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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确权和诉讼规避技巧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8-03-19

  高永懿(主持人):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非常欢迎大家参加今天下午的“赴美企业IP锦囊-美国专利确权以及诉讼规避技巧”论坛,我是高永懿。请允许我介绍一下到场的嘉宾,他们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张学军,国家知识产权局国际项目处处长陈曦,美国Duane Morri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David Xue,维信诺知识产权部总经理柯晓鹏,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家用知识产权主管吴少波,权大师创始人兼董事长孟潭,权大师联合创始人林松涛,北京布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秦卫中。同时非常感谢各位到场的知识产权界同仁!

  大家都知道,近几年国家在推进“一带一路”的建设,我国企业也逐渐将业务扩展到美国等市场。特朗普政府上台后特别强调美国优先的政策,尤其重视利用知识产权作为工具来帮助美国企业与其他国家的企业进行竞争,并出台了很多知识产权政策,这方面的报道比较多,大家也都比较熟悉。在这样的背景下,针对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的专利诉讼,如何在美国进行专利布局等这些我们比较关心的问题,非常有幸地邀请到诸位嘉宾给大家介绍一些非常宝贵的经验。首先请允许我介绍一下今天演讲的第一位嘉宾,北京布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秦卫中先生,他演讲的主题是“中国企业申请美国专利所面临的审查疑难问题的处理方案”,大家欢迎!

  秦卫中:大家下午好!很高兴有机会介绍一下与美国专利实务相关的一些经验。在业界有一种说法,“当今世界有两种专利制度,一种是美国的,一种是其他国家的”。中美在专利实务方面有一些差异,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提高专利在美申请的质量或者降低申请成本。2017年我们走访了一些存在美国专利申请需求的企业,接触到与美国专利实务相关的一些问题,我今天主要针对中美专利的差异问题作探讨。

  第一是专利客体方面的差异。比如以软件为客体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不会存在问题,在美国就有可能因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而得不到授权。实际上美中对专利客体的规定是很接近的,但美国在专利审查的操作层面更加严格,导致像计算机程序、算法等发明创造进入美国因撰写不当而得不到授权。从美国法院做出的相关案例也可以看出其可专利性标准的演变和各级法院的认定标准的差异。比如有关数据处理的专利,2008年之前美国法院认为对于数据处理的专利如果有数据的转换并产生可实用的、具体的结果,就具有可专利性。2008年之后认为实现客体转化并与特定的机器结合起来才具有可专利性,但随后又提出机器转化标准并不是唯一的标准。2014年的判例又指出计算机上执行抽象概念也不是一个可专利的客体。该案件之后很多软件发明都依据这个案例被判断为无效,对很多软件公司产生了巨大影响。这个判例是一个积极的判例,带给软件专利一丝曙光,它指出在确定抽象概念时要参考内容进行判断。但实际上因为抽象概念而得不到授权,相当于所有的应用结合都被禁止了。对此我们在处理新申请或者在处理OA时可以借鉴如下做法:限定更多的非抽象概念的特征;增加一些执行主体:可以考虑将特定的客体转换为另一种状态或事物:实际应用与抽象概念相结合。虽然当时的判例并不是唯一的标准,但这些思路仍然是可以借鉴的,并且在OA阶段可以考虑用这些正面的判例做争辩。

  通常软件专利模块+功能在中国具有可专利性,但在美国不具有专利性。在美国,如果申请人的要求属于第112条规定的功能限定性就会出现很多问题。功能性限定会将专利特征解释为仅覆盖说明书限定的实际范围。如果审查员认为申请人接受功能性限定这个事实,审查员会审查说明书中是不是具有备用的结构、材料、动作的描述,如果没有,审查员会认为功能性限定导致产品不清楚。所以我们不建议在美国申请专利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方式,原因有二:一是范围只限于说明书中的内容,二是不清楚。一般我们在写模块+功能时,在说明书里根本不会有对具体实施和详细结构、材料及动作的描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应对?

  一,如果希望保护功能性限制的话,需要在说明书中把结构、材料、动作描述清楚一些,尽可能多写一些实例,因为它只能覆盖到说明书里的实例。

  二,增加实体装置实例。有些情况是这样的,在说明书里没有写具体实体装置或对具体的特征或动作进行描述,只写了模块+功能的方式,申请进入美国之后,是没办法改成实体装置的要求,因为这会导致不清楚,这个装置得不到支持要被删掉。我们通常希望在申请阶段和OA阶段加一个实体装置的描述。新申请的时候有相关实体装置的实例,便可以改成相应的实体装置形式。

  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有单一性的要求,美国也具有相类似的限制性要求。在美国申请时审查员可能发出限制性要求审查意见,如果我们按照单一性的要求去理解的话就会感到很困惑。美国的这种限制性的要求其实是为了减轻审查员负担,如果有实例的话审查员不会发出要求。查验员发出限制性要求的情况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常规的限制性要求,一种是关于种类的选择。第一种情况是申请人有多个发明,审查员会让申请人进行限制,只审查申请人某一种发明,其余发明申请人需要提方案。第二种情况是申请人有一件发明但却有多套方案,审查员只审查其中的一套方案,其余方案由申请人进行限制,待审查员审查完一套方案以后再审查其余方案,这种情况下对其他方案不是不审查,而是不检索。

  在新申请阶段要避免刺激审查员发出限制性要求。比如在实例中可以列出不同实例的说明,不要使用“第一实例”、“第二实例”的说法。在OA阶段最好不要争辩,争辩通常是徒劳的。

  关于最宽合理解释。最宽合理解释指基于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所给出的最宽的、合理的解释。审查员在检索时会先把材料限制在一个最可能宽泛的范围,而申请人的权利要求其实不在这个最宽泛的范围内。如果申请人不做修改,没有把权利要求的范围限定到真正想保护的范围的话,是很难说服审查员的。

  我们公司也希望为高端客户提供高质量服务,我们的优势在于我们的核心管理层都是具备中美两国专利代理人证的。谢谢!

  高永懿:感谢秦总带来的美国专利申请实务方面的介绍,下面介绍第二位演讲嘉宾,David Xue,薛博士。他的演讲题目是“美国专利保护最新动态及IPR对诉讼早期解决的重要性”。

  David Xue:大家下午好,很高兴在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下美国专利法的最新动态及早期诉讼解决策略。我们的客户涉及人工智能在内的各个高科技领域,美国的客户在人工智能硬件、软件方面做的确实比较好。

  首先我讲一下2017年美国专利法的最新动态。2017年美国最重要的专利法判例就是TCHeartland案。在该判例之前,美国专利诉讼有个很奇怪的现象,即所有的专利诉讼都集中在某几个法院。在此案件之后,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专利诉讼只能由被告的注册地点或者经常从事商务活动地点的法院管辖。比如公司中有雇员是德州的,雇员在家里工作,那是否能在德州法院起诉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雇员的住所地并不是被告的常规商务地点。大家可以看一下屏幕中的图表,显示了专利诉讼数量呈断崖式减少。该判例不仅对新发生的专利诉讼有影响,对之前在德州东区进行诉讼的案件也有影响,很多被告都想将案件转移到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进行审理。该规则对于如何处理美国企业的诉讼是很明显的,但是对于外来企业、国际企业没有规定明确的处理规则。在过去,如果要起诉一个国际企业,会把美国子公司和国际母公司一并起诉,但现在如果美国子公司不在德州的话,为了还可以在德州进行诉讼,就只能起诉国际母公司了。

  我稍微提几个方面,但因时间关系不再深入讨论,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自己具体研究。第一,允许权利人在了解到侵权事实后可以不立即采取行动,待侵权行为达到一定规模再做出行动。第二,专利产品即使没有公布产品细节但已销售达一年便无法得到授权。第三,允许专利持有人在复审过程中修改权利要求。

  下面简单介绍一些统计数据。2000-2016年美国专利申请数量基本上稳定,授权比例在过去的5年保持在70%左右,其中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率最高,但一般来讲外观设计价值比较低。像我们比较关心电脑类、半导体、通讯设备专利的授权比例大约70%多。

  根据数据统计,2017年有3500多件的专利诉讼,从右边的图表中可以看出德州东区的专利诉讼案件数量最多,是美国专利诉讼数量最多的地方之一。

  在美国我们为什么频繁成为专利诉讼的被告呢?首应应明确的是我们能够作为被告证明我们已经足够强大了。若我们还不足以对对方构成威胁,对方也不会起诉我们。另一个原因是专利流氓的存在,说好听点叫NPE,不好听点叫Patenttroll。我们曾经有个客户是戴尔的供应商,他和戴尔合同中的补充条款写明如果戴尔由于使用他的产品而侵权,他就要负责赔偿。根据这个条款,我们的客户几乎需要赔偿戴尔所有的诉讼损失,因此为了减少损失往往要在戴尔被起诉时主动参与进来,帮助戴尔打赢官司。

  某些时候无法防止被起诉,但一旦被起诉应积极行动以减少损失。对此有几点建议。被起诉后首先就是保存证据,不能删除任何电子邮件,跟产品相关的所有文档、资料要详细保存,不能做出任何有销毁证据嫌疑的行为,尤其是是关于产品收入的证据,万一判决侵权后是根据销售收入为基础进行计算的。其次是寻找关键证人。一般来讲主要是了解专利的中层技术骨干,除这些人之外其他了解案情并且应变能力较强的证人也很重要。再次是了解对手的情况。充分了解对手为何起诉,理由何在,证据有哪些,做到知彼知己,从容应对。最后要未雨绸缪,考虑加入专利联盟。联盟内成员的专利可以被许可、买卖、转让,但是不能用来对付联盟里的其他成员,也就是在加入联盟以后不会受到联盟内的专利威胁,那样会大程度地降低危险。

  遇到诉讼时要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以较低的成本解决诉讼,不要影响到企业的商业利益。在此主要给大家提供两点早期诉讼策略。在遇到诉讼时首先确定涉案专利是否属于美国专利法第101条可保护的对象,若不属于,那么诉讼便已告终结。其次是提起专利复审(IPR),先让诉讼程序停下以争取时间。

  与第101条有关的最著名案例的就是美国最高法院作出的Alice案件。Alice案件的分析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判断产品是否为一个抽象的概念,第二步是确定是否属于可以被保护的实体。从Alice案件之后,很多判决经常引用的两个标准,一个是Enfish,另一个是DDR。比如说电脑病毒是根源于电脑本身的一个问题,防病毒的软件也是基于电脑本身的问题,那防毒软件是可以被保护的。还有一个例子,我们有个客户是美国很大一间游戏软件公司,他为了为了增加游戏的真实性需要得到天气状况、球员身体状况、球员的赛季表现等这些实时更新的数据,我们成功地把这个案子给停掉了。我们认为这些是不被保护的东西,更新软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更新本身没有任何地方体现出计算机本身或者软件本身,对技术本身没有任何贡献。当时法院也同意了我们的观点,所有游戏更新类的软件都不作为可保护的对象了。

  关于专利复审,它是2012年9月份以后才有的。IPR分为两个时间段,第一段是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半年内决定是否立案或者启动。第二段是立案后1年半内作出最终答复。一旦被立案之后就可以要求法庭暂停诉讼。立案的标准也不是很高,只要在一项权利要求上存在合理的可能性。而CBM和PGR大部分属于IPR的范围内。专利复审案件大部分属于电子和计算机等技术领域,占了58%。专利复审的立案率这几年略有下降,但还是比较高的。像我个人比较关心电子类、机械类领域,立案率在70%左右,也就是说专利有70%的几率被专利局认定无效的,这个比例相对与被告来说还是比较有利的。根据我们公司的统计,我们的专利复审成功率是88%,高于70%的平均水平,位居全美第一。我想利用这张图表(屏幕图表)说明的是在专利复审立案后的无效宣告比例。在所有被立案的专利中,所有权利要求被废止的占65%,部分废止的占16%,只有不到20%的专利能够全身而退。

  我个人感觉这几年德州东区的情况跟过去相比好了很多。法院决定是否暂停诉讼会考虑是否有利于简化诉讼中的问题。如果你挑战了对方提供的所有专利要求,你的所有要求都被IPR立案了,那你就有很好的机会使法院考虑把问题简化。你做IPR最好是多包括若干个对比的可能性来增加你成功的几率。法院还会考虑对于专利的持有人是不是有不利因素。

  最后我简单介绍一下我们的律所。我们是美国100大的律所之一,有800多名律师,2016年被评为最好的律所之一。我们和其他律所相比优势在于对知识产权这方面有更多的重视,大概有100多人在做这方面的事情。大家有什么需要的话我们很乐意为大家服务。谢谢大家!

  高永懿:谢谢!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最终是靠司法制度维护的,美国也好,中国也好,判决会对各个产业的发展产生影响。请允许我介绍今天第三位嘉宾张学军庭长,她演讲的题目是“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的永久禁令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张学军:在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些我在司法审判当中的经验、体会。去年我在中国知识产权会上作了演讲,一年时间过去了,我自己的感受是这个问题没有搞清楚,反而更加的迷茫了。国内和国际发生了巨大的利益争夺,很多问题因此更加复杂化。

  今年专利会议上某总和某律师发生了激烈的口角,可见利益冲突有多大。关于标准必要专利为何产生,如何界定标准必要专利,在标准必要专利方面我们有何司法成果,标准化组织的由来、功能和目标等方面的问题我也曾和大家作过介绍。标准必要专利属于不可替代或者替代成本极大的专利,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专利劫持、专利费叠加的问题,所以标准化组织做了很大的努力,提出FRAND原则以解决相应的问题。

  关于标准必要专利中相关市场的确定,主要考虑的是标准必要专利是否不可替代或替代成本过高。从这些角度来考虑某专利是否具有垄断地位,以及在实施过程中有没有利用垄断地位。关于滥用垄断地位的界定,主要是从不公平的高价搭售、永久禁令(我们称之为停止侵权)的角度考虑。综合分析之后得出来的结论是,一个标准中有上百个、上万个专利,每一个专利独立的构成一个标准必要专利,由于有N个专利,构成了一个相关市场的集合。曾有判决书对垄断的属性下了这样的结论:由于都要去实施这个标准,若不实施则生产的产品无法与其他的产品兼容,产品不可能国际化,所以这个标准中的专利会带有封锁效应成为唯一必须使用的技术,因此在这样的情形下,不得不寻求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实施人就会丧失进入市场的机会。关于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法院是这样考虑的。毫无疑问,在某个市场中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是唯一的供给方,我们就应该考虑到它完全的市场份额可以组织其他的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同时考虑某些情况下专利持有人是NPE,它不生产产品对方也就没有办法跟它进行专利交叉许可,在此情况下就加重垄断。

  在华为诉IDC案件中,法院比较了IDC对苹果等其他四个公司的许可费,认为IDC对华为存在过高定价的行为。同时法院认为当时快要进入4G时代,涉案专利就没有进一步进行开发和研发的必要,所以成本是稳定的。

  我们对于高通垄断案作了诸多研究,相对于爱立信的案件,发改委所做得比较衡量更精细了,同时高通也配合调查。高通案件中,在相关市场的问题上,主要考虑标准的可代替性。由于标准在此已经不可替代了,在这种情形之下再去考虑在一个标准中,每一个专利都构成一个相关的市场,有N个专利就构成一个专利相关市场的集合。在这点上高通和爱立信的案子是相似的。关于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由于高通占有百分之百的市场份额,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存在则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有证据表明高通拥有超过200家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的被许可人,且绝大多数许可协议是高通单方面确定的。一个合同是双方洽谈还是单方确定,也是考虑一个主体是否具备支配地位的因素。高通的商业模式是这样的:它拥有一个非常巨大的专利包,在专利包中不断有专利过期,它不断地往专利包中填充新的专利,但是不提供专利清单,无法确定专利进出的流水量是否平衡。高通将非标准必要专利和标准必要专利打包(非标准称为硬件部分,比如摄像头、外壳、麦克风等)再以整机价格来收许可费,发改委认为这种情况存在费用过高的可能。关于搭售的问题,由于高通对于非标准必要专利和标准必要专利不进行区分,首先被许可人为获得标准必要专利肯定需要为非标准必要专利付出成本,其次非标准必要专利搭售进去以后,被许可人既然已经为非标准必要专利支付了许可费或成本,就不可能另外再开发或购买与搭售的非标准必要专利功能类似的专利了,发改委认为这两种情况会对竞争构成妨碍。在以上的情形之下,发改委做了对高通的相关罚款决定。在高通案件之后,由商务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四家一起拟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其实是把高通案和爱立信案的成果以条文的形式写了进来,不过现在还没有通过。

  关于标准必要专利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这一年发生了巨大的争议,对此反对者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第一,反对者认为FRAND不是行政性垄断,是通过竞争产生的标准,这些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也是优质技术的研发者,他们是市场竞争的优胜者,他们优势地位是竞争的成果,所以对他们不应该考虑垄断的问题。第二,反对者认为FRAND是专利权人和实施者之间谋求共同利益的过程,彼此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实施者必须承诺诚意谈判并给予权利人高额的利润,然后专利权人才会许可实施者实施专利技术。第三,标准化组织试图实施更为有利于实施者的政策,均以失败告终。第四,FRAND建立的原因在于理论上存在专利挟持和专利费叠加的问题,但该理论本身被否定了。比如电子产品领域技术更新快,价格却不断降低,消费者不断地享受福利,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可能还有垄断。第五,是否真的存在许可费堆叠,应当由实施者来举证证明。

  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新任领导于2017年11月10日发表演讲,要点包括:FRAND承诺不是一种强制许可制度;反向专利劫持给创新带来巨大风险,比“专利劫持”引发的问题更严重;通过寻求禁令救济来保护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不违反反垄断法;目前权利人和实施者在司法领域争夺的焦点在于是否应当判令禁止侵权。

  去年特朗普访华的时候随行的有高通的总裁,他和小米CEO雷军签了高额的专利许可费合同,从这样的政策中也能看去标准必要专利的发展趋势。

  简单讲一下我对此类政策变化的评析。第一,它跟行政垄断是有绝对的区别的。第二,我对FRAND属于实施者跟权利人之间谋求共同利益的权利义务持保留观点,因为FRAND是专利权人向标准化组织承诺会公平合理无歧视地将其专利许可给潜在的实施者,专利挟持理论本身或许错误,不过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专利费叠加的问题。

  最后跟大家讲一讲中国法院的一些相关规定。专利法司法解释二是在2016年通过,当时在专利法司法解释二中提出了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华为与三星的案件因为涉及保密信息所以判决还没有公开,所以我们不作细节上的讨论。案件中华为没有明显的过错,三星有明显的拖延过错,因此判决会令其停止侵权,并且法院也会考虑让双方继续谈判直到达成合理的协议。

  高永懿:接下来邀请的五位嘉宾就当前中美环境下IPR如何利用其企业资源并借助政策实现发展进行演讲。下面有请这一阶段主持人林松涛。

  林松涛:大家下午好,接下来进入到本次活动的互动研讨环节,主题是“中国企业走出国门的知识产权诉求以及策略”。在中国加入WTO以后,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到国际竞争中,在这个过程中很多的发达国家、跨国企业会制造一些贸易壁垒,比如说像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等。随着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我们的企业又如何能够把握好知识产权的金钥匙,使知识产权能够为中国企业走出国门保驾护航呢?今天我们有幸请到了来自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机构的专家进行研讨。首先介绍一下各位嘉宾:国家知识产权局国际项目处处长陈曦,维信诺知识产权部总经理柯晓鹏,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家用知识产权主管吴少波,美国Duane Morris律师事务所合伙David Xue,权大师创始人兼董事长孟潭。

  政府制订政策的最终落脚点在企业,因此首先请两位企业代表就国内企业向美国等国家申请专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演讲。有请维信诺的柯总进行分享。

  柯晓鹏:谢谢主持人的介绍。维信诺是做显示屏的企业,目前正在逐步打开国际市场。在未来5-10年显示屏领域主要是中国企业和韩国企业的全球性的竞争。作为中国科技企业的代表,维信诺对知识产权非常重视。目前我们的知识产权团队有20多位同事,2018年会增加到40多位,这在中国算是一个比较大的团队。

  今年我们公司对于国际专利申请方面会有较大投资,以完善国际专利布局。 我们这个行业的竞争主要集中在中国和美国这两个市场,另外在日本、韩国、欧洲的竞争也比较激烈,我们的专利布局也主要分布在这五个国家或地区。在关注的具体政策方面,应该说我们现阶段主要关注审查政策。我们的专利机制既包括宏观方面的国际专利布局,也包括具体方面的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规范。显示屏领域与通讯领域在专利问题上还是有较大差别的。可能会因政策上的差别导致在不同的地方申请产生的结果不同。另外我们公司也比较关注专利布局的质量和效率,比如在时间方面专利代理机构能否给予我们明确的时间点、时间期限,在内容方面专利代理机构能否符合翻译、改写、OA的要求。我就先讲这么多,谢谢。

  林松涛:接下来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吴总为大家演讲。

  吴少波:我主要结合我们公司的经验,来谈一下企业在进行国际专利申请时应注意哪些问题。首先我们应明确申请的目的是什么,因为企业在不同阶段申请的目的是不一样的。比如我们格力电器,在早些年国外专利申请主要以OEM(原始设备生产商)为主,演变为现在以OBM (原始设计制造商)、自主品牌为主。在2017年格力的自主品牌国外销售额占国外销售总额的30%。

  通常来说我们进行国际专利申请的目的主要是防止竞争对手的模仿,为产品打开市场。可能外界认为格力只涉及空调产业,实际上我们已经成为集电器、智能装备、模具等行业为一体的全球性工业集团。因此为大家分享一下我们的经验。首先企业在进行专利布局时应该考虑到不同市场、不同产品之间的差异。比如针对不同产品,我们的家用空调的产品周期为2-3年,商用空调的产品周期为5-10年,那么对商用空调的专利布局规划就应更长远一些。又比如针对不同市场,美国、德国基本不使用壁挂式空调和柜机式空调而以窗机式空调为主,那么在美国、德国进行专利布局时就应着重关注窗机式空调的专利布局。其次企业也应该借鉴、参考竞争对手是如何进行专利布局的,分析一下竞争对手在哪些领域、对哪些产品、对哪些技术比较关注,从而对市场走向有一定的了解。

  国内与国外在申请程序、司法程序等方面的差别还是比较大的,企业对这些也应该做到有一定了解。比如某些国家有临时申请的规定,企业能够做到了解并及时运用的话还是有相当大的帮助的。

  林松涛:接下来请陈曦处长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角度,为大家介绍一些我国政府为促进我国企业在国外进行专利申请以及布局所做的相关政策。

  陈曦:国家对于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如何进行专利申请及维权是相当重视的。我们做过统计,我国对外出口额最大的是美国,其次欧洲地区,然后是日本和韩国。我们给企业提供了很多的帮助和服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签署互惠协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美国、日本、韩国、英国、德国、以色列等20多个国家签署了政府间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国企业在国外申请专利可以得到加快审查的优惠,缩短专利申请周期。当然这项优惠政策是相互的。外国政府遵守这些协议后,我国企业的专利申请授权率会比平均授权率要高,申请费用也会低一些。

  二是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中国和多国建立了专利信息查询系统,利用这个系统可以查询到外国的专利。我们还开发了一个包含十几个国家法律在内的查询软件,里面包含130多部法律的中文译本,并且此软件也提供知识产权合作者名目,以帮助企业寻找合作伙伴。

  三是建立维权援助服务。我们提供知识产权维权公益援助电话咨询,号码是12330,大家如果在维权中遇到问题可以与我们联系。我就先讲这么多,谢谢。

  林松涛:我曾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多年,这些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国际合作,为我们企业更好地走出去提供了很多服务,未来更会出台一些有利于中国企业发展的政策。接下来有请David Xue就中国企业走出去时服务机构该如何提升服务水平为大家演讲。

  David Xue: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进入到美国市场,为此中国企业需要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专利布局,而中美在专利方面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别。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能提供以下作用:

  一,为中国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我们可以为中国企业提供美国的市场与法律的最新消息,为中国企业制定策略,降低专利被诉风险,缩短专利申请周期,以尽可能地为中国企业减少成本。

  二,为中国企业提供沟通的桥梁。中美之间在法律规定、宏观政策、市场走向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别,中国企业刚进入美国市场若没有及时地了解到这些方面差异可能要走很多弯路、浪费很多资源。因此,作为对美国社会有着深刻了解的我们来说,可以为中国企业及时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林松涛:接下来请孟潭分享经验。

  孟潭:我做了10年的专利代理,其中很多是中美专利方面的。我们很希望整个知识产权行业的理念发生转变的,像格力、维信诺的观念转变就比较早。我主要讲两点。

  第一点,之前大家的观念中都认为专利是根据技术产生的,但现在很多事务所和客户都转变了观念,认识到专利是因商业而产生的。比如说在以前的合作模式中是顶层技术人员将技术信息向代理人递交,但现在情况发生了改变,比如在我们与维信诺的合作中,事务所合伙人和总经理之间就整个公司的专利布局进行沟通,提醒发明人目标产品、关键技术点应该是什么。在这种新的合作模式下会尽量减少垃圾专利的出现。

  第二点,是关于涉外方面的。在我们和David事务所受理的案件当中,有很多是其他事务所打了很多次没有通过,但是到了我们手中很快速地通过了,原因就在于中美之间在专利技术价值和商业价值上的理解相差是非常大的。David事务所的人员具有美国思维,精通英文,可以用英文很好的与客户交流。我们虽然英文不是很精通,但是我们熟知中美法律,更加熟悉中国的商业模式,因此我们可以为客户提供沟通的渠道、转换的渠道。

  关于刚刚提到的PPH,我有一点不同的想法,现在我们不太建议客户用中国的案件去申请PPH。因为中国大部分的企业,哪怕是大公司,在中国委托一个小事务所,到国外再委托一个大事务所,这就导致国内的权利要求范围不是很合适的。我们的PPH出去的时候保持原来范围或者缩小范围,没有办法扩大范围,实际上是带给自己更多的约束。

  林松涛:以上是从企业、政府、服务机构的角度进行的分享。在座的各位都是在企业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负责人,作为企业的知识产权负责人如何让企业的决策层更加重视知识产权?

  吴少波:我在格力电器工作10年了,我们大体经历了这样两个变化:首先是团队的变化,我们的知识产权团队由我刚来时的5、6个人,发展成拥有70多人的大团队。其次是我们主管领导的变化,我们从原来属于科技管理部的下属科室,转变为公司的一级部门,并且我们在很久之前就拥有向董明珠董事长直接做汇报的权限了。

  我们团队在发展的过程总也做出了许多成果,能得到了公司的认可。2017年格力在知识产权上的投入已经超过1亿人民币,这是很大的投入。为什么我们会有这么大的投入?通常来说企业重视知识产权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企业从知识产权投入中获得了更多的利益,另一种就是因不重视知识产权而吃过大亏。我们需要做的是让企业在稳定发展的过程中中重视知识产权,对此我们有两个方面的建议:

  第一是外部信息的输入。有些时候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者再怎么和领导者强调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他们也不会重视,而如果能让领导者与外界的专家、企业家进行沟通,或许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今年我就建议董总参加了中国专利年会,通过这种方式,加强了她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第二是内部信息的输入。我们知识产权部门要做好整体规划,比如今年有1个亿的预算,我们要让领导者知道这笔钱是怎么花的,要让知识产权运作与企业的未来发展、整体战略、经营目标相结合,并且将我们的工作成果向领导者展示,这样领导者才会愈加重视知识产权。

  林松涛:吴总分享的经验很好,不仅专业性很强,而且情商很高。接下来请柯总发言。

  柯晓鹏:维信诺的知识产权部也是一个一级部门,每个月会向CEO汇报一两次。对于如何在大方向提升企业领导对知识产权的重视,我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关键在于使知识产权的价值与公司战略及核心绩效相匹配。知识产权部门一定要明确公司及其他部门的规划。知识产权部门的人员除了需要具有较强的法律素养外,还要具备经营意识与流程能力。经营意识就是要明确认识到公司的整体战略,了解其他部门的规划,将IP工作与公司整体战略及其他部门的工作相契合,在公司的整个运行过程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价值。如何可能的话,通过让公司领导参加知识产权纲要制定等活动来引导领导者重视知识产权。对于成本、利润、竞争力等方面是CEO、董事会重点关注的事项,如果知识产权能够与这些事项挂钩,那么就更容易引起领导者的关注。

  林松涛:David Xue律师常年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下面请他简要介绍一下如何让企业增强知识产权意识。

  David Xue:我一直跟我客户强调,专利不是按照工程师的想法来施行的,而是公司整体战略布局的一部分。专利不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是商业布局问题。公司经营策略是什么,公司应该进入哪些领域,公司规划针对哪些竞争对手,这些都不是技术人员考虑的,是由CEO考虑的。公司领导者不能被技术研发人员牵着鼻子走,要从商业角度、从公司整体战略角度来进行专利布局,确定公司要研发的技术。在领导者确定大方向以后,要发动技术人员开发相应的技术,技术开发完成后及时进行专利申请,快速占领相关市场。这种从上到下,由市场到领导者再到技术开发人员的模式才是合理的。

  林松涛:接下来请孟总就这个问题从国内服务机构的角度谈一谈。

  孟潭:我们已经服务柯总所在的企业很多年了,能明显感受到柯总来到其公司后的变化。在柯总来到他们公司后,柯总完全改变了公司上层管理者对知识产权的观念,让公司管理者极大地提高了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但是现实情况中不是每个公司的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人都拥有像柯总一样的能力,尤其是我们所服务的公司中有很多是中小型企业,甚至有些公司连知识产权部门都不曾建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我们这些服务公司来提醒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建设,提高对知识产权的重视。至于如何提高企业管理者对知识产权的重视,我有以下几点思路:

  首先,服务机构的人员不能只懂法律,对于所服务公司的商业模式、相关市场走向也要有一定的了解。因为通常来说公司的管理者相比法律与知识产权更注重商业如何运作、产品如何打开市场,只有对这些方面都有一定了解的人才能与公司管理者实现无代沟的交流,建立起管理者对服务机构的信任。

  其次,将知识产权与企业财务挂钩。姑且先不考虑无形资产的估值这一方面,但如果能让企业管理者意识到加强知识产权建设会得到国家的政策扶持,会节省企业的运行成本,会提高企业的声誉,那么知识产权自然而然会得到管理者的重视。

  最后,增加企业管理者的紧迫感。往往很多公司因为知识产权侵权被判以高额赔款而因此倒闭,或者公司因知识产权侵权而经常陷入繁杂的诉讼,要让企业管理者认识到这些方面,让他们感受的紧迫感,只有重视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建设才能有效避免这些困扰。

  当然这些能力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拥有的,只有在日常的业务处理中时刻注意,注重点滴积累,总有一天会达到如柯总一般的水平。

  林松涛: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近十几年制订了一系列的政策,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发展创建了良好的环境。特别是知识产权强国政策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成绩更是令人瞩目。下面有请陈处长从政府的角度谈一谈企业如何提升知识产权意识。

  陈曦:跟企业不同的是,政府主要承担出台国家政策,实施纲要计划,建立各省市知识产权绩效考核机制,推动整体大环境下知识产权观念提高的责任。在具体政策上,比如我们在很多省市建立的专利导航试点园区,比如推行的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强企建设。大家可以多关注我们的政府网站,积极申报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成功后会得到很多的政策扶持。

  在去年的中国专利年会上,格力董事长董明珠和美的董事长方洪波的发言都非常精彩,为专利年会增添了很多精彩,企业家也可以积极参见这方面的活动。像刚才提到的知识产权要与企业的财务、市场结合起来,我也是赞同这个观点的。谢谢。

  林松涛:可以说我们已经迎来知识产权的春天,知识产权处在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未来它的前景是不可限量的。在座的各位是否有向几位专家提问的?

  现场提问:请教David Xue律师,美国关于专利恶意侵权是如何规定的?

  David Xue:恶意侵权就是明知存在某个专利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专利。恶意侵权的前提条件是侵权人必须为企业。针对恶意侵权起诉可以这样应对:委托律师出具一份报告,该报告能够证明行为人虽然知道相关专利存在但是根据专家的鉴定不存在侵权。我们的客户中有些经常收到其他企业认为自己涉嫌恶意侵权的通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给客户的建议是不要了解专利的具体细节,因为了解的越少潜在的恶意侵权风险就越低。在与对方沟通时也尽量不使用邮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而是在电话中联系,以避免后期诉讼中书面文件被发掘出来而对我们形成不利。

  林松涛:其他人还有没有相关的问题?没有问题的话今天就到这里,感谢各位嘉宾的分享,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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