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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有产品型号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案——恩智浦半导体等诉无锡市晶源微电子

发布时间:2018-05-22

  二审案号:(2017)粤03民终835号

  【裁判要旨】

  企业在编制型号时加入代表自己企业的特定代码或自行编制代码,且该特有规则命名的型号经使用具有区别商品来源和指代商品名称特征的,可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同业竞争者明知该商品的存在却不作合理避让,仍在同一种产品上使用与原告商品相同的名称,且对其命名无法提供合理依据,具有明显攀附他人商誉恶意,客观上造成混淆,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锡市晶源微电子有限公司(简称晶源公司)、无锡友达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友达公司)、深圳市亿达微电子有限公司(简称亿达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恩智浦半导体股份公司(简称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股份有限公司(简称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有限公司(简称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恩智浦中国公司)

  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诉称:“TEF”、“TEF66**”、“TEF6621T”是原告出品的半导体系列芯片特有名称,在业界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制造、销售功能类似的半导体芯片产品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TEF6621T”型号名称,利用其知名产品的商誉牟取不当利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对其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TEF6621T”相同型号名称的事实不持异议,辩称原告主张的型号“TEF”和“TEF6621T”不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且未导致相关公众对原、被告产品产生混淆与误认。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在其汽车音频/收音芯片中使用型号“TEF6621T”,经过多年的经营,该型号产品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TEF6621T”在汽车音频/收音芯片产品上已与原告产生了特定的联系,足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原告同时主张的型号“TEF”、“TEF66**”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与原告为同业经营者,明知原告“TEF6621T”芯片的存在却不作合理避让,仍在同一种产品上使用与原告商品相同的名称,且对其命名无法提供合理依据,具有明显攀附他人商誉恶意,客观上造成混淆,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令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立即停止在其汽车音频/收音芯片产品上使用“TEF6621T”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

  一审宣判后,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作出终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目前,集成电路型号的命名大致可分为通用模式和可区别来源的特有模式。使用行业上形成的如代表类型、工作温度范围、封装形式等惯用代码命名的为通用模式,该模式命名的型号不宜认定为法律规定的“特有名称”。企业在编制型号时加入代表自己企业的特定代码或自行编制代码,且该特有规则命名的型号经使用具有区别来源和指代商品名称特征的,可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在生产、销售的同种商品上擅自使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型号,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判决旨在规范集成电路型号命名,防止通过型号命名攀附他人商誉及混淆市场的行为。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将原规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修改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扩大了保护范围,充分体现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