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10起!
【其他·商业秘密】案例1:北京万岩通软件有限公司诉北京恰行者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案
一审案号:(2016)京0108民初7465号
二审案号:(2017)京73民终1776号
【裁判要旨】
仅包含一个特定客户的单一客户名单,如果其上附着的客户信息属于在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中形成的深度信息,如包含客户需求类型、特殊经营规律、交易习惯、交易倾向、验收标准、利润空间、价格承受能力以及相关负责人联络方式、性格特点等难以从公共渠道获得,或者正当获得需要投入一定人力、物力、时间成本的信息,且上述信息同时具备价值性、秘密性、保密性,对其按照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能够遏制不劳而获、促进公平有序竞争的,则应认定该单一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恰行者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恰行者公司)、石浩田、陈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万岩通软件有限公司(简称万岩通公司)
陈辉、石浩田原系万岩通公司员工。其中,陈辉2012年7月入职万岩通公司,担任项目经理,负责软件项目管理;石浩田2012年7月入职万岩通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二人在任职期间签署了包括《保密协议》《竟业限制协议》《员工知识产权承诺协议》等一系列具有保密性质的协议。二人在职期间,均受万岩通公司指派,参与了与管道公司项目合作,涉及移动应用平台项目。
2014年5月7日,陈辉配偶李丽霞与石浩田作为自然人股东成立恰行者公司。此后,陈辉、石浩田自万岩通公司离职,并以恰行者公司名义与管道公司开展合作,并签订了《中国石油企业移动应用平台项目平台更新功能完善技术服务合同》。2015年11月,管道公司信息中心出具《中国石油企业移动应用平台项目系统运维与用户支持技术服务工作任务书》,邀请恰行者公司作为单一来源方谈判采购,恰行者公司进行了三轮报价。合作期间,恰行者公司接触的管道公司项目人员与陈辉、石浩田在万岩通公司任职期间接触到的管道公司相关项目接洽人员相同。恰行者公司、陈辉、石浩田后表示,恰行者公司与管道公司的合作项目因万岩通公司发送律师函而未实际合作成功。万岩通公司则将恰行者公司、陈辉、石浩田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指控三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2万元。
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共同赔偿原告万岩通软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律师费16000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恰行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商业秘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本案中,万岩通公司的仅包含一个特定客户的单一客户名单,能否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分析如下:
(一)关于秘密性。受其开展业务的准入门槛和市场化程度的影响,管道公司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公开渠道无从得知其具体项目内容、审批资金来源、前期服务的运营标准、项目验收标准、价格承受能力等核心信息,也无从知晓相关负责人联络方式、性格特点、交易习惯、交易倾向等深度信息。因此,万岩通公司的客户名单包含上述信息,显然具有秘密性。
(二)关于价值性。客户的核心需求、特殊偏好以及价格底线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掌握这些信息能够使得竞争者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低的代价把握机遇,成功获得合作机会,赚取商业利润。因此,万岩通公司的客户名单显然具有价值性。
(三)关于保密性。万岩通公司与陈辉、石浩田签署了包含保密与竞业禁止的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员工知识产权承诺协议、保密协议,通过多重书面形式强调了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另结合陈辉、石浩田在本案中的主观状态与客观行为,可认定万岩通公司对涉案商业秘密采取了基本相适的保密措施。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可知,陈辉、石浩田作为实际控制人发起成立恰行者公司之后,接续其在万岩通公司的工作经历,利用其作为核心人员掌握的万岩通公司与管道公司之间的具体项目内容、服务运营标准、价格承受能力、相关负责人联络方式、性格特点、交易习惯、交易倾向等深度信息,抢夺万岩通公司与管道公司的交易机会,挤占万岩通公司的市场空间,其行为违背公认的商业秩序与商业道德,构成对万岩通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
实践中,认定包含多个客户信息的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尚有先例,而认定单一特定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尺度标准则较为模糊。本案在具体判断时,采取客观标准与价值判断相结合的方法得出结论,对于同类案例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