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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利浦“空气导向构件”专利侵权纠纷案——飞利浦诉余姚威锋

发布时间:2018-05-22

 

【专利权·民事】案例12:飞利浦优质生活有限公司诉余姚威锋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要旨】

  专利法上设置禁止反悔规则,将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修改或者意见陈述书中表明的不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内容,在专利诉讼中也禁止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并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明确否定要件作为禁止反悔原则的例外情况。功能性特征限定为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并且等同认定的尺度适当从严,与专利侵权比对中对结构特征的等同认定标准不同。

  【案情介绍】

  原告:飞利浦优质生活有限公司(简称飞利浦公司)

  被告:余姚威锋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威锋公司)、慈溪市兆丰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兆丰公司)、深圳市怡然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原告飞利浦公司获得涉案发明专利的排他许可实施权,并获得专利权人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涉案专利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主张并获得赔偿,就飞利浦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专利权人不再提起诉讼。飞利浦公司在京东电子商务网站的山本品牌专营店中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山本空气炸锅(型号SB-001)”,其上标有“山本SHANBEN”注册商标。原告主张,被控侵权产品底部的圆形环状突起和专利说明书中的“空气导向构件”结合附图1,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9、权利要求10中的技术特征F、G中的“空气导向构件”构成等同的实施方式,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故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认定被告侵害了其发明专利权。

  深圳中院一审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不能构成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综上,深圳中院判决驳回了飞利浦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中,两被告抗辩称,涉案专利专利权人在无效请求审查程序中的陈述是对热辐射装置的位置进行了缩限性陈述,并导致放弃了热辐射位于食品制备室上方的技术方案,故而本案应当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法院则在一审中明确,权利人为了应对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权利有效性受到挑战而做出的放弃,且该放弃被采信,才导致禁止反悔规则的适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不应当对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的上述陈述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解释和禁止反悔原则(技术方案的放弃)是目前专利侵权审判实务中的难点。本案判决对如何处理和认定功能性技术特征的保护范围以及技术方案的放弃这两大疑难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本案的裁判文书准确理解与适用了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专利法》设置禁止反悔原则,规定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程序中通过修改或者意见陈述书中表明的不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内容,在专利诉讼中也禁止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并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增加“明确否定”要件作为禁止反悔原则的例外情况。本案从立法背景和目的上准确理解并适用了《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并对其中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被明确否定的”准确含义进行了分析,增强了该法条的可操作性;

  (二)关于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解释,本案的裁判文书按照《解释(二)》的规定不再采用“二次等同”理论,亦即,功能性特征限定为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而非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在以具体实施例为基点的“一次等同”之后,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即已划定,不能再次适用“等同”理论。

  本案系飞利浦公司与国内小家电企业的发明专利之争,其审理妥善地处理了该行业专利纠纷,特别对相关技术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和准确判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将来类似案件的处理也具有现实性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