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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手工黑糖”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隆天-上海世出诉晋江台盛、晋江市友露安

发布时间:2018-05-22

 

  一审案号:(2017)浙0110民初342号

  【裁判要旨】

  在涉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纠纷中,原告作为外观专利权的排他被许可人,不当然是主张权利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直接使用人。如果产品外包装显示的生产商与原告为关联企业,二者系人格彼此独立的法人,原告无权主张生产商对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享有的权利。

  【案情介绍】

  原告:世出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世出公司)

  被告:晋江台盛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台盛公司)、晋江市友露安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友露安公司)

  世出公司是淘宝、天猫“十四行诗”(销售手工黑糖)的运营商。世出公司认为,台盛公司运营的淘宝网店“一纸花约”也销售手工黑糖,其黑糖的礼盒外包装盒正面突出使用“以爱之名”,擅自使用了世出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根据双方所销售产品外包装盒的盒体形状、结构和图案,台盛公司的产品与世出公司的包装、装潢相似。另世出公司认为,其与友露安公司曾有合作加工,而台盛公司与友露安公司为关联企业,据此,认为台盛公司理应知道世出公司的黑糖产品,在明知的情况下制造、销售与世出公司极其相似包装、装潢的商品,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主观上存在搭便车的故意,违反诚信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参与此案审理,提出世出公司并非其主张权利适格主体的抗辩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世出公司是黑糖产品外观专利权的排他被许可人,产品外包装显示的生产商与世出公司为关联企业,但世出公司需证明其系主张权利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直接使用人。但根据世出公司提供的商标受理通知书、黑糖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证据,不能证明世出公司系其主张权利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直接使用人的事实。同时,黑糖产品的生产商虽然与世出公司为关联企业,但系人格独立的法人,世出公司无权主张他人的权利。遂法院以世出公司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点评】

  本案原告主张的黑糖产品上存在多个主体。包装、装潢属于标识性权利,权利人应为设计该包装、装潢的人(原始权利人),或者从该包装、装潢设计人处继受权利的人或公司(继受权利),比如公司员工设计的职务作品可以通过权利归属协议将该权利归属给公司。而原告仅提供其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独占被许可人的证据,并不代表其对该包装、装潢享有权利,原告也没有提供权利归属的证明,因此无法证明原告系其主张产品包装、装潢权利的权利人。实践中,很多关于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案件中,法院经常先从原告主张是否构成知名商品来审理,如果认为不构成知名商品,一般直接驳回,不再分析包装、装潢是否近似或造成混淆等问题。因此,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除是否构成侵权外,也要多关注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