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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性广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苏州某材料诉上海某科技股份

发布时间:2018-05-21

         二审案号:(2016)苏05民终10394号

  【裁判要旨】

  公司应对其员工的为职务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开竞争市场并不排斥比较广告的适当存在,但不当的比较广告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商业公司在发布比较广告时,应审慎把握广告的内容和尺度。

  【案情介绍】

  一审原告:苏州某材料有限公司(简称苏州某公司)

  一审被告: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某公司)

  原告苏州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经营范围为销售化工产品、粘合剂,生产销售防火净化库板、空调净化配件等。被告上海某公司成立于2007年,经营范围为粘合剂加工、化工原料及产品销售等。

  2016年5月13日,原告在腾讯视频平台发现一则“某某鲨鱼-李某”上传的标题为“某某鲨鱼掀起了手工净化板行业质量对比”视频,视频内容涉及将双方的净化板材表面进行撕扯试验并得出上海某公司的产品具有比较优势的结论。发布涉案视频的QQ号码及“某某鲨鱼-李某”头像LOGO等信息与被告官网显示的李某的相关信息完全一致,被告亦陈述李某确系其销售人员且该视频系李某发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海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审认为,李某发布视频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首先,涉案视频系李某通过其QQ号码登录腾讯视频平台发布,此举与常见的公司官网或传统媒体宣传在方式上有所不同,属于自媒体宣传的范畴。自媒体领域并不是法外之地,公司员工在利用自媒体高效快捷发布信息的同时,相关用人单位亦应注意加强对其职员自媒体宣传推广行为的管理和审核,肩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李某系上海某公司的销售人员且亦承认涉案视频系其发布,视频内容涉及通过与苏州某公司相关产品进行对比进而得出上海某公司相关产品具有比较优势。显然,李某发布该视频有通过比较优势的展现进而促进上海某公司产品销售的目的,涉案视频的发布与李某的工作内容存在直接关联。其次,名称为“某某鲨鱼-李某”的腾讯用户的用户名、头像LOGO等信息均明确指向上海某公司,故点击该视频的观看者势必将该视频的发布与上海某公司建立起紧密联系。综上所述,李某通过其QQ号码登录腾讯视频平台发布涉案视频的行为属职务行为,上海某公司应对李某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

  涉案视频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视频内容将双方的净化板材进行撕扯试验并得出上海某公司相关产品具有比较优势的结论,其本质系具有批评性质的直接性比较广告。一般认为,公开竞争市场并不排斥比较广告的适当存在,不当的对比极易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涉案视频将双方产品进行比较并得出优劣的结论缺乏详实的基础依据,简短的视频内容较为片面,涉嫌虚假宣传,上海某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二审主持调解,上海某公司就其员工的不当对比行为向苏州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点评】

  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的普及,人人皆是记者的自媒体时代到来。这一方面给信息的传播带来了极大便利,但另一方面传播者亦应肩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其中,当网传信息的传播者以企业员工、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身份出现时,对这些传播者与相关用人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尤其要注意二者之间责任的平衡。

  在本案的审理中,上海某公司员工李某利用腾讯视频平台发布的视频与其工作紧密相关,应定性为职务行为,此时上海某公司应对李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本案所涉比较视频本质上为比较广告,公开竞争市场并不排斥比较广告的适当存在,但不当的比较广告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商业公司在发布类似比较广告时应审慎把握广告的内容和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