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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2016)川01民初2470号
【裁判要旨】
享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简称,已经与经营主体建立了稳定的关联关系,产生了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可以将其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将他人企业名称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属于利用他人知名度以宣传自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介绍】
原告:成都其昌节水器具研究所(简称其昌节水研究所)
被告:长沙华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蕊电子公司)
其昌节水研究所于2007年成立,自成立以来一直将“其昌节水器具”作为企业简称,并于2010年注册了域名“其昌节水.cn”,在业内享有一定知名度。华蕊电子公司主要从事智能IC卡等节水设备业务。华蕊电子公司未经其昌节水研究所许可,在百度搜索竞价排名广告中将“其昌节水器具 全国免费热线400-609-3848”作为标题突出显示,访问者通过点击该链接可直接进入华蕊电子公司网站。其昌节水研究所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华蕊电子公司在《中国节水》杂志以及网站www.zhinenka.com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2.华蕊电子公司赔偿其昌节水研究所经济损失87500元,合理开支12500元(包括公证费2500元,律师费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予以保护。其昌节水研究所企业名称虽不是“其昌节水器具”,但其自2007年成立以来对企业作了大量广告宣传,且产品销售范围较广,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可以认定“其昌节水器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已经与其昌研究所建立了稳定的关联关系,产生了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其昌节水研究所的企业名称简称“其昌节水器具”应作为企业名称进行保护。网络搜索关键词是传统广告和宣传在网络环境下的一种衍生,关键词作为消费者的搜索与结果之间的联系点,起到了指示对应链接和区分其他链接的的作用,并指向了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百度搜索“其昌节水器具”显示结果为“华蕊科技-其昌节水器具”,与其昌节水研究所企业名称中具有识别功能的关键部分“其昌节水器具”一致,该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其来源与其昌节水研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特定的联系,主观上有使相关公众产生误人的故意,并且分流了其昌节水研究所的流量,不恰当的利用了其昌节水研究所的商誉,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华蕊电子公司赔偿其昌节水研究所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长沙华蕊电子公司在《中国节水》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点评】
由于企业名称的简称包括众多的限定词汇,很多企业出于便利传播的目的,在经营活动中通常使用略去企业名称中具有限定作用要素的企业简称。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社会公众所熟知、已经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的简称,因其已经与该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关联关系,具有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在互联网环境中,通过增强与搜索引擎中关键词的关联性来增加客户的浏览量是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经常采取的宣传推广方式。而企业简称往往是用户进行互联网搜索的关键词。在互联网上登录搜索引擎网站进行关键词搜索时,正常出现的应该是与该搜索关键词具有关联性的搜索结果页面,而不会出现与该关键词无关的结果页面。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简称设置为自己在互联网竞价排名中的关键词,使相关公众在搜索该企业简称时直接显示自己的网站链接并且从事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从主观上来讲是为了借助他人的知名度来宣传和推广自己,提升自己在互联网上的关注度,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不正当性。从客观上来讲,设置者的行为则可能导致互联网用户因搜索结果的误导而产生混淆,误入关键词设置者的网站,从而为设置者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和交易可能性,这必然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关键词设置者的行为不正当的获取了竞争优势以提高自己的交易机会,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