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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式生活”衍生品开发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上海珂兰商贸诉天津那是生活

发布时间:2018-05-22

  【其他·合同】案例3: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诉天津那是生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津02民初491号

  二审案号:(2017)津民终489号

  【裁判要旨】

  合同目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期望达到的最终目标。在合同约定不明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及合同订立的背景等予以综合判断。

  衍生品产业领域目前发展尚不成熟,实践中相关合同的签订与内容尚不规范,争议发生时双方往往有不同的理解,法院可能也会有不同的认识。无论从合同名称还是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看,涉案《衍生品开发授权合同》并非一般意义上以商标权人将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为主要特征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而是在我国文化娱乐领域消费者的消费能力不断提高、内容产业高速增长、衍生品市场开发潜力巨大的环境下,依托明星与综艺节目的影响力等合作开发周边产品的一种新型合作方式。对涉案合同目的的认定,亦应基于这种背景因素进行判断。

  【案情介绍】

  一审原告: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珂兰公司)

  一审被告:天津那是生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那是公司)

  2016年6月7日那是公司与珂兰公司签订的《衍生品开发授权合同》第2条约定的授权范围为那是公司所有的“那式生活”相关品牌元素,授权种类为排他性许可使用,具体为那是公司授权珂兰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素材进行首饰类系列产品的设计、制造、售卖。《衍生品开发授权合同》签订后,那是公司将“那式生活”相关品牌元素(尚在申请注册阶段的三个商标)授权珂兰公司使用;珂兰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前,分两次向那是公司支付授权金共计1000000元。根据那是公司提供的NASING品牌元素,珂兰公司设计、生产了第一批衍生品款式产品,并于2016年6月29日交由那是公司审核,双方就产品的设计及做工等问题进行了沟通。2016年7月5日双方就中国好声音节目授权问题,那是公司明确表示因中国好声音版权存在争议不能取得节目授权,双方也未就宣传推广替代方案达成一致。2016年7月15日珂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合同于2016年7月14日解除。

  法院认为,涉案《衍生品开发授权合同》是以那英作为导师参与的中国好声音节目为基础而设立,合作开发“那式生活”相关品牌元素衍生产品,并利用中国好声音节目的影响力进行宣传推广以实现商品价值最大化及利益共享,这也是双方签订该合同的主要目的。那是公司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珂兰公司合同相关权益无法获得,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故珂兰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通过诉讼解除合同,条件已经成就。因涉案合同已经解除,珂兰公司有权要求那是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授权费,法院酌情确定由那是公司返还珂兰公司授权金800000元。

  【法官点评】

  本案系珂兰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以那是公司不能向其提供约定的素材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引发的纠纷。判断合同是否应当解除,要在准确理解和界定合同目的基础上,审查违约行为是否存在,并充分考量违约行为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程度,合理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涉案《衍生品开发授权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即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否成就,关于涉案《衍生品开发授权合同》的目的以及关于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各方面的内容。

  衍生品产业系从具有一定影响力或商业潜力的内容资源中挖掘可衍生元素,通过商业化手段开发周边产品投入市场,实现影视作品、综艺节目、文化艺术等与商品的跨界融合,该领域发展尚不成熟,实践中相关合同的签订与内容尚不规范,争议发生时双方往往有不同的理解,法院可能也会有不同的认识。本案的审理,对于衍生品授权开发合同这一新型合同的性质、目的、特点等进行了深度的认定和剖析,对类似案件的审理,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对于该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