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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张弘: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司法判例实证研究 —以维权成本和侵权代价为中心

发布时间:2017-09-12
  摘要: 为对我国知识产权实际保护状况作出客观评判,以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审理的 4768 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司法判例为统计对象,重点围绕权利人维权成本和侵权人侵权代价进行实证分析。结果显示,知识产权维权“( 经济)成本高”问题并不显著,但维权“周期长”问题确实存在,且多由确权程序引发诉讼中止所致。在侵权代价方面,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低”问题十分突出,法院过多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额,使权利人常常得不偿失,而“举证难”是导致这一问题的关键原因。建议我国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以提高侵权者侵权代价,并从解决“举证难”入手,破解“赔偿低”问题。同时,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确权机制,以根治知识产权维权“周期长”之痼疾。
 
  关键词: 知识产权; 维权成本; 侵权代价; 司法判例
 
  1 引言
 
  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及合理的保护水平一直是富有争议的话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用了三十年的时间就建立起了与国际接轨的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年度专利申请量和商标注册量均跃居世界第一,成就举世瞩目。但与此同时,国内外对于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和保护效果的批评也一直未曾间断[1 - 3]。一方面,国内许多知识产权权利人常常抱怨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赔偿低”、“举证难”、“周期长”、“效果差”,严重挫伤其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美、日、欧等发达国家也屡屡批评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不力、知识产权侵权泛滥①。为此,我国最近开展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的最新一轮修订均无一例外地将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作为修法的重点之一。2013 年 8 月 30 日通过的《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已率先大幅提高了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加重了被告的举证责任,并引入了素有争议的惩罚性赔偿制度[4,5]②。正在进行中的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也都在各自修订草案中做出了与《商标法》类似的调整。对此,大多数学者和实务界人士表示支持[6],但也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尤其是对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持反对态度[7]。
 
  还有一些学者主张,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应当与我国当前发展阶段相适应,不宜过高[8]。然而,学界对于上述问题的探讨绝大多数都止于理论分析,鲜有实证研究[9]。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判断要么依据于部分当事人的主观感受或者极端典型个案,要么只是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状况作法律文本分析,缺少对我国知识产权实际保护状况的客观、全面的定量化研究。为弥补这一缺陷,本文拟以最具说服力的我国近年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司法判例为统计对象,以各判例反映出的知识产权维权成本和侵权代价为分析重点,实证分析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际状况,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当前正在进行的我国新一轮知识产权法修订提供依据和参考。
 
  本文的具体研究思路是:以 2008 年 6 月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侵权有效司法判例为统计对象,从中抽取出能表征权利人维权成本和侵权人侵权代价的关键要素进行统计分析。对于维权成本,分别从维权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两方面进行考察。在经济成本方面,主要关注原告的维权合理开支及其承担的诉讼费用,时间成本上则主要考察诉讼周期和案件上诉情况;对于侵权代价,主要考察侵权人对于权利人所遭受损失以及维权合理开支的赔偿情况。在判例数据来源的选择上,笔者在比较分析国内几大主流司法裁判文书数据库之后,最终选择了案例收录量最大、分类检索较为便利的北大法意裁判文书数据库作为数据来源。
 
  鉴于知识产权案件范围较广且判例文书数据处理工作量巨大,本文仅考察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的三类主要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即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北大法意数据库收录的所有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侵权民事案件。我们共收集到全国各级法院做出的知识产权侵权判决案例 4768 件,剔除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后,得到判决侵权成立的有效判决书共计 4004件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以及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的比例和调解撤诉率,可估算出自 2008 年 6 月至 2011 年 12 月间,以判决书结案的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中约0. 9 万件②。可见,本文统计的 4768 件案例样本约占实际判决的侵权案例总数的 50% ,这是目前可以反映出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意识和维权技能有待提升。由于权利人的诉求往往难以得到法院的完全支持,此时权利人可能还要承担部分诉讼费用,这也构成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实践中,诉讼费用主要体现为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2. 1 著作权人维权经济成本分析
 
  2. 1. 1 著作权人维权合理开支情况
 
  在判定侵权成立的 2039 件著作权侵权有效案例中,权利人明确提出维权合理开支诉求的只有 1270 件,其中诉求最低额为 30 元,最高额达25. 2 万元,平均为 6323 元,其中 71. 1% 的案件诉求额在 2000 元以下。
 
  2. 1. 2 著作权人诉讼费用的承担情况
 
  在本议题 1997 件有效判例中,原告承担部分诉讼费用的案例有 1286 件,占有效案件总量的64. 4% 。在全部有效判例中,诉 讼 费 用 平 均 为1560 元,其中由原告承担的诉讼费用平均为 555元,原告分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均值为 28. 15% 。2. 1. 3 著作权人维权总经济成本综合著作权人维权合理开支及其承担的诉讼费用,可以得到著作权人的维权总经济成本。在维权合理开支和诉讼费用均有明确数据的 1236件有效案例中,原告维权总经济成本最低 30 元,最高 25. 96 万元,平均为 6883 元,分段分布情况见图 1。从中可以得出,88. 01% 的原告维权总经济成 本 在 1 万 元 以 内,10 万 元 以 上 的 仅占 0. 97% 。
 
 
  2. 2 商标权人的维权经济成本分析
 
  2. 2. 1 商标权人维权合理开支情况
 
  在判定侵权成立的 1126 件有效商标权侵权案例中,原告明确提出合理开支诉求的有 626 件,其中诉求额最低为 260 元,最高为 50 万元,平均值为 2. 9 万元。合理开支诉求在 1 万元以下的案例数最多,占到 52. 40% 。
 
  2. 2. 2 商标权人诉讼费用的承担情况
 
  在诉讼费用的承担方面,除去诉讼费用不明确的案件,本议题共有 1099 件有效案例,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分担的案例有 706 件,占有效案例总数的 64. 24% ,另有 4 件案例的诉讼费用全部由原告承担。所有有效案例的诉讼费用均值为6714 元,其中原告承担的诉讼费用平均为 2310元。由此可见,商标权人承担的诉讼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2. 2. 3 商标权人维权总经济成本
 
  综合维权合理开支和承担的诉讼费用进行统计,在两项均有明确数据的 613 件商标侵权有效案例中,商标权人维权经济总成本最低 300 元,最高为 50. 5 万元,平均为 3. 1 万元,其具体数值分布情况见图 2。如图所示,商标权人维权的总经济成本在 1 万元以下的案例居多,占 48% ,10 万元以上的仅占 6. 55% 。
 
  2. 3 专利权人维权经济成本分析
 
  2. 3. 1 专利权人维权合理开支情况
 
  在判定侵权成立的 835 件有效专利侵权案例中,明确提出维权合理开支索赔数额的只有 354件①,其中诉求最低额为 32. 89 元,最高额为 30. 5万元,平均诉求额为 1. 6 万元。
 
  比较三种不同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维权合理开支的均值分别为 3. 6万元、1. 6 万元和 1. 4 万元。可见发明专利权人维权合理开支远高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2. 3. 2 专利权人诉讼费的承担情况
 
  在本议题 835 件有效案件中,原、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总额平均为 8810 元,其中原告承担的诉讼费平均为 2078 元,原告承担诉讼费用占诉讼费用总额的比例平均为 23. 97% 。对三种不同类型的专利作比较,发明专利权人承担诉讼费平均为 4110 元,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承担的诉讼费平均为 2180 元,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承担的诉讼费平均为 1490 元,可见不同类型的专利在诉讼费的承担上存在较大差异。
 
 
  2. 3. 3 专利权人维权总经济成本
 
  综合专利权人维权合理开支及其承担的诉讼费用,可以得到其维权总经济成本。在维权合理开支和诉讼费用两项均有明确数据的 434 件有效案例中,原告维权总经济成本最低 15 元,最高30. 9 万元,平均为 2. 1 万元。数值分段分布情况如图 3 所示,53. 2% 的专利权人维权总经济成本在 1 万元以内,超过 10 万元的仅占 3. 2% 。
 
 
  但是,不同专利类型之间的差异也值得关注。发明专利的维权总经济成本均值达到 4. 6 万元,明显高于实用新型(2. 0 万元) 和外观设计专利(1. 4 万元)。
 
  3 知识产权维权时间成本( 审理周期) 分析
 
  实践中,在经济成本之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的时间成本是另一重要维权成本因素,直接影响到权利救济的效果和权利人的维权意愿。本部分主要从两个方面对维权时间成本进行考察:第一是诉讼周期,具体是以一审起诉或受理的时间为起点,以生效判决作出的时间为终点来计算,这可以反映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维权周期的大致水平;第二是案件的上诉情况,即通过考察上诉率及上诉改判率,来进一步反映维权时间成本的影响因素。
 
  3. 1 诉讼周期分析
 
  3. 1. 1 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诉讼周期
 
  在收集到的 2039 件著作权有效判决书中,经统计得到,诉讼周期平均为 7. 27 个月,最短为0. 63 个月,最长为 32. 23 个月。从比例分布来看,未上诉案件中约有 69. 37% 的案件可在 6 个月的一般审限内审结;上诉案件仅有 27. 71% 的案件可在 9 个月的一般审限内审结。
 
  3. 1. 2 商标权侵权案件的诉讼周期
 
  在收集到的 1126 件商标权有效判决书中,权利人诉讼周期平均为 6. 76 个月,其中最短为 1. 17个月,最长为 61. 53 个月。未上诉案件诉讼周期最短为1. 17 个月,最长为34. 83 个月,平均为5. 34 个月,约有 75. 59% 的案件可在 6 个月的一般审限内审结。上诉案件诉讼周期最短为 1. 17 个月,最长为 39. 23 个月,平均为 14. 83 个月,仅有 32. 93% 的案件可在 9 个月的一般审限内审结。可见,在商标侵权纠纷中,一审案件的平均周期略低于 6 个月的一般法定审限,上诉案件则远远超过 9 个月的一般审限,其中很多是因被告人请求撤销有关商标权而引发诉讼中止所导致。
 
  3. 1. 3 专利权侵权案件的诉讼周期
 
  在收集到的 839 件专利侵权有效判决书中,平均诉讼周期为 10. 48 个月。其中未上诉案件的诉讼周期平均为 6. 96 个月;上诉案件诉讼周期平均为 15. 06 个月,均高于法律规定的一般审限。从分段统计比例来看,未上诉案件诉讼周期在 6个月内的有 226 件,占该类案件的 63. 48% ;上诉案件诉讼周期在 9 个月内的有 69 件,仅占该类案件的 25. 37% ,周期在 12 - 18 个月的居多。可见,多数未上诉案件可在标准审限内审结,而上诉案件绝大多数需 1 年以上时间才能审结,其中大多是因被告人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引起诉讼中止所致。由于我国专利有三种类型,对不同专利类型的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维权时间成本的差异性也是我们关注的对象。经统计发现,发明专利诉讼周期均值为11. 51 个月;实用新型专利诉讼周期均值为 12. 3个月;外观专利诉讼周期均值为9. 46 个月。
 
  3. 2 上诉情况分析
 
  由前述分析可知,知识产权侵权上诉案件中权利人维权的时间成本往往高于民事案件的一般审限,上诉或申诉再审成为增加权利人维权时间成本的一项重要原因。因此,下面将从上诉率和上诉结果两个方面分析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上诉情况。
 
  3. 2. 1 上诉率情况
 
  在 2039 件有效著作权侵权案例中,一审审结1473 件,占总数的 72. 24% ;二审审结 566 件,占总数的 27. 76% ,无再审案件。三分之二以上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在一审终结,上诉率较低。在1126 件有效商标侵权案例中,一审审结的有 818件,占总数的 72. 65% ;二审审结的有 307 件,占总数 的 27. 26% ; 再 审 案 件 1 件,占 总 数 的0. 09% 。可见,商标侵权案件的上诉率也不高。在 839 件有效专利侵权案例中,一审审结的有450 件,占总数的 56. 02% ;二审审结的有 387 件,占总 数 的 43. 76% ; 再 审 案 件 2 件,占 总 数 的0. 22% 。可见,专利权侵权案件的上诉率明显高于著作权和商标权侵权案件。
 
  3. 2. 2 上诉结果情况
 
  统计结果显示,绝大多数的知识产权侵权上诉案件以维持原判结案,上诉维持率较高。结合前述诉讼周期的统计结果可知,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一审的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均较高,但二审和再审的诉讼周期偏长,导致少数案件权利人维权时间成本偏高。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中是否真正实现了对权利人损失的“填平”,是本部分关注的焦点。
 
  4. 1 对侵权损失的判赔情况
 
  4. 1. 1 法院对经济损害赔偿的判赔情况
 
  关于法院对经济损害赔偿的判赔情况,本文主要关注以下两组数据:第一组是法院判赔平均数额,第二组是经济损害赔偿的判赔支持度,即法院判决赔偿的金额与权利人诉求额的比率。经统计,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经济损害赔偿诉求的平均金额为 7. 7 万元,法院判赔的平均额为 1. 5 万元。从案件判赔支持度来看,有35. 88% 的案件支持度低于 20% ,31. 13% 的案件支持度在 20% - 40% 之间,全部案件的平均支持度为 31. 10%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经济损害赔偿诉求的平均金额为 32. 6 万元,法院判赔的平均金额为 6. 2 万元,约 50% 的案件支持度低于 20% ,全部案件的平均支持度为 34. 81%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经济损害赔偿诉求平均金额为 50. 1 万元,法院判赔的平均金额仅为 15. 9 万元,法院对专利侵权的判赔支持度平均为 36. 80% 。其中,在采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额的专利侵权案件(占全部专利侵权案件的97. 25% )中,平均赔偿数额仅为 7. 96 万元。相比之下,美国 2007 - 2012 年期间专利诉讼赔偿额平均高达 2940 万元①。由此可见,我国专利侵权“赔偿低”并非虚言。
 
  4. 1. 2 法院对权利人精神损害的赔判情况
 
  目前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的著作权领域,并且仅适用于原告是自然人的情形。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部分权利人主张商誉的损害赔偿,但未获支持。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度很低,在笔者收集到的 1116 件涉及侵犯著作人身权的案件中,除去权利人未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 56 件外,法院部分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的只有 5 件,全额支持的则没有。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判决理由是:经济损害赔偿已足以弥补权利人
  的精神损害,无需另外负担精神损害赔偿,或是权
  利人无证据证明其遭受精神损害。
 
  4. 1. 3 法院对于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标准的适用情况
 
  我国知识产权法对于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标准一般包括: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许可费的合理倍数,如果依据以上标准都难以确定的,可由人民法院在一定限额内酌情确定,此即所谓“法定赔偿”标准。经统计,在著作权案件中,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采用“实际损失”标准的占 21. 21% ,采用“违法所得”判赔标准的仅有 0. 25% ,采用“法定赔偿”判赔标准的占 78. 54%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采用“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标准的各占 1. 37% 和 1% ,而采用“法定赔偿”标准的则高达 97. 63%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采 用“实 际 损失”、“违法所得”和“合理倍数”标准的分别占1. 67% 、0. 48% 、0. 60% 、,而采用“法定赔偿”标准的高达 97. 25% 。
 
  综合以上数据,如图 4 所示,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都规定了多种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并且“法定赔偿”标准都是最后的选择,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都采用了“法定赔偿”标准。事实上,我们发现大多数原告在主张赔偿额时都是以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作为计算依据,但法院在判决时往往以其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为由否定其采用的计算方法,转而适用“法定赔偿”。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发现,依据“法定赔偿”所确定的获赔额均值和判赔支持度均值一般都低于适用其他确定标准时的水平②。这一结果一方面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取证难度较大等因素有关,反映出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举证技巧或举证意识不足,另一方面也反映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自由裁量权过大,存在过度采用“法定赔偿”标准、压低赔偿额的倾向。
 
 
  4. 2 对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的赔偿情况
 
  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均规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主要包括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费用①。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维权合理开支还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律师费用。由于维权合理开支往往数额不菲,因此对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的赔偿情况是分析能“填平”权利人损失的另一重要内容,也是反映侵权人侵权代价的依据之一。经统计,在著作权侵权案例中,原告明确提出合理开支诉求数额的有 1270 件,而其中法院明确判赔合理开支数额的只有 299 件,判赔额均值为3274 元,判赔支持度平均为 52. 12% 。在商标侵权案例中,原告明确提出合理开支诉求数额的有626 件,而其中法院明确判赔合理开支数额的只有 274 件,判赔额均值为 9564 元,判赔支持度平均为 56. 12%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明确主张维权合理开支数额的有 338 件案例,而法院明确判赔合理开支数额的只有 134 件,赔 偿 均 值 为10861 元,判赔支持度平均为 70. 66% 。综合分析判决书中的判决理由,我们发现,法院对于维权合理开支判赔支持度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权利人的举证情况,以及法院对律师费的支持态度。用于调查取证的差旅费、购买侵权产品费用、公证费等,只要有相关证据,一般都能得到法院的全额支持,但对于律师费的支持情况则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实践中由于律师费往往在“合理开支”中占有较高的比例,故笔者专门就法院对律师费的支持情况作了统计分析,结果显示,法院部分支持律师费的情况居多,全额支持或完全不支持的比例均较小。同时,也有相当比例的原告根本未专门提出律师费的诉求。法院完全不支持律师费的案件,大多是法院认为原告缺乏证据支持。对于部分支持律师费的案件,少数是因为原告举证不足,但更多的情形是即使原告提交了律师费用的充分证据,也很难得到法院的全额支持。法院常常以原告的经济损失诉求并未得到全额支持为由,认为律师费用也只应酌情部分支持。法院全额支持律师费的案件所占比例很小,此种情形大多是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十分充分,且原告对律师费的诉求额较低。
 
  5 主要研究结论及启示
 
  综合上述实证分析,本文得出如下基本研究结论:
 
  (1)我国知识产权维权“(经济) 成本高”问题并不像舆论所反映的那样显著。统计表明,大部分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中,权利人维权经济成本并没有我们预想中高,经济成本畸高的只占极小比例。包括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及其承担的诉讼费用在内,著作权人维权经济成本的均值为 0. 69万元,商标权人维权经济成本均值为 3. 1 万元,专利权人维权总经济成本均值为 2. 1 万元。
 
  (2)我国知识产权侵权上诉案件维权时间成本偏高,“周期长”问题确实存在,且多因被告启动无效确权程序而引发诉讼中止所致。本文统计发现,未上诉案件大多可在 6 个月的法定一般审限内审结,但上诉案件的诉讼周期则普遍超过 9个月的法定一般审限。72. 24% 的著作权案件和72. 65% 的商标权案件由一审审结,上诉率并不高,但专利案件的上诉率较高,约为 44% 。绝大多数上诉案件以维持原判结案,表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一审的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均较高,但二审和再审的诉讼周期普遍偏长,其中大多是因被告启动商标或专利无效确权程序引发诉讼中止而导致。
 
  (3)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低”问题十分突出,法院过多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额,权利人往往得不偿失,而“举证难”是导致这一结果的关键因素。统计表明,在我国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侵权案件中,法院判决赔偿的平均金额分别为 7. 7 万元、6. 2 万元和 15. 9 万元,均只占权利人诉求额的约三分之一。对于权利人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法院极少予以支持。法院对于维权合理开支的判赔支持度主要取决于权利人的举证情况,以及法院对律师费的支持态度。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78. 54% 的著作权案件、97. 63% 的商标权案件和 97. 25% 的专利案件均采用“法定赔偿”标准。虽然大多数原告在主张赔偿额时都是以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作为计算标准,但法院往往以证据不充分为由不予采纳,并有压低赔偿额的倾向。权利人“举证难”事实存在,且是造成“赔偿低”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据以上分析结论,本文对于我国有关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制定以及正在进行的《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的新一轮修订提出以下建议:
 
  (1)有必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代价。具体而言,可大幅提高“法定赔偿”金额的上限,并适度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真正形成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威慑。在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时,应严格其适用条件,宜只限于针对“恶意”侵权行为,并防止出现“专利流氓”等投机者。
 
  (2)从解决“举证难”入手,破解“赔偿低”问题。建议改革和完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证据规则,适当加大被告的举证责任,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并可考虑赋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职权。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限制“法定赔偿”标准的过度适用,使“法定赔偿”标准恢复其补充性的原本地位,从而使赔偿能够真正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不再让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钱”。
 
  (3)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确权机制,彻底解决知识产权维权“周期长”问题。“周期长”的重要原因在于我国知识产权确权机制过于复杂、冗长,这一弊端是长期困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大顽症。2014 年底,学界呼吁多年的知识产权法院终于在我国北京、上海、广州试点成立。鉴此,本文建议以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为契机,借鉴德国、美国等国的成功经验,进一步优化我国专利、商标无效确权程序,以根治知识产权维权“周期长”之积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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