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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民事】案例8:西蒙斯工厂有限公司诉东莞市神冈精密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333号
二审案号:(2017)粤民终973号
【裁判要旨】
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了多个发明目的不完全相同技术方案,那么,在解释其技术方案当中的技术特征时,应当结合权利人在具体案件中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所要实现的发明目的,来解释该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
【案情介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蒙斯工厂有限公司(简称西蒙斯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神冈精密五金电子有限公司(简称神冈公司)
西蒙斯公司系ZL200910212035.0“隐藏式门铰链”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西蒙斯公司发现神冈公司制造、销售侵害其专利权的产品,取证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神冈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神冈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判决该公司赔偿西蒙斯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25万元并驳回西蒙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神冈公司不服并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了多个技术方案,不同的技术方案实现的发明目的不完全相同。西蒙斯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是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在解释该技术方案当中的技术特征时,应当结合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所要实现的发明目的。本案专利发明目的,是通过设置可分离式的连接元件,来适应不同长度的门铰链结构,而连接元件两端的叶片端部的组件模块化,并可以适应不同长度和门铰链结构的连接元件,从而使制造简便和经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叶片端部各自均包括相应的支撑件和插入件”。“支撑件”在整个技术方案当中所发挥的功能是与“插入件”相互配合以支撑接头组件,而从发挥该功能来看,只要“叶片端部”中包含有“插入件”和“支撑件”两部分部件,即可完成这一技术功能,并不需要分离出“支撑件”“插入件”和“叶片端部的其他部分”三个部件来。神冈公司提出的“叶片端部”与“支撑件”“插入件”部件应当被限定为三个分离部件的主张,依据不足。
另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描述:“所述叶片端部的一个叶片端部中设置有用于沿第二水平方向(Y)调整所述门板的调整装置”。也即是,实现门板(即铰链)在Y方向移动的功能,是由附加技术特征9的调整装置来完成的,而不是由其他部件包括“支撑件”来完成的。西蒙斯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是权利要求1,对于权利要求9所实现的技术功能,不能用于解释或者限定权利要求1描述的技术特征。神冈公司上诉认为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应当被解释为“支撑件”与“叶片端部”分离才能实现设置调整件发明目的的主张,依据不足。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一个叶片端部中设置有分离式的“支撑件”,该项技术特征亦属于本案专利技术特征限定的范围,构成相同技术特征。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权利人专利权保护范围是常见的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了多个发明目的不完全相同技术方案时,应当如何解释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通常是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权利人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关键问题。对此,在解释专利技术方案当中的技术特征时,应当结合权利人在具体案件中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所要实现的发明目的,来解释该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