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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云”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阿里云计算诉上海芮石信息科技

发布时间:2018-05-22

 

  一审案号:(2017)粤0304民初16637号

  【裁判要旨】

  原告有权对并非直接针对自己作出的但不良影响及于其自身的商业诋毁行为主张权利。

  被告在没有事实依据的基础上对其他市场经营者进行大量否定性评价,且使用大量侮辱、贬低性语言,已超出其作为同业竞争者应具有的客观、合理、正当的范围,相关评论亦超出正当商业评论的范畴,应认定被告主观上并非出于善意的批评或者监督,而是为了毁损竞争者形象从而提升自身竞争优势,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意图。从客观上而言,相关公众在看到这些言论后,必然会对原告产品或服务质量、经营能力以及是否诚信经营产生怀疑,原告的商誉也必然因此受到损害。这种行为有悖于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竞争秩序,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介绍】

  原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简称阿里云公司)

  被告:上海芮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芮石公司)、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宜搜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搜狐)

  原告阿里云公司隶属于阿里巴巴集团,其经营产品包括阿里云计算服务平台。被告上海芮石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架构师联盟”及搜狐公众平台发布了文章《外资云厂如何正面对标阿里云》《为什么我不选阿里云(一)》《为什么我不选阿里云(二)》《阿里云全球第三?这是今年云计算领域最好笑的笑话》《为什么我不看好阿里巴巴和马云》《外资云厂如何正面对标阿里云》。原告通过被告宜搜公司经营的宜搜网搜索到部分被控侵权文章。原告指控上述文章多处出现侮辱、诋毁、具有强烈攻击性、极其粗俗不堪的言论,对原告产品“阿里云”、技术、客服团队以及原告集团公司、创始人、淘宝网等进行大面积诋毁,构成商业诋毁,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芮石公司立即删除涉案文章,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芮石公司与原告阿里云公司属于同业竞争者,符合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体要件。虽然被控侵权内容有部分是针对阿里巴巴、淘宝和马云而作出的言论,并非直接针对原告,但商业诋毁并不仅限于直接针对原告的虚假陈述,只要虚假陈述的不良影响及于原告,原告即有权主张权利。被控侵权文章在没有事实依据的基础上进行大量否定性评价,且使用大量侮辱、贬低性语言,其发表的上述内容已超出其作为同业竞争者应具有的客观、合理、正当的范围,相关评论亦已超出正当商业评论的范畴,其主观上并非出于善意的批评或者监督,而是为了毁损竞争者形象从而提升自身竞争优势,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意图。从客观上而言,相关公众在看到这些言论后,必然会对原告经营的阿里云产品的服务质量、技术能力以及是否诚信经营产生怀疑,原告的商誉也必然因此受到损害。这种行为有悖于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竞争秩序,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法院判决:芮石公司应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阿里云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阿里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点评】

  本案是互联网环境中日益高发的利用自媒体手段进行商业诋毁的典型案例。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理论界和司法界对于商业诋毁构成要件的认定一直具有较大争议。本案判决进一步明确了认定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承担责任方式以及原告有权对并非直接针对自己作出但不良影响及于其的商业诋毁行为主张权利这一裁判难点,有利于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