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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63号
二审案号:(2017)沪73民终198号
【裁判要旨】
互联网环境下的软件干扰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综合考虑被控行为是否对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过度妨碍、被控行为是否具有正面的市场效应以及被控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所产生的影响,防止脱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标进行泛道德化评判。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载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载和公司)、载信软件(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载信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简称淘宝公司)
淘宝公司系天猫购物平台的经营者,载和公司运营有“帮5买”网站,并委托载信公司开发了“帮5淘”购物助手。“帮5淘”购物助手的功能包括为用户提供网购的全网搜索、比价、包邮等服务。本案被控行为主要表现为用户安装运行“帮5淘”购物助手软件后,大致出现的以下两种情形:(一)在天猫平台页面顶部地址栏下方插入横幅,该横幅上有相应的“帮5买”网站标识、热门活动推荐图片或商品推荐图片、搜索框等内容;(二)在天猫商城中具体的商品信息页面中插入“帮5买 扫一扫 立减1元”图标和“现金立减”等按钮,点击该些按钮则跳转至“帮5买”网站的宝贝详情页。该页面与“天猫商城”原有页面相比,商品配图、购买信息(商品名称、规格、购买数量、价格信息及购买按钮)等相同,其中价格信息处同时显示了“商品原价”(与原页面中的价格相同)、“帮我买价格”(比前述商品原价少1元)和“立减1.00元”标识。该页面下方的商品详情介绍中,首先展示了“帮5买”相应广告,之后的详情介绍内容与“天猫商城”的原内容相同。用户在“帮5买”网站上下订单购买该商品,购物款交付至“帮5买”网站,然后“帮5买”网站代替用户向天猫商户购买商品,再由天猫商城商户向网络用户发货。天猫公司认为载和公司、载信公司运营的“帮5淘”购物助手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对天猫公司的经营造成巨大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法院判令载和公司、载信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两被告间存在竞争关系,两被告的涉案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特点,同时会造成混淆服务来源、售后不良等后果,给天猫公司造成了损失,对消费者利益亦会产生一定的损害,还有可能导致网络购物平台失去培育用户流量的动力、破坏网络购物这一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故认定两被告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人民币110万元并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后,载和公司、载信公司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载和公司、载信公司未经天猫公司同意在其网站上插入信息,该行为实际上是对天猫商城网站运行进行某种程度的干扰。判断这种干扰行为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被控行为是否对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过度妨碍。市场竞争是对资源和交易机会的争夺,尤其在互联网这样一个竞争充分,且各种产品往往具有一定互相依附、关联的市场领域,要求经营者之间固守自己的领域提升业绩而不进行干扰是不切实际的,竞争者需要容忍适度的干扰。更为重要的是,创新更多地来自于经营者技术或商业模式之间激烈的撞击,而非各自在自己“地盘”上互不干扰的和平共处。本案中,两被告在具体商品详情页面的显著位置插入相应标识和按钮,与天猫公司网站内容形成一体,且通过插入的按钮引导消费者至其网站进行交易,用户对此无法选择关闭,该行为已严重破坏天猫公司网站页面的完整性,使得天猫公司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正常展示信息,已属于过度妨碍天猫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
(二)被控行为是否具有正面的市场效应。涉案软件所提供的帮购、比价等服务,能够为提升消费者利益带来一定的积极效应。但另一方面,涉案软件的行为也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提供服务的主体产生混淆,或认为原被告的网站具有特定的关联关系,其在在用户安装前作出的告知也未能有效消除相关公众所产生的混淆,客观上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三)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及消费者利益以及被控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所产生的影响。就本案而言,两被告的行为对天猫公司所造成的损害与其欲实现的正面效应显然不符合比例原则,且其提供的服务也非采取必需手段;从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来看,互联网环境下的比价、帮购等服务的开展是在相关电子商务网站的基础上进行的,两被告对原告的过度妨碍行为若长期进行,会给电子商务网站的商业投入和创新带来负面影响,进而破坏电子商务和比价、帮购等服务共存的生态,消费者也难以获得长期持续的利益。
本案裁判对于维护网络购物这一行为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