。因为为什么反对呢?我说两个方面,反对的原因在于,第一个我觉得单侧撰写写出来的话不像人话了,给我们对专利代理人造成困难是非常的麻烦。你比如说现在有三个执行主体还好办,四个执行主体我们怎么写单侧?所谓的单侧写是说你必须以一个执行主体作为主语来写,写整个方案,这个造成很大的麻烦,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你用单侧写,你其实会考虑,因为你要考虑后续的侵权,你会增加很多的权利要求。比如说你这一个方法,可能针对MT你要写一个,你针对AP你要写一个,会增加很多的权利要求的项数,很麻烦。这些工作我认为纯粹就是一个,我作为代理人来说,我认为没有什么技术含量,纯粹就是一个文字游戏。
 
    但是我觉得是这样,真的就得单侧写,为什么这么说呢?如果你不单侧写,就像我今天讲半个小时这样,给别人讲半个小时,才能判断侵权成立,其实很多时候,别人不会听你半个小时的。所以最稳妥的方式还是单侧写,尽管我内心很抵触这个事儿。因为我觉得发明人的实质贡献就是我把方案写出来了,就是我提出一种规划。我作为一个专利权人,非要让我在申请的过程中我就确定好我要告谁,我就要把这个东西写出来。我内心来说是觉得有点不公平的。现实情况来说还是应该单侧写,因为这个事儿最稳妥,我们没有必要为这个事儿冒风险,该单侧写还是要单侧写,是这样的。
 
    主持人:谢谢王部长。今天的我们这个论坛就结束了,感谢各位的聆听,也感谢7位演讲嘉宾,谢谢大家!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