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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民事】案例5:SMC株式会社诉神驰气动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311号
二审案号:(2016)苏民终291号
【裁判要旨】
原告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特征并非“功能性特征”负有举证责任。并非所有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都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功能性特征”,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阅读其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包括教科书、工具书等资料中已经记载了具体实施方式的),则不应其认定为功能性特征。以功能和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的技术内容,应限于那些已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知晓的实施方式,而不应理解为所有能够实现相同功能或者效果的实施方式,否则将会使得专利保护范围与技术贡献失衡。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SMC株式会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山耐斯气动有限公司(简称山耐斯公司)、神驰气动有限公司(简称神驰公司)
SMC株式会社系名称为“电磁阀”、专利号为ZL02130310.X号发明专利(即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另外,其还拥有名称为“电磁阀用筒形线圈”、专利号为ZL02130309.6的发明专利权。SMC株式会社于2013年发现山耐斯公司销售神驰公司制造和销售的多款型号电磁阀产品侵害了其涉案专利的专利权,遂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山耐斯公司和神驰公司停止制造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神驰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苏州中院一审认为: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相对比,缺少固定铁心,其余技术特征均相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该螺线管在接近或远离上述阀座的方向驱动上述阀芯”的技术特征,系以能够实现的功能来进行表述的技术特征,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被控产品并不包括涉案专利的固定铁心,而是以磁性罩的端壁部兼做固定铁心,这不属于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替换方式,应属于不同的技术手段,被诉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苏州中院一审判决:驳回SMC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SMC株式会社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神驰公司、山耐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SMC株式会社涉案专利权的行为,神驰公司赔偿SMC株式会社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15万元。
【法官点评】
功能性特征一直是专利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并非只要是以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就必然是功能性技术特征,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可以不认定其为功能性技术特征。
其次,涉案专利的“该螺线管在接近或远离上述阀座的方向驱动上述阀芯”这一技术特征描述了阀芯、阀座以及螺线管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限定了阀芯是在螺线管的作用下,接近或远离阀座,实现电磁阀的启闭。而根据SMC株式会社二审提交的新证据《中国电力百科全书(第二版)》所公开的电磁阀技术信息可知,“电磁线圈”相当于涉案专利的螺线管,“中间部件”相当于涉案专利的阀芯,“电磁线圈可接受运行人员或自动装置发出的指令励磁或失磁,磁芯受电磁线圈驱动;中间部件由磁芯带动,分直动式与先导式两种”相当于涉案专利的“该螺线管在接近或远离上述阀座的方向驱动上述阀芯”。由于《中国电力百科全书(第二版)》为公开发行的书籍,且发行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在本案的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过程中应作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掌握的知识。由此,本领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时,应当能够清楚地理解“该螺线管在接近或远离上述阀座的方向驱动上述阀芯”是如何实现的,而无需再从专利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中了解相关技术信息从而获知其具体实施方式。
第三,被控产品的阀芯亦是在螺线管的驱动下接近和远离阀座,因此与涉案专利的“该螺线管在接近或远离上述阀座的方向驱动上述阀芯”这一特征相同。由于被控产品的其余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对应技术特征均相同,因此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被控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前所述,涉案专利的“该螺线管在接近或远离上述阀座的方向驱动上述阀芯”这一技术特征不能限定为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因此神驰公司关于被控产品因缺少固定铁心而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本案二审法院就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功能性特征排除标准所作的进一步细化及具体操作方法,既接受了司法实践的检验,又拓宽了专利侵权案件的裁判思维和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