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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8号
二审案号:(2016)沪73民终242号
【裁判要旨】
在互联网环境下,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信息不能当然地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而需要结合个案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划定行为的边界。在判断使用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需考虑行为是否具有积极效果、积极效果与对原告造成损害的衡量、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影响等因素,对是否违反商业道德进行相对客观化的审查。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汉涛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杰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汉涛公司是大众点评网(www.dianping.com)的经营者。大众点评网为网络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消费评价、优惠信息、团购等服务,积累有大量消费者对商户的评价信息。用户在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产品中搜索某一商户,页面会显示其它用户对该商户的评价信息,其中大量使用了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另有来自于其他网站的评论信息。百度地图使用涉案信息时提供了“来自大众点评”的提示链接,但百度地图有部分商户中搭载有百度糯米的团购业务。在百度知道产品中,当用户在相应的搜索框中输入某一商家名称,搜索结果显示,评论信息虽标明了来源,但所有评论信息均来自大众点评网且全文展示。
汉涛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的行为替代了大众点评网向用户提供内容,由此迅速获得用户和流量,攫取汉涛公司的市场份额,削减汉涛公司的竞争优势及交易机会,给汉涛公司造成了巨额损失,其行为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百度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人民币9000万元。百度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且百度公司对信息的使用方式合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汉涛公司与百度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中大量使用来自大众点评网的信息的行为对汉涛公司造成了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百度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23万元。
一审判决后,百度公司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定百度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在互联网环境下擅自使用他人收集信息的行为是否正当的认定,并明确了如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市场主体在使用他人所获取的信息时,要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使用。信息并非法定的权利客体,当某一劳动成果不属于法定权利时,对于未经许可使用或利用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不能当然地认定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搭便车”和“不劳而获”。但是,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信息所具有的价值超越以往任何时期,愈来愈多的市场主体投入巨资收集、整理和挖掘信息,如果不加节制地允许市场主体任意地使用或利用他人通过巨大投入所获取的信息,将不利于鼓励商业投入、产业创新和诚实经营,最终将损害健康的竞争机制。因此,市场主体在使用他人所获取的信息时,仍然要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使用。
(二)如何判断经营者使用他人信息的相关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就本案而言,判断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考虑产业发展和互联网环境所具有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特点,另一方面要兼顾信息获取者、信息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三方的利益,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相对客观地划定行为的边界。本案中,百度公司通过搜索技术抓取并全文展示来自大众点评网的信息,这种行为已经实质替代了大众点评网的相关服务,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其欲实现的积极效果与给大众点评网所造成的损失并不符合利益平衡的原则,更可能使得其他市场主体不愿再就信息的收集进行投入,破坏正常的产业生态,并对竞争秩序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进而也可能会损害未来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一、二审法院均认定百度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强调了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数据信息不能当然地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而需要结合个案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划定行为的边界,明确了对经营者使用他人信息的相关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的判断标准。本案的裁判规则既鼓励市场主体诚实经营,对于企业为数据收集、挖掘、整理所付出的劳动给予应有的司法激励,也合理地确定了使用他人收集数据行为的边界,对于维护公平、健康的数据竞争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