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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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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专利法》(2008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7-09-11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第六十七条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