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10起!
【专利权·民事】案例7:迈德乐(广州)糖果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984号
二审案号:(2017)粤民终2294号
【裁判要旨】
在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等同特征时,应考虑涉案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发明点所在。在确定发明点技术特征的含义时,不应超出发明点精神所限,以免给予权利人超出其贡献的保护。对于权利要求中的“非发明点”技术特征,在确定其含义时应当采用较为宽松的解释方法,通过说明书的整体内容理解权利人使用相关表述的真实意图,避免其含义被不当限缩从而导致发明创造不能获得保护。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迈德乐(广州)糖果有限公司(简称迈德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金旺公司)、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简称好又多公司)
迈德乐公司是涉案专利为ZL97198936.2“糖果玩具及其生产方法”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迈德乐公司认为金旺公司生产、好又多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其涉案发明专利权,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金旺公司、好又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金旺公司赔偿迈德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和维权支出10万元等。
金旺公司答辩称,涉案专利产品的片型件只有泡沫糖和果胶这2种组成部分,而被诉侵权产品的每一个糖果层中除了果胶,还含有白砂糖、葡萄糖浆、明胶等,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请求驳回迈德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迈德乐公司请求保护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它(糖果玩具)是由许多基本上平行并列的且由泡沫糖和果胶构成的浇注片或片型件构成的”的表述方式可归类为封闭式权利要求,封闭式权利要求一般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被诉技术方案中与“果胶”对应的技术特征与之不相同也不等同,遂判决驳回迈德乐公司的诉讼请求。
迈德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果胶”的技术特征;无论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浇注法,还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热熔法,均是对果胶、明胶等原料进行加热处理,属于相同的生产方法。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了迈德乐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金旺公司赔偿迈德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万元;驳回迈德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一)解释权利要求中发明点与非发明点含义的规则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最大的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果胶”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问题,要解决该问题,首先应当确定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含义,在此过程中应考虑涉案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发明点所在。在确定发明点技术特征的含义时,不应超出发明点精神所限,以免给予权利人超出其贡献的保护。与之相应,对于权利要求中的“非发明点”技术特征,在确定其含义时应当采用较为宽松的解释方法,通过说明书的整体内容理解权利人使用相关表述的真实意图,避免其含义被不当限缩从而导致发明创造不能获得保护。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以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简化糖果玩具的生产复杂性,而不降低其可玩性,这是涉案专利的发明点所在,而这也正是被诉侵权产品通过结构设计而达成的目的。相对来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泡沫糖和果胶的成分并非其发明点所在。
(二)对于权利要求的含义,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确定
在解释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果胶”的含义时,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及说明书、附图均没有明确“果胶”的含义,而参考涉案专利的同族专利。根据《食品工业》2009年第1期“凝胶剂性能与凝胶软糖(3)”一文的介绍,在使用果胶原料生产果胶软糖时,需要加入一定的糖和酸等物质。综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可以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果胶”指的是含有水果味的凝胶糖,应允许加入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的葡萄糖浆、白砂糖、用于控制PH值的缓冲盐等添加剂或者物质。虽然被诉侵权产品的配料虽增加各种成分物质,但没有因此而改变含有水果味的凝胶糖的物理属性和结构,仍然属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片形件由“果胶”和“泡沫糖”构成的技术特征。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果胶”这一技术特征。在“果胶”的成分并不确定的情况下,即使认为上述表述为封闭式限定也不能产生排除明胶成分的效果。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各层是否系由浇注生产法或与之等同的方法连接的问题。根据《食品工业》2009年第3期“凝胶剂性能与凝胶软糖(5)”一文的介绍,在使用明胶制作软糖时,同样需要对其进行加热处理。无论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浇注法,还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热熔法,均是对果胶、明胶等原料进行加热处理,属于相同的生产方法。
本案明确了在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等同特征时,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发明点与非发明点的含义进行解释的规则,确保专利权人所获得的保护与其技术贡献相匹配,从而有力地鼓励创新、保护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