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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电解槽电解板固定安装构件”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江苏绿辰诉江苏时创

发布时间:2018-05-22

【专利权·民事】案例18:江苏绿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时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二审案号:(2017)苏05民终4612号

【裁判要旨】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以维护“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为己任。技术合作方在合作期间内通过接触相对方提供的合作设备,知悉设备的技术方案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擅自使用该技术方案制造新的机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即便该制造、使用行为在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日前、申请日后,亦应给予否定性评价,认定其构成专利侵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江苏绿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绿辰公司)

被告:江苏时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时创公司)

绿辰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工业废液回收电解铜的高新环保企业,2014年,时创公司就南亚电路板(昆山)有限公司微蚀刻项目与绿辰公司进行合作,合同约定由绿辰公司提供两台微蚀废液电解系统成套设备,包括设备价值、性能、成本、技术在内,共计280万元,设备运行及维护由绿辰公司负责。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依约开始履行合同。

2015年3月2日,绿辰公司就上述设备一部件所涉的“一种电解槽电解板固定安装构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5年7月29日获得授权。

2015年6月4日,时创公司突然终止了与绿辰公司的合作,根据绿辰公司提供的两台合作设备仿制了一台新的设备,并于2015年7月投入使用。绿辰公司认为时创公司在明知绿辰公司获得了专利以及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前提下复制绿辰公司专利设备,并以此谋取巨额利益,损害了绿辰公司的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时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绿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953000元。

绿辰公司涉案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现行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经比对,被诉侵权设备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日前、申请日后,技术合作相对方在合作期内制造、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针对该问题,法院认为,诚信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的首要原则,该原则在《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均予以了明确规定。从鼓励发明创造、合理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的角度出发,无论是最高院的判例还是法律规定,不侵权抗辩成立的首要条件是限于同业竞争的普通社会公众,而合同相对人、技术合作合伙人等能接触该技术的主体不在此范围内;其次,抗辩人获得所涉技术的途径应为正当,系自行独立研发或通过合法手段获得。本案划定绿辰公司和时创公司的权利界限时,应充分考虑时创公司身份的特殊性及其主观状态,在平衡两者利益之时,不应仍按照权利人与普通社会公众利益衡量的标准进行,而应侧重保护创新者,保护诚实劳动、诚信经营者。时创公司通过接触绿辰公司提供合作的设备,知悉设备的技术方案后,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保密义务,在未获绿辰公司同意或许可的情况下,不能擅自使用其在合作过程中获取的技术方案,也不能将该技术方案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时创公司称在双方合作期间,自行制造了一台被诉侵权设备并于2015年7月22日用于生产经营,却无法提交制造设备的合法技术来源。据此,法院有充分理由相信时创公司制造涉案设备的技术来源于绿辰公司,其行为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基本的合同义务,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最终,法院判决时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绿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法官点评】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法院通过司法裁判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法律预期的案件。法院认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以维护“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为己任,技术合作方在合作期间内通过接触相对方提供的合作设备,知悉设备的技术方案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擅自使用该技术方案制造新的机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即便该制造、使用行为在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日前、申请日后,亦应给予否定性评价,认定其构成专利侵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